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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总结

 magicalgu 2016-08-26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总结

一、什么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简言之,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强调的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却因为自身原因未实际抵扣的,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销售时仍要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旧固定资产需要到税务局做备案吗?
答:销售旧固定资产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要备案。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免税进口来的,已报废的设备,作为废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怎么交税?
答:开具发票的税率是17%,按照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最显著的区别是什么?
答:旧政策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七、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税款计算?
答:依照《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八、纳税人销售旧货怎样纳税?
答: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九、销售旧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了一批本单位使用过的包装箱,怎样纳税?
答:依照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设备,此设备当初专用于生产饲料产品,购入时未计提进项税额抵扣,怎样纳税?
答:应区分固定资产购入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购入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购入时,按规定准予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起购入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申报?
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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