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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当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矛盾时,到底该咋办?(附案例)

 昵称33281137 2016-08-30
       造价人员在工程结算评审时,经常遇到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相矛盾的情形,工程建设的合约双方往往各执己见,争论不休,难以判定。

       下面引用某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3大矛盾的案例,通过条款效力分析给出的合理判定,有助于工程造价人员正确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纠纷。
案例分析
       某建设工程,其招标文件和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在结算方式、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矛盾,如下表。


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

差异

结算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按固定单价方式

相矛盾

价格风险

价格不调

价格可调

相矛盾

承包风险

风险包干系数1%

风险不包

相矛盾


结算争议
①存在结算方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问题;
②价格调整是不可调还是可调问题;
③风险是包干还是未包干问题。

观点一:按招标文件条款结算
       按照招标文件条款结算,即按风险包干、市场价格不调、固定总价方式办理。

       理由是:依据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条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若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令改正;第五十七条就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说明为实质性条款。因此,可理解为工程结算应以招标文件条款为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其条款无效。

观点二:按合同条款结算
       按照合同条款结算,即按固定单价方式,施工风险有限包干,市场价格波动可调办理。

       理由是:工程结算应以合同协议为准绳,施工合同是确定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则,也是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依据,2007年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合同条款1.4条文,解释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首项为合同协议书,第2项为中标通知书,第3项为投标函及附录,第4项为专用合同条款,第5项为通用合同条款等9项文件,其中没有招标文件。据此推测,工程结算应以合同协议书为准,招标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条款效力分析
       从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来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是承诺的书面具体化。也就是说,合同是以投标文件为基础订立的。

       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否则该投标文件判为废标。?投标文件将招标文件作为组成部分,构成了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作为了工程结算的依据。???从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分析,合同协议书优于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优于专用合同条款。

       虽然合同协议书约定条款的效力优于招标文件,但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协议书应当按照中标承诺签订,其内容不能背离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背离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因此,合同协议书的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应相一致,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文件的条款为准。???

       综上,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书主要条款相矛盾的,工程结算应适用招标文件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特别约定执行国家政策文件应为有效,不应理解为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经评审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工程结算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案例工程结算应以固定总价方式办理,施工风险有限包干,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费和主要材料政策性调价应执行约定文件。

过错责任的判定
       对于造成上述不一致条款的过错,主要有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中标施工单位等项目参与者。如何追责,也值得分析。

       ①造价咨询机构代理工程招标时,由于技术不精、主观故意的,此过错责任理应由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有证据证明是主观故意的、收受好处的,应接受司法惩处。

       ②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欺蒙诈骗等手段,修改施工合同书的,导致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不一致的,应责令改正,并处罚金。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予赔偿,或追究司法责任。

      ③料供应商勾结谋取好处,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违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应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司法责任。

      ④如果由于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施工单位利益受损的,没有证据表明施工单位已预知或参与其过错形成的,其施工单位的利益受损部分应予以保护。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应予以赔偿施工单位的合法收益。

来源:《建筑经济》杂志 2013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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