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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既应“遵纪守法”更要“尊纪授法”

 wsdhgd 2016-08-29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统领我国各领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布局,而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是实现其余“三个全面”的内在前提,起到基础性、指引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民无信不立”,国无法难宁。首先,我们应当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赋予特殊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法治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全面从严治党更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其次,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又是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员干部身上的担子无疑是沉甸甸的,党纪、国法向来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既要依党纪治党,也要依国法治国。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四个全面”的“新常态”下,既应该坚定不移地守住“遵纪守法”这条底线,更要在此基础上完成“尊纪授法”的时代使命。

虽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行为科学的角度讲:动机引发行动,行动就是力量,要转变行为模式,我们不妨先从辨析“遵纪守法”与“尊纪授法”这两个概念开始。

一是视角上的不同。“遵纪守法”是站在国家管理的宏观角度,秉着有利于对社会参与对象进行有序管理的目的,对组织团体、公民等提出的客观要求;“尊纪授法”是站在个体的微观角度,以依法治国为背景,是法治社会中的参与者对法规纪律的正确认知与自主产生的传播行为的总和。

二是层次上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遵纪守法”是底线,是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具有不可违背性,而“尊纪授法”则是站在更高的高度提出的要求,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要求党员干部等具有意见领袖潜质的社会主体在做到底线要求的同时,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敬畏纪律、学法懂法,向身边人讲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另一方面,“遵纪守法”与“尊纪授法”又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内在要求。

三是主体上的差异。“遵纪守法”的主体在范围上是宽泛的、大众化的,凡是在法治社会中生活、工作的全体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各项法规纪律,在法定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而“尊纪授法”在要求上的较高层次决定了其主体范围的相对缩小,仅限于那些拥有较强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的意见领袖,在自身做到“遵纪守法”的同时能够从内心深处认同法治精神,尊重和敬畏法律,并且担负起向身边人讲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塑造抽象的法治思维的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我国正式翻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而对广大的党员干部来说,肩上的担子不是变得更轻了而是更重了,身上的责任不是减少了而是相应地增加了。“沧海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好比“龙头”,一定要首先动起来,既应该继续坚持遵纪守法,更要主动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努力做到“尊纪授法”。“龙头”动起来了,其余庞大的社会主体这个“龙身”才可以跟着舞起来,社会上下方能形成一股浓厚的法治氛围,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地,法治社会中的各项制度规范才能够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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