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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法学院的老师该怎么上好课?

 babiecrystal 2016-08-28

作者:梁西,别名梁宋云,男,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国际组织法专家。1953-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选批准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曾先后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等职,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大学教师中最早的兼职律师之一,曾多次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庭审。

从事法学教育50余年,曾长期主讲苏联法学、欧美刑法、国际法、国际组织法等多门法学主干课程,并从1986年起招收博士生,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高水平的国际法人才。他是国内“国际组织法”新课程的最早创设者,是国际组织法学的奠基人,对国际组织法学新体系的构建及其理论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国际组织法》一书被教育部指定为我国高等学校“研究生教学用书”。其有关国际组织的译作,对我国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的初期工作有实用价值,曾获国内外和联合国秘书处的赞赏。

* 国际法促进中心特向读者里藏龙卧虎的高校老师们征稿,主题为国际法的教学和学生能力培养,投稿邮箱是: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在《文心雕龙》这部古老的文学理论著作中,可以挖掘出一个重要思想,即所谓“文无定法” 。写文章确实没有什么固定的方法。 明清科举制度所规定的“八股文” 讲究破题、起、承转合。 这实在是荒谬 它只能禁锢人们的思想 决不可能写出好文章来。 同样,就教学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我们也应该说 “ 教无定法” 。在现代欧美教育中,更是很少有人主张 一成不变的、呆板的教学模式。 我想,具体的教学方法可以各不相同,但却需要遵循一项一般的原则:为了达到 “最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务必选择一种与本专业特点、课程内容、 教学对象相适应的“最佳的教学方法” 。今天,我准备讲十个问题,但只不过是“一孔之见”,不免带有片面性,请诸位指正。 


一、备课和材料问题


有一位老师说得很好:“讲课并不神秘,但却是非常神圣的!” 我想,这是因为学生将把老师的讲解当做真理来接受,所以教师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能“误人子弟” !我们应该把课讲好。


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前提。 根据我的经验,作为一个教师,哪怕学问多么好,如果不进行认真与扎实的备课,是决不可能把课讲好的。一般地说,老教师或讲老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5:1;新教师或讲新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10:1。为什么要如此强调备课呢?因为讲课是要把专业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如实地传授给学生,要求有高度的准确性。它是一种必须按照特有的教育规律并采用特有的语言方式来进行的特殊工作。 如果没有充分和特别的准备,是不会有预期的教学效果的。所以,写讲稿,并不象通常所说的“比写论文容易” ,一份高质量的讲稿和一篇高质量的论文一样,都需要下很大的功夫。一个会聊天、 会交际的人,甚至讲演家不一定能讲得好课。一个大作家不一定能写得好讲好。关键是一定要有充分和特殊的准备。换句话说,一定要认真备课。如果不备课或备课不认真,即使是教师自己理解得很深的东西,也不一定能够讲得使学生理解。至于自己理解得不深不透的东西,那就更无法把学生讲懂了。 


要做好备课工作,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主观方面,教师自身务必是高水平的,务必具有扎实和深广的专业理论基础与知识基础,勤于科学研究;二是在客观方面,要有经常的和充分的资料积累。当然,前者是决定性的,如果教员水平低,资料再多,也不可能把课备好。下面专门谈谈经常性的资料积累问题:

收集、占有和掌握资料,是进行备课的必要步骤。备课需要资料,就象人类生活需要粮食一样。没有丰富的资料,即无从备课。资料需要长期积累,长期不积累新的资料,我们的知识就会陈旧不堪!备课中的资料积累,实际上也是一种经常性的研究工作。离开了研究工作,就谈不上是科学地积累资料,就不可能把“死”资料变成“活”资料。

在七十年代末,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第一次在我国为国际法专业学生创设“国际组织法”这门新课程,当时虽然只讲50来个学时的课,竟先后断续地准备了七年,查阅、翻译和整理了一百多万字的资料。这是一项非常认真的研究工作!可见,日积月累地做好资料积累,对我们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教师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事情!我有这样一个切身的体会(也可以说是一句经验之谈),当我主讲一门课程时,如果我只讲自己所懂得的50%甚至50%以下时,我有可能讲得很好,感到得心应手,胜任愉快;如果我要讲到自己所懂得的80%,甚至90%时,我就感到力不从心,非常吃力,而且讲课的效果一定好不了。只有资料积累得很丰富,并且对这些资料整理、分析、研究得非常深透,才有可能使之真正变成自己所占有和掌握的东西,才有可能正确地运用到讲稿和讲课中去,才有可能讲好课程。

让我们进一步就资料积累的具体方法问题讨论一下:

第一点:资料,不管是用脑子记忆,或用文字记录,还是电脑储存,都需要在博览群书的基础上进行。在资料缺少的情况下,要善于发现资料。在资料甚多的情况下,就要善于选择资料。无选择地“眉毛胡子一把抓”,就谈不上是科学地积累资料。如最近两年来,关于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等方面的著作及资料相当多,内容却大同小异,这就需要我们“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至于最后写人到讲稿中去的资料,那就更要精中选精了。

第二点:要写好法律课程的讲稿,必须收集些什么资料呢?法律是一门涉及非常广泛的应用学科,联系实际非常紧密,主讲人最好能先对中外古今有关所讲问题的各种材料进行一次普查。首先要收集的第一种资料是:理论性资料。应该了解教育界(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现状,特别是前沿研究的情况。这包括国内外有关的各种专著、教科书、学术论文中的有关重要学说、观点及时事材料等。科学研究与理论的发展,很象一场接力赛,我们应该在先行者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再接再励向前跑!只有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加以提高,才能使我们的讲稿和讲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讲出新的水平来。当然,这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工作,要去粗取精,加以提炼,决不能照搬别人的成果。不然,就难于进一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写讲稿、讲课,都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的教学。现在有一种轻视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的趋势,这是违反教育和教学规律的。没有扎实的基础,怎能把万丈高楼建立起来呢?学生,只有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扎实,才有发展的后劲!所以,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应是讲授的重点,应多讲一些带规律性的认识。一般普通的、零散的常识,学生自己看得懂。为了启发学生思考,开拓学生的视野,还应该多讲授一些探讨性的问题,鼓励学生进行讨论和研究。但应该加以正确引导,同时又不能把自己的“一家之言”强加给学生。

此外,要收集的第二种资料是立法文献。应该注意到:我们所讲授的法律问题,说到底不单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而是一种需要付诸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问题。因此,我们的讲授工作,必须立足于有关立法文献的基础之上。不然,纸上谈兵,无济于事。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搜集各种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的正式文本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各种批示、答复、解释,以及审判及仲裁机关的各种判决、裁决和典型的案例等等。如果是讲授国际法,则更需要搜集国际造法机构及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的有关法律文本及国际案例,国际法院的判决书,以及重要外交会议的各种公报、声明、纪要等等。

要收集的第三类资料是边缘性或交叉性的资料。上面已经提到,法学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学科。与其相关的临接学科是很多很多的,例如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海洋、空间(甚至外层空间)、环境等等,若牵涉到讲课内容,我们都应加以注意。它们可能包含着我们进行说理和论证的重要说明和补充材料。

第三点:我们应把从各方面搜集来的资料,科学地加以分类和整理,以便有效地加以应用。因此,在积累工作中,需要对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鉴别与比较。图书资料,有自备的和借用的。自备的好书,要仔细钻研,打上圈圈点点,加写眉批或者另作读书笔记。中外文都需要如此,以便今后查阅应用资料时,一目了然。但次要的书,则只需走马观花,一览而过就行了。对借用的公有图书,就比较复杂了。需要作读书记录,并把书的架号、作者姓名、出版年月及主要章、节、目记录下来,以便必要时复查。摘录外文书时,可用原文,也可采取“节译”方法用中文记下大意。如果将来引用,再认真校对或正式翻译出来。引用别人的译文,如有可能,还应复校一次。

我早期收集的资料是采取简易的目录卡片,但后来,资料卡片太多了,太泛了,太散了,在“文革”中基本上被烧了。从1978年起,全部用400字一页的稿纸,一页纸一项内容,内容相近的集中在一起,再就中心内容加上一个醒目的标题。内容所在的书名及页码记在末尾,以便在讲稿中引用时以脚注标明出处。这种活页的最大好处,是在资料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可以根据中心内容加以分类与编排。最后逐级划分成章节目,以便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资料体系。查阅迅速,而且便于比较取舍,使资料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有条件和能力利用电脑储存资料,甚至成为当前最先进的“互联网络”用户时,即可免去这种费力的手工操作,但是我认为上述这种分类和编排的科学方法,在编制电脑程序中是完全可以运用的。

我有一个习惯:我新录取的学生,不论是硕士或博士生,第一次见面时,我总是要请他参观我的工作室。第一件事,是教他立即开始为他的学习与研究工作广泛地积累资料,并把我所一字一字搜集起来的几十本资料选集翻给他看。“登山必自卑”,做学问也要从基础做起。积累资料是猎取知识的重要方法之一,贵在一个“恒”字,不可一日间断:

第四点:我们除尽量利用校、系所有的图书资料外,我建议各位,为长远计,至少需要自备三套基本图书资料。第一类是专业书籍(包括法理学方面的、专业基础方面的、各种有关中外专著、教科书、论文集、案例汇编等);第二类是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如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词典、法律全书、各种专业资料集、各种人名和地名翻译手册、辞海、英汉大字典等等);第三类是自己的著作、讲义、学习或研究的成果、心得笔记或自己搜集的各种资料选集及剪报等等。

有关备课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写讲稿和讲课时,都应该严格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本专业有关“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请注意以下几点:

(1)有教材的,应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运用自己所收集到的主要资料,把这些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写透、讲透,力求准确。

(2)与此同时,应特别注意把握住每堂课的主要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解决疑点,力求少而精。

(3)要切实了解学生已有的学习基础及所修其他课程的主要内容及一般情况,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和安排。以使本课程与前后课程之间有一种良好的衔接关系。

(4)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5)应经常注意反馈对课堂教学的意见,以便随时改进教学工作。

二、教师的台风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似乎无需多谈,但是我觉得有几点应加以留心:

第一,台风代表着讲课教员的风度与风格,对教师的形象很有影响。教员应该落落大方,要使听讲者既感到亲切而又有一种“权威感”。这种权威感,不是靠自我夸耀,而是来自讲授的水平与风格。良好的台风有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不能忽视。

第二,切不可为了讲课生动,而把演讲家的技巧、甚至近似表演艺术的方法引进到教学中来。因为教师毕竟不是表演家,他所迫切需要的是要使学生具有信任感。

第三,讲课大致可表现为两种风格。一种是比较低强度的风格:重在讲稿内容的千锤百炼,讲求确切性;不尚侈谈,讲话水分较少;着重法律逻辑的运用,贵在说理和论证;讲解的一般势态是沉静而平和,时有稍许幽默感,但不成为主调。另一种是比较高强度的风格:重在内容的延展性,放得开;语言讲究修饰,华丽生动而活跃,富有感情色彩;讲解具有一种渲染的气势,课堂气氛较浓。这两种风格,在讲课效果上各有优劣,可以扬长避短。前者是一种学者(或书生)的风度,后者则接近于讲演的模式。就法律的课堂教学来说,似乎以前一种模式为好,但应吸收后一种模式的长处。

第四,在讲课的台风上,还有一件事需要注意,即衣着要注意整洁,体态要注意庄重。总之,要有一种与课堂教学相称的仪表。

三、讲好第一堂课

我们觉得: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每门课程的每一堂课,都应该讲好。特别是第一堂课,更是如此。相比之下,无论是新教员还是老教员的第一堂课,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重要性。因为:第一堂课,往往会涉及到该课程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需要高度概括地向学生交待本课程的学习对象、目的和任务;主讲人需要通过这一堂课,引导学生入门;并且由此而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的兴趣。

在课堂上有一个好的开头,这对巩固学生的学习决心和对主讲老师的信赖,大有帮助。如果第一堂课砸了锅,这会对学生以后的学习造成许多心理障碍,也会使主讲人自己丧失自信心。《兵法》上所谓“出师不利”的心理因素,将会影响今后的数学效果。

如何讲好第一堂课呢?除了上面谈到的充分备好课和写好讲稿之外,最有效的方法是试讲。我记得自己在50年代初期讲我有生以来的第一堂课时,除了先在教研室试讲之外,还先后请我夫人及同事单独为我听试讲,自己对着镜子试讲。后来,在“文革”之后,为了恢复学生对教师的信任感,我还曾经下苦工夫,先对着录音机试讲一遍,再回头来自己反复听录音。这样,一直讲到自己满意、“自我感觉良好”之后,才算试讲结束。人们常说:“一个良好的开头,等于50%的成功”。这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却不是毫无道理。

四、在有教材的情况下如何讲课

学生没有教材,老师讲课固然难讲(其难处是:教员写讲稿的负担太重,需要讲授的内容太多,课堂任务太重,不用说,学生记笔记的任务也太重)。但是,学生有了教材,老师讲课也有其难处,因为这对教师讲课的要求更高了。如果教师全按教材讲,学生就会觉得重复太多,课堂教学没有新东西,不喜欢听;如果教师离开教材讲课,学生又可能觉得老师另搞一套,显得乱,学习起来不好掌握。

这个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呢?我认为,既然按教学计划采用了“合格的教材”,就应根据教学计划,主要按照所采用的教材讲课。但是,教师也需要以自己的备课为基础,讲出自己的特色来。这个特色就体现在:要使自己的讲稿与统一的教材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使自己的讲稿与教材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我自己曾经这样做过:(1)凡是教材上已经阐述并且论证得很好的内容,我一般只着重讲述重点和难点,画龙点睛,使重点更为突出,加深教学效果。(2)凡是教材上已经写得很多、内容也很丰富的部分,我一般只着重作一些概括和提高的工作,指导学生怎么进一步去形成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提高其理解的水平。(3)凡是教材上还存在疑点的地方,当然就需要着重去讲疑点。(4)凡是教材上写得较少较弱甚至该写而没有写的地方,当然就应该花力气去补充内容,下功夫多作讲解。(5)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教材较老,有些过时的内容,或者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重大的新变化,那就更需要大力修改和更新讲课的内容,以便使我们的教学不致脱离实际。

根据实际经验,有一种方法是绝对要不得的:为了避免照本宣科,而把教科书的内容作大量的搬动或形式上的调整,可是在内容上却未作实质的必要的修改和提高。这种做法,一方面消耗了老师的备课时间,同时,也会引起混乱,反而降低了教材的利用率,并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可见,这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方法。

我一向认为:学生有了教科书以后,老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任务,应该主要是:(1)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讲重点、难点和疑点,提高学生的基本理论水平;(2)指导学生自学和研究,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3)启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与自我锻炼。这些,应该是高等学校文科教学的主要任务和方式。

根据上述观点,我觉得在大学里,法学的教学应该尽可能地采取一些“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法”及“实习模拟教学法”。虽然,现在还在流行的“注入式”的课堂讲授法,一时还不可能彻底改掉,但是,应该尽量讲得活一些,要搞“启发式”,而不应搞“填鸭式”,必须把课堂讲授尽量和学生提问、教师答疑、指导学生自学研究等方法结合起来。

教师是长者,是指导者,但不是命令者!在理论及学术问题上,教师应有平等观念,师生之间应该“教学相长”。


上图为梁西和宋梁斌合著的《法学教育方法论:同读者讨论国际法研究论文写作和课堂教学等问题》,该主要以“教书育人”为主线,从大学生入学时的“自我塑造”至大学本科、研究生的论文设计与写作,及教学课程的设计、教学理论与实践的衔接等问题,以多年的教学经验与实践部门的实际,从教书、做人、做学问多角度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实的可资借鉴的良方。


五、板书与语言表达

板书与语言是我们传授理论与知识的两种重要手段。在大学的讲课中,板书具有多种功能:对一些比较难懂的地方方言、专门术语的初次出现、应引起注意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讲课的体系,都可以利用板书来加深学生的印象,使之便于记忆和作笔记。但是,我认为,在大学这个高层次的课堂中,不能用板书来代替学生作笔记。因为这将大大影响讲课的效果,也会影响、妨碍学生锻炼和提高文字水平的机会。一般地说,可以把黑板分区利用:左边记教学体系,右边用作其它方面。

另一方面,教师的语言艺术和语言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听课效率。我们讲课,不能采取一般宣讲的形式,而应采取讲解和讨论研究的形式。讲课的语言,要有高低快慢、轻重缓急之分。广播员的语言表达虽然很好,但不适宜于讲课。因为广播式地讲课,留给学生思维的过程太短,不便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课堂思想交流。

六、课堂需要思想交流

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的思想交流问题,是一种内在的意识活动,而不是一种外在行为。所以,从教学方法论上说,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主讲者不可不注意。

这种内在的思想交流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它通过人的表情反映出来。如果主讲人忽视它,就会影响教学效果,如果主讲人能主动地掌握它,就能促进这种交流,提高我们的教学效率。比如说:课堂里有人在“窃窃私语”,这说明什么呢?也许说明我所讲的与学生所想的已经错位了;也许说明讲解发生了内容或表述上的错误;也许学生有重大疑问而我却把它忽略了。又比如:课堂里十分安静,“鸦雀无声”,都在注视着讲台,这可能表示听讲者正在聚精会神地领略着讲授的内容。……教师应该掌握学生听课的脉博。

总之:学生与老师之间,应形成一种学术思想上的良性循环,使之逐渐出现一种共鸣的高潮。这样,就会提高学生的接受能力,加强教学效果。反之,如果这种交流中断,学生想的非老师之所想、教师讲的非学生之所需,教学效果是绝对好不了的!

因此,老师讲课时必须切实了解和掌握整个课堂的情绪,千万不可把眼睛注视着教室的天花板。要使课堂的每一个人,都觉得我是在注视着他,关心他,是在和他对话。

七、讲课进度问题

这个问题不算大,只需简单一提就够了。

赶进度,既影响讲授效果,也会给学生增加不必要的压力。

如果做到了上面所说的:注意按重点、难点、疑点来讲课,着重引导学生自学和自我钻研,那么,一般就不会再发生赶进度的问题了。

八、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强调,但是解决得不够好。有的老师说得对:不能简单地把讲几个案例或讲些基层情况就当成是联系实际的全部。据说,学生喜欢听案例,这是件好事,但案例并不能代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要把案例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

在课堂教学中,我认为,联系实际主要是指:我们写的讲稿内容和所讲授的理论与观点,是从广泛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分析概括出来的,而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并且,这些理论和观点,这些带规律性的认识,不仅符合实际,而且能够用来指导实践工作;特别是,能够对未来的发展具有较强的预测性。

九、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

这个问题,我们都在注意,但做起来颇不容易。从教育方法上看,在我们高等学校里,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模式:一种是完全放手让学生自己去管自己,自己去发挥其才能,采取所谓“放野马”式的方法;一种是把学生当成孩子,事事细心照料,妥为安排,谆谆教诲,采取所谓“抱着走”的方法。具体到课堂讲授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我觉得:教师对学生最适当的作法,应该是“重在引导、贵在引导!”“放野马”有失教师天职;“抱着走”则有碍于对学生能力的自我锻炼与培养,对学生的发展是一种束缚!

如果我是一个高明的猎人的徒弟,我会希望从师傅那里得到什么呢?是大量的猎物(如兔子、老虎、野山羊等)?还是师傅的打猎技术呢?可能绝大多数的徒弟会希望能够学会师傅百发百中的打猎技术。如果把“猎物”换成“知识”的话,那么,学生固然希望从老师那里得到珍贵的知识,但是,他可能更希望能够学到如何猎取知识的技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这种技巧和能力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由此可见,我们在加强基础教学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方法论的教学,特别注意能力的培养。不然,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就可能“眼高手低”,难于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

十、教风和师德问题

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着青年学生的成长:家庭、社会和学校。学校是专门培养人才的场所,对青年学生德、智、体的发展,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教育学上有句名言:“教员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员的天职就是“教书育人”,要使我们的学生“德才兼备”。教员的教学内容与观点,是教学的基础,对教学效果的好坏,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风和师德也是至关重要的,决不应忽视!教风不好,教学效果不可能好。这是为什么?因为:教师的教风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生的学风,我们应该说:“教风对学风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教员的学问再好,如果教风不好,学风怎么能够好起来呢?只有“道德、文章都好”的教员,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好教员。

教师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些学生对自己大名鼎鼎的家长,并不怎么敬佩,为什么?因为家长经常很容易把自己的不良行为暴露在儿女面前。但是,在人生道路上,受德高望重的名师熏陶而成为有用之才、甚至成为伟人的却不少。

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理论、培养能力和教育学生做人。“教人必先正己”,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言传身教”,才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在《伊索寓言》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天,大螃蟹对她的小螃蟹说:“走路要直着走,不要横着爬!”小螃蟹要求说:“我的好妈妈,您先走给我看看!”大螃蟹能够做到“言传身教”吗?看来,大螃蟹即使能够言传,但也无法身教。自己不正,焉能正人!先生不走“正”道,怎能教会学生走“正”道呢!

据我所知,学生有一种习惯,非常注意老师的一举一动,喜欢评论老师。我有两位中学老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一生为人正直,他们在我脑海中的崇高形象,对我的帮助和谆谆教诲,使我至今难忘!我在国际法方面的启蒙老师周鲠生先生(当时武汉大学的校长),有两件小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件是他的研究生甚至本科生,凡是向他请教学习问题的,不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家里,他都不辞辛劳、不厌其烦地予以指导,而一般的烦琐的客套或形式上的拜访,他则很不讲客气,很不欢迎。还有一件是,据说每当招生人学考试的前后,他都吩咐秘书:所有向他来信求情安插学生的信件,一律要在正式录取工作结束之后才能送给他看。看后,如考生没被录取,他宁愿酌情回信,表示歉意。

据我所知,教育界也还有一些不太好的例子:

在我曾经教过书的一个学校里,有一学生,一次偶然发现:他在课堂上非常尊敬的某老师,在办公室里为了个人名利,竟恶言恶语地谩骂攻击另一位同事。后来,这位同学私下对别人说:“原来某老师竟是一位‘假道学先生!”,

在高等学校里,还存在着一些责任心不强的事例。如:第一节课开始了,某主讲教师还在宿舍里没有睡醒;毕业论文送来了,某导师看看目录,就随手一挥,叫学生马上去打印;有的把讲课当成“副业”,备课很草率,在课堂上就只好“海阔天空”;有的老师,为了避免矛盾和取得学生的好评,以致不敢严格要求学生的学习,甚至出现“送分”的现象;在某些师生之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免还产生一些不可忽视的颇为庸俗的关系。虽然这里所列举的只是一些个别现象,但是影响确实不好,很值得警惕!

我觉得,我们学校的老师,从各方面反映出来,要求自己还是比较严格的,一般说均备课认真,教学负责,还有不少“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事例。因为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多谈了。


编者按: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与进行教学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为 了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实际需要,特将梁先生最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学研究座谈会上的专题报告记录稿加以摘要整理,发表为本文。

本文原题为“法学教育方法论的若干问题”,原载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总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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