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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郎教授大战小三”谈诉讼策略和诉求选择——《陪您走过那道坎》系列文集之11 2016年8月27日 21:34

 弟朱三千 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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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郎教授大战小三”谈诉讼策略和诉求选择——《陪您走过那道坎》系列文集之11

2016年8月27日 21:34 阅读 11 新浪博客

 深圳刘亚娟律师

      近日,关于“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在公众媒体及朋友圈内闹得沸沸扬扬,本人无心从道德层面评论当事人之间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现仅从法律层面来探讨关于假设丈夫出资为第三者购买房产该如何确定原、被告主体以及如何选择诉讼请求的问题。

一、如何确定原、被告主体?

      首先来讲,若以丈夫名义直接起诉第三者,那么输的可能性极其大,理由是法律上一般把此种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赠与行为已完成后(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动产已交付),是无法撤销的。况且此种情况下,由于妻子没有参与到诉讼中,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没有义务进行审理查明是否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曾有案例中,丈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第三者返还购房款结果败诉。

      相反,如果以妻子名义起诉丈夫和第三者,则结果就大不一样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显然,此种情况下,丈夫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妻子有权主张返还。

二、如何选择诉讼请求?

     主体确定了,那么下一个关键点便是如何确定诉求的问题。毕竟诉求不同,也会导致结果大相径庭。试举以下两例:

     1、丈夫出资25万购买某房产登记在丈夫和第三者名下,双方各占50%份额,此后,房屋贷款均由丈夫支付;

    2、丈夫转账给第三者25万元,然后第三者用于购买某房产,登记于第三者名下。

    在上述第一个例子中,妻子的诉求为要求第三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某房产50%的产权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在上述第二个例子中,妻子的诉求为要求第三者返还25万给原告。

   上述两个诉求都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当然,显然,要回房子的价值肯定远大于要回钱。那么为何表面上看起来同样是丈夫出资为第三者购买房产,但要做出不一样的诉求选择呢?这是因为关键要确定赠与的是房产份额还是金钱?

     在第一个例子中,是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向案外人购买房产,购房款全部由丈夫直接支付,而非将款项赠送给第三者后由第三者支付购房款,故丈夫支付全部的购房款,应当取得全部的房产份额,丈夫与第三者约定登记各50%的房产份额,故丈夫赠与第三者的是50%的房产份额,而非赠与相应的购房款。

     而在第二个例子中,丈夫转帐给第三者25万,然后第三者自己拿钱去买房,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属于赠与金钱,因此此种情况下若主张返还房产将会有一定的败诉风险。

     当然假设,丈夫如果出资25万,购买了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后,又将50%的份额或全部份额过户至第三者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显然属于对房产份额的赠与,妻子仍有权追回房产。

     因此,如何选择诉求实际上是要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看证据体现的是什么,然后,律师根据证据情况为当事人制定最合理的诉讼策略。

    其实关于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索回的相关法理,本人已经在上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文主要是从诉讼层面分析如何确定原、被告主体以及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另附一则本人搜索到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参考案例:

标题:陈某与唐某、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链接:http:///public/html/detail.html?id=04c2898d286a5662041e74db69f3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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