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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归属

 萸缈 2016-09-01

 

浅谈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归属

襄垣县人民法院夏店法庭李敏 崔超

 

襄垣县人民法院夏店法庭位于襄垣县夏店镇,紧邻208国道与太长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的案件较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一直是我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中最主要的部分,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已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居高不下,而基层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归属也一直存有争议,在此,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下浅要的分析。

【案情】

20046212150分许,谢某驾驶皮卡小货车在道行使时,因车速快, 会车时未能注意到路边非机动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走在前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其妻吴某死亡的交通事故。824日,王某与谢某在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所赔偿的费用中,死亡赔偿金为49150.60元。王某领取款后,其妻吴某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部分赔偿款。

【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其妻吴某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具有抚慰性质的精神补偿,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占为已有是没有道理的,应当返还,因此判决王某将赔偿款一半返还李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9150.60元的死亡赔偿金是上诉人与其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事先进行分割后再对剩余的死亡赔偿金作为吴某的遗产进行第二次分配。被上诉人答辩称,该死亡赔偿金是在吴某死亡后取得的,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因交通肇事死亡之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请求分配因吴某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笔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一种物质补偿,不属于具有抚慰性质的精神补偿,也不是某与吴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在审理后对原判决予以了变更。

上述案例说明了在我国基层审判中,法官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抚慰金还是物质补偿,归属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评析】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0067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本条规定中,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并列。

2008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在这里,最高院认为,仅“人身伤亡”一项就包含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这就使在实际法务中容易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产生疑惑,究竟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财产损失赔偿?还是二者兼有之?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1年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样,就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29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二者并列,并且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在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归为物质财产损失,改变了2001年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即死亡赔偿金是指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中保协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一章中,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上诉条款中,明确把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立开来,也明确了死亡补偿金只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归属

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归属也是一个争议很大,困扰法官审判的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居其一的便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有人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给亲属的精神赔偿,当然不能继承,没有疑问,但上述解释已明确规定亲属的精神赔偿可单独提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受害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应当作为遗产。

笔者认为,1985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三条遗产范围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和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不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2005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进行处理。

同理,死亡赔偿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亦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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