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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在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广东黄汉光 2016-08-31

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草案作说明。

拟在18个城市开展试点

草案规定,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试行期限为两年。

在对草案作说明时,周强用了4个“需要”指出了试点的必要性:

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

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草案规定,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规范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规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体现认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草案规定,将强化监督制约作为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裁判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草案从规范审前程序、明确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体现认罪认罚实体上从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四点疑问
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在案件类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当然,对某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认罪认罚但是否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认定。”陈卫东说。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9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相关说明中表示,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据了解,有关试点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司法腐败、权钱交易,从来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不能说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就会加剧这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试点单位要定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试点,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要更加强调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表示,根据这项制度设计,“认罚”并不是单指经济赔偿,更不意味着只要赔偿就可以获得轻判甚至不判,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在制度上也明确了更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惩治措施。
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顾永忠说,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陈卫东说:“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且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陈光中表示:“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
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众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据了解,在正式开展试点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出台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顾永忠认为“同案不同判”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并非无边,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发生离开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陈卫东还提出,在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尝试其他方式减少这种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过贯彻坦白从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诉讼从宽机制等,避免同案判决的过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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