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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活最密切的法律你真的了解吗?

 H时光机 2016-08-31

原题为《<民法总则>:中国民法体系构建迈出关键一步》


作为中国法制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广、调整范围最大、与民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民法典》朝着“落成”的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正式进入立法程序。7月5日,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就是一部全面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利的基本法。


按照立法机关的思路,《民法典》的编纂将分两步走:先是编制《民法总则》,然后将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纳入《民法典》分则之中。《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统领整个民商立法。


此次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共11章186条。除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外,草案在基本原则中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并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此外,此次草案内容还较多涉及民众日常生活。例如,为了保护胎儿利益,草案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了“六周岁”;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失能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此外,草案还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到三年。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更长的时期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相,揭开了新一轮《民法典》编纂的序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颁行一部面向21世纪、科学的《民法典》,则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以《民法通则》为蓝本


凤凰周刊:此次审议并公布的《民法总则》与1986年通过并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王利明:二者密切关联,但又不能等同。1986年通过并实施至今的《民法通则》是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基本规则所作的规定,它既包括总则又包括分则的内容,它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共同组成中国民事法律体系。


但从内容上看,《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因为《民法通则》具体分为九章,即“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除了“民事权利”一章主要涉及分则、“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国际私法内容以外,其余内容主要是《民法总则》方面的规范。


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因此,此次《民法总则》的审议是中国民法体系健全的重要一步。《民法总则》要总结现有的立法经验,保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就必须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全盘照搬《民法通则》。因为立法要与时俱进,“法与时转则治”,《民法通则》中一些明显已经过时的内容应当通过《民法总则》的制定加以删除或修正。


所以,《民法总则》颁布后,将使已实施近三十年的《民法通则》步入历史,中国《民法典》编纂将迈出关键一步。


保障司法公正


凤凰周刊:制定《民法总则》之后,距离完成《民法典》还有多远?


王利明:对于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的思路是两步走:第一步,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整合其他民事法律为《民法典》分则内容。


在制定分则体系时,我个人一直呼吁,应当在分则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全面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利。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完全是按照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起来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后者分为物权与债权,它们均独立成编,人身权主要是以人格权为主,却未单独成编,可以说,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


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我们的《民法典》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也需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在人格权法中,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在此方面,除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以下三种权利:一是隐私权。《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二是个人信息权。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扩大其对信息的利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三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互联网的发展使我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应反映中国特色、时代特征


凤凰周刊:你理想中的《民法典》是怎样的?


王利明:总的来说,中国《民法典》应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和特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首先,《民法典》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对中国现实问题和基本经济制度进行反映。


其次,《民法典》应当体现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弱者的关爱等。19世纪和20世纪的民法典体现了“重物轻人”的特点,缺乏对人的尊严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则。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确认和保护各项人格权益。


第三,《民法典》应当反映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中,侵权损害具有易发性特点。因此,应当更多地适用停止侵害等责任方式,并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做出特殊的规定。


第四,《民法典》必须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最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有关合同法的规则正逐渐融合,合同法的国际化也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也日益国际化。所以,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在交易规则上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第五,《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最后,《民法典》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风险社会,首先应考虑的是促进民法从加害人保护向受害人保护倾斜。民法需要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使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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