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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讲义 行政复议

 昵称30812705 2016-08-29
 
 
书抄于2016年8月26日
一、行政复议范围
1、概括性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列举式收案标准
肯定式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保护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式列举—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确定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
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死亡,继承权利的组织。
第三人—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条块管辖—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条条管辖—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注,不服行政公署所属的县政府行为向行政公署复议。
条条管辖—被申请人是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条条管辖—被申请人是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是统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注,包括,地税,国土资源
自我管辖—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是原机关自己—备注,对复议机关不服可以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征服的派出机关—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备注,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部门派出机构—复议机关是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备注,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的主管部门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被授权组织—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备注,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一般多个机关—复议机关是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整个国务院组成共同行为—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数单位共同复议—备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复议机关是可向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有该数单位共同复议—备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门共同充当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情形—被申请人是撤销机关—复议机关是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备注,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即可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属于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书面申请、网上申请、口头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针对作为,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单上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事后补充告知的,自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针对不作为,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立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的期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受理—条件—有明确申请人和适格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期限规定;属于受案范围;属于复议机关职权范围;未先起诉、复议。处理—符合条件5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选择管辖—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有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有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在10日指定受理机关;监督,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审查—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处、科”,2名以上人员参加;方式,原则上书面审,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申请人在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除非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负责任批准,可延期限,最大不超过30日。
决定—复议决定;对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7日内,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撤销和确认违法可责令重作决定
决定—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推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
五、行政听政程序比较
听证种类—立法听政—启动方式为依照职权,听政属于非必须,可以行政条件为重大分歧,切身利益;听政期限30日前通知,公开听政,费用由政府机关承担,无须公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回避无要求,案卷排它无有求。
许可听政—职权加申请—听政必须应当—条件为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期限为申请5日内,组织20日内,通知7日前,公开听政,费用由机关承担,公告的规定,依职权的应当公告,依申请的必要时公告,无须委托代理人,回避制度采取实体回避,采取案卷排它,根案卷作出决定。处罚听证—依照申请,应当听政,启动条件为责令亲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期限为申请3日内,通知7日前。公开听政,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无须公告,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回避采取实体回避,不采取案卷排它。复议听政—启动方式为职权加申请,听证为可以听政,条件为重大、复杂案件,期限无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无须公告,可以委托1—2人代理,回避采取实体回避,不采案卷排它。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
被申请人胜—维持决定,条件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复议申请,条件为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作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设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申请人胜—撤销、确认决定。条件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决定。条件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上述不加刑。
中间道路—和解。使用条件是,裁量争议案件,案件自主进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调节,使用情形为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案件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复议机关制作调节协议书,载明服役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节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长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两个文书
复议建议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象为有关机关—效力为提出建议,无相强制力;
复议意见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内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对象,被申请人其他下级机关—效力—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七、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被申请人义务—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维持复议决定的,有原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边境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自由选择—同时复议诉和诉讼,先受理管辖;同时先受理的由当事人任选一;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已经起诉的,不得在申请复议。
复议前置—前置但不终局,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用权或使用权;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
选择但终局—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终局—依据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主体是省级征服作出的复议决定;权益,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由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后行政诉讼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选择但终局—具体行政行为—服役后国务院裁决或者复议后行政诉讼再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行政诉讼;
复议终局—具体行政行为—复议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广度上,具体加附带部分抽象—深度上,合理加合理—程序上,一级复议“省部级行为二级复议”—效率,简便、免费—公正,公正性有限;
行政诉讼—广度上,具体—深度上,合法—程序上—二审终审—效率上,复杂、成本高—公正上—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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