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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公司股权转让的瑕疵担保责任

 fyysx 2016-08-29
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付某、刘某。2012年11月15日,付某、刘某与马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某、刘某将各自名下的股权全额转让给马某、陈某,转让后马某、陈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1%、49%,股权转让价款为700万元。协议确定2012年11月15日为交割日,并明确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之外,交割日之前(包括当日)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付某、刘某承担,交割日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马某、陈某承担。付某、刘某也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保证:至交割日止,公司不曾也会不牵涉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或存在针对公司的未获履行的判决、裁定、罚金、赔偿或法院命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割, 马某、陈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2013年5月,A公司帐户突然被J法院冻结,得知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欠付的保费30万元,该保费支付纠纷以于2012年6月1日由J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A公司一直未履行。
  该笔债务显然为股权转让前产生的债务,马某、陈某认为付某、刘某在转让过程中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未如实告知未履行的生效判决事宜,若A公司被J法院强制执行,承担了该笔债务及其他费用,马某、陈某的利益显然受到了损害。因此想寻求法律救济。
  上述案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现股东或公司如何来主张原股东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诉讼主体、诉讼时机以及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处理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文拟借这个案例引入这些问题,并简要分析。
  一、原股东隐瞒公司债务进行转让,公司在转让后承担了债务责任,谁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在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做法:
  1、由受让股东、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如:蔡明逸、黄积年、武汉市天堂中西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谢清斌(曾用名谢清兵)、牛建桥、王华帮、曾涛、庞华龙、冯建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在该案件中,法院以蔡明逸、黄积年虽为武汉市天堂中西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均未举证证明上述债务是由两人以各自的个人财产予以垫付的,因此驳回了现任股东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武汉市天堂中西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由受让股东作为原告,如:金丽兰、王得平与方友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与孙学民、徐用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在金丽兰、王得平与方友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虽然被告辩称诉称的款项是公司支付而非个人支付,股东个人起诉证据不充分,但法院仍支持了受让股东的诉讼请求。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与孙学民、徐用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也同样对受让股东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予以了支持。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看法及处理方式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和做法。笔者同意第二种做法,即受让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因如下:
  1、上述纠纷归根结底是由于股权转让这一行为产生的,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方,受让股东有权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为案由,对转让股东的违法、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2、以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作为原告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上述案件中所涉的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均是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也是理所应当,公司据此主张原股东向公司偿付这些款项没有任何依据;
  3、上述纠纷的焦点在于原转让股东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或股权转让的瑕疵担保义务,受让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及/或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1、起诉要求原出让股东支付所欠的债务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比如执行费等)。
  在上述引用的三个案例中,股权转让行为已全部完成:转让款已全部支付、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办理完毕;且后来发现的未履行完毕的转让前发生的债务数额不太高,对整个转让行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可以看出,上述三个案例的诉讼请求均是围绕着要求原股东承担转让前发生的债务、执行费等。也有案例要求支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对此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发生的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2、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
  在一些股权转让案例中,受让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即已知晓原出让股东隐瞒债务的行为,且隐瞒债务数额巨大,影响了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的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受让股东也可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转让款,如:张某、尹某与某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在该案件中,某管理公司起诉要求张某、尹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张某、尹某以某管理公司隐瞒重大债务为由反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从而获得法院支持。
  三、起诉时机的选择
  (一)对于起诉要求原出让股东支付所欠的债务金额的情形
  对此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如下两种起诉时间的选择:
  1、得知存在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后,即使公司尚未实际履行,也立即提起诉讼。
  2、在公司实际履行后,再行提起诉讼。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受让股东大都是在公司实际履行了债务后才提起诉讼的,而本案前言引入的案件为笔者代理的案件,该案件公司尚未实际履行债务,只是被法院通知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为尽快促使出让股东解决此事,在公司现任股东的要求下,笔者代理现任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调查事实就是公司是否已实际履行了这笔债务。笔者代理的这个案件在得知隐瞒债务后第一时间提起诉讼,是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后来该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与债务支付的执行程序取得同步解决,大大缩短了笔者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但在此提醒受让股东,从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来看,诉请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履行了这笔转让前发生的债务。
  (二)对于起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这项权利。
  四、案件启示
  作为公司股权受让方,在进行股权受让行为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建议从如下方面把握股权受让风险(仅针对股权转让瑕疵担保事宜):
  1、对拟进行股权受让的目标公司进行调查,获取详尽信息,必要的时候特别是大型的收购项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2、必要时聘请专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股权受让的目标公司进行专业审计、评估;
  3、在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后,起草书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仅针对股权转让瑕疵担保事宜):
  (1)明确界定股权转让交割日;
  (2)对截止至交割日的债务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仲裁情况、员工情况等要求出让方进行准确、全面、真实的披露,并由双方在交割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3)明确交割日前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分配;
  (4)设置出让方陈述、保证条款,以及对违反陈述、保证条款的违约责任及/或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5)其他需明确的条款。
  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草拟及/或审核股权转让协议。
  4、设置保护性措施:
  (1)在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出让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再行支付该部分保证金;
  (2)要求出让方就合同义务的履行提供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对于出让方违反合同陈述、保证义务条款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其他保护性措施。
  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设计相关方案。
  由于股权转让发生的纠纷往往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有时也并不清晰明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专业,本文仅是就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个方面,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很多问题只是浅尝辄止,并为深入分析,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四川成都股权担保合同律师都燕果律师提示注意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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