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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加工点卫生要求

 昵称6676675 2016-09-01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加工点的卫生管理,提高豆制品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非发酵性豆制品系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豆制品。

小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加工点系指有固定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在30-1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点。加工场所小于30平方米的不得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

第三条 凡小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加工点均应遵守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本要求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型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加工点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必须建立原辅料入库和产品出库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副料名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以及产品名称、数量、销售商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并远离垃圾场、厕所和畜禽养殖场所等污染源。

第六条 设计与建筑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产规模和工艺相适应。

(二)地面应使用不透水、防腐蚀、易清洗的材料构造,设有一定坡度;地面排水应设置明沟并保持排水通畅。

(三)屋顶应易于清洁,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积露、长霉或脱落。

(四)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防腐蚀、防霉、易于清洗的材料构造,墙裙1.8米以上。

(五)门窗应装配严密并设有能够便于清洗的纱窗或纱网等防蝇防虫设施。大门及与外界相通的通道应设置防鼠设施。

第七条 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生产设施设备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置,不得交叉污染。

(二)锅炉房、炉灶等应与加工场所隔墙设置,不得对加工场所造成污染。

(三)应设置更衣、洗手设施。

(四)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防止破碎时污染豆制品。

(五)应安装通风排气设施,保证运转正常。

(六)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大豆清洗、浸泡、磨浆、滤浆、煮浆、点浆、成型等设施设备及容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原辅料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大豆等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生产加工豆制品。

第九条 生产加工过程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生产和贮存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和用具等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豆腐屉、豆包布等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应彻底清洗,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豆腐屉、豆包布清洗后要晾干。

(二)必须配备专用且密闭的豆渣等废弃物存放容器,做到日产日清。

(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物要及时清理,以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条 储存、运输的基本卫生要求:

(一)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储存场所。

(二)贮藏的原辅料、豆制品应离地离墙存放,距离地面、墙壁均在20cm以上。

(三)原料贮存应根据产品储存条件的需要控制温湿度,防止霉变。

(四)豆制品应按照产品标签上标明的贮存条件存放和运输。豆制品贮存宜低温冷藏。

(五)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或使用清洁容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污染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如厕后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生产场所。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严禁在加工场所内吸烟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加工场所。

第十二条 本要求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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