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7日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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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东方财富网 招股书中承诺新老股东共享利润,结果在封卷之后却擅自发分红5880万。近日,金徽酒(603919.SH)因其在IPO过程中的“言而无信”被证监会警示,同时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也一并收到警示函。 8月26日,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了招股意向书。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历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 然而,金徽酒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之后于2016年2月3日发放现金分红款5880万元。金徽酒在发生利润分配这一重大会后事项时,也没有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且擅自改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并对外刊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张晓军表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为保荐机构的国泰君安、申报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一并受到行政监管。 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也没有向证监会如实说明金徽酒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金徽酒实施分红的事项,没有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 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卓纬律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签字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约谈提醒。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即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应向我会书面报告,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审慎核查,确保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张晓军强调,证监会将在发行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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