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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婚变透视出的法律空白

 一丁书屋311 2016-08-31

遗憾的是,这场讨论却被限定在了人们一边倒地谴责马蓉“婚内出轨”、宋哲“朋友妻不客气”的道德低层次层面,鲜有人对王宝强婚姻为何会走上断崖?是什么造就了这场婚变?今后立法如何应对中国转型中的婚姻制度?等等这些较深层面的问题进行思考。

千百年来,中国传统都认为婚姻就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正统的婚姻观念一方面为中国家庭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功劳,另一方面却将社会牢牢地固定在了“男权社会”之上,以至于人们对婚姻的认识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这种身份关系的理念,人们注重了感情,注重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束缚而根本上忽视了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实际上,现代婚姻就是一种特殊的契约,非经二人合意或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因此,宝宝的“一纸休书”并不能达到离婚的法律效力,这才有了王宝强第二天便借钱立案的故事。

其实梳理王宝强离婚案的全部脉络,不难发现这样几个法律点十分有趣,且与当代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NO.1 离婚声明的法律问题

前已述及,离婚声明由于其单方性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马蓉认为王宝强的声明侵犯了名誉权,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要王宝强求赔礼道歉三十天。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种自媒体发表的声明透露的事实是不是够上法律界定的“隐私权”或“名誉权”?王宝强的微薄虽然性质上属于自媒体,但由于拥有千万计的粉丝,已经与大众媒体没有实质的分别。马蓉正是看准这一点才向王宝强发动了一轮反击。

马蓉的这种反击在舆论层面上显然低级而且效果甚微;在道德层面上,由于宋哲的一句“对不起”处于下风;但在法律层面上看,还是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的。这就要王宝强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马蓉“出轨”的事实,除非有确切证据或马蓉自己的认可,否则依据宋哲的一句“对不起“和几张网络上流传的照片””王宝强仍然有败诉的可能。

NO.2  婚内出轨问题

中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出轨”问题似乎采取较大的容忍态度。民事上,婚内“出轨”尚未纳入过错赔偿责任中,财产分配上亦无处罚,最为重要的立法层面上还没有“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这是很不科学的事;刑事上,也没有“通奸罪”一说。立法的欠缺让“通奸”或婚内“出轨”的违法成本几乎为“0”。在社交媒体发达的今天,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空间和时间被无限放大,使得“出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客观条件,“0”违法成本更让婚姻关系变得不太牢固,婚内出轨司空见惯,这不符合文明社会的潮流。就王宝强一案而言,假如王宝强的“出轨”爆料完全真实,马蓉在离婚纠纷中也没有丝毫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等多方面。

NO.3  离婚的法定理由

王宝强虽然声称自己戴了“绿帽子”,但就目前来看,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尚缺乏确切的证据,否则,马蓉的“名誉权”起诉“只能自取其辱”。以马蓉的心机,这样自扇耳光的概率相当于“0”。

我国《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只有一个法定原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笼中有几个馒头只有主人知道”,法官作为第三人只有依靠外在证据来判断感情问题。非常明显我国《婚姻法》只有“赌博、家暴、重婚、吸毒、分居两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其他的则完全依靠客观证据来判断当事双方的主观感情问题。也就是说,王宝强爆料的“出轨”尚非法定离婚理由,宝宝要想达到离婚的目的,仍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除非发生以下两种可能:

1、马蓉抖出的“家暴”在当庭被马蓉承认,法官可据此判定离婚;

2、马蓉当庭同意王宝强的离婚条件(亦即二人合意离婚)。

以上法律问题,或许我们都会遇到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个人以为,王宝强“婚变”只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立法上的欠缺或许才是中国“婚变”加剧的主要因素之一,诸如出轨过错、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通奸罪”等等都是立法者应该纳入议事日程的重要议题。王宝强的离婚或对中国婚姻向“契约型”转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本文转自: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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