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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控制

 快乐英平 2016-08-27

  关于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问题,武汉市江汉大学法学院的李卫东、叶志友教授他们的法律团队有一个很好的归纳,主要是从代养(寄养、供养)协议法律风险、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法律风险、养老机构与投资人财产存在混同法律风险、养老机构食堂管理法律风险、养老机构对住养人缺乏入院评估的法律风险和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及安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提示,帮助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防范。作为机构养老的实务工作者,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最常见的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弱。

  在社会一般人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这样没有问题,但是相对来说,事实上,遇到纠纷,特别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机构同样变成弱势。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

  近几年全国各地机构养老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却经常面临无法可依。如武汉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是武汉市民政局组织制定的格式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官司,法院大多数都是保护老人。

  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发生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老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应该进行升级护理或者调房服务,老人不适宜集体生活与他人经常发生谩骂打架事件,或者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等情况,家属经常会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侵权责任法》一般以过失为前提,特别是在养老院里面发生死亡事件,法院肯定是倾向于弱者的,判的时候说服务有瑕疵,基本上要求机构进行补偿。微型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2、民营养老机构面临政策和运营风险。

  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一旦遇到拆迁,以前的投资和建设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养老行业持谨慎态度。另外,养老行业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属性也让许多经营者忧心忡忡,特别是许多民营机构,购买或租地大多数处于城乡接合部或郊区,交通条件不便,床位入住率在一定时期甚至长时间都难达到预期,处于勉强经营状态,运营风险相当大。

3、入住老人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缴费难困难。有老人子女恶意逃费、欠费,给老人造成生活和精神的双重伤害。面对有的老人亲属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养老机构却没有任何有效应对措施,如果简单的将老人送回家,就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

4、管理服务风险。

  包括老人走失、坠床、跌倒,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杀、自伤、突发疾病等等。工作人员,急症抢救、护理不当、外出活动和管理制度的缺陷。

如何规避风险?

  1、机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要达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

  ——硬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

  ——软件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机构协会现在正在受国家民政部委托,在全国选择优质养老机构做这些标准推进的试点。

  当养老机构从硬件、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你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纪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然而,最根本还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如现在对医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养老机构也应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用地进行明确规划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监管,保障养老机构的利益,不因为拆迁等原因影响民营机构的利益。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等运营补贴也要到位。

  3、对恶意逃费、欠费行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执行,从法律和舆论两个方面对养老机构追讨欠费给予支持。

  4、对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推行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服务

  一是推行标准化服务管理。国家层面,目前出台了针对养老机构的标准规范,即国标《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行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标准。通过标准化的服务管理,譬如公开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详细的护理纪录、这些都是可以有效的防范运营上的法律风险。

  二是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凡是老年人入住之前,都应该进行评估。从生活能力、精神状态等方面评估老人的等级。如在民政部颁发的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我院共进行866例老年人能力评估,今年5月份开始,又开始新一轮评估,共评估915例老人。占全国老年人能力评估4000例测评中的近四分之一数据。现在这项评估已经成为常态。

  《老年人能力评估》共划分了4个一级指标,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和社会参与。二级指标有22个,从进食、洗澡、穿衣、大小便、认知功能、意识水平、沟通能力、视、听力、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等方面评估,评估结果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四个级别。这个评估如果没有做,老人亲属希望少花钱,级别定低一些,机构就会面临大麻烦。

  我们武汉有一个养老院,老人明显是中度失能,其亲属非要定为轻度,养老院反复告知老人有跌伤风险,亲属写声明保证出了问题自己负责,后来老人摔跤跌伤卧床不起,亲属告到法院,索赔,法院调解,赔了二万八,我国法律是保护弱者,养老院你说怎么办?所以,有了老年人能力评估,就可以从法律层面进行防范。

  对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我们的想法还是要以合同法为主要依据,不能完全指望《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因为《侵权责任法》中过失标准过于原则难以划分?通过签订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入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范围,譬如与特定问题老人签订一些不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特殊约定和特定声明,是可以避免和防范一些风险的,但是一定要在大的法律框架内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国家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

来源:康泰养老【时英平: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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