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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学内篇之明声---清 乾隆 曹庭栋

 书法初步 2016-09-01

十二律上下相生图



律有十二声,各不同,及至用时,以五声为主。五声之名曰:宫、徴、商、羽、角。宫数八十一,九九之数也;三分损一,下生徴,得五十四,六九之数也;徴三分益一,上生商,得七十二,八九之数也;商三分损一,下生羽,得四十八,八六之数也;羽三分益一,上生角,得六十四,八八之数也。声之数,始于九九,终于八八。故至角声之数,以三分之不尽一算,声之所以止于五也。如黄钟为宫,则林钟为徴,太簇为商,南吕为羽,姑洗为角,以递生而得是也。若林钟为宫,则太簇为徴,南吕为商,姑洗为羽,应钟为角。十二律迭相为宫,即迭相为徴、商、羽、角。非黄钟定为宫,林钟定为徴也。此五声之正,定弦用律之法也。


更有变宫、变徴二声,即自角之数而下,生其三分不尽一算,亦函九数,更三分之为小分。如角数六十四,三分损一,下生变宫,得数四十二,其一算,又小分得六也。变宫三分益一,上生变徴,得数五十六,又小分得八也。自此,再三分之小分又不尽二算,变声所以止于二也。二变自角而生,故黄钟之宫,姑洗为角,即以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徴。五声加二变,左氏所谓:“七音”是也。


原二变之由来,以宫与商,商与角,徴与羽,相隔皆一律,则音节近;角与徴,羽与宫,相隔乃二律,则音节远。如黄宫与太商,中隔大吕一律之类;姑角与林徴,中隔仲蕤二律之类。故宫、羽之间有变宫,角、徴之间有变徴,古人谓之“和缪”。“和”者,黄钟为宫,姑洗生应钟,变宫在南吕羽之后比于正音,故曰“和”;“缪”者,应钟生蕤宾,变徴间入正音,角、羽之间不比于正音,故曰:“缪”。以相生次序而言:自宫而徴,而商,而羽,而角,而变宫,而变徴;以声清浊次序而言:最浊曰宫,次浊曰商,清浊之中曰角,微浊而近乎清曰变徴,纯清曰徴,最清曰羽,极清而近乎最浊之半曰变宫。最浊之半者,宫之半也。凡律,或倍或半,同是此声。如黄宫九寸,而应宫四寸六分六厘,近乎宫之半,故为变宫。譬有七八人于此,其五人之长幼各以一岁之差,其二人与五人中,有岁同而月异者,变宫、变徴之谓也。

五声上下相生图



琴之定弦,止用五声,不用二变。盖以五声者,诸声之纲,高下次第秩然,不相混,故可用为散声以定弦。二变之声,近乎宫而非宫,近似徴而非徴,第可济五音之不及而已。按水以取其声,固在五声立,而七声随之,亦自然之应也。或疑,律有寸、分之数,所以定管长短。若宫数八十一,徴数五十四者,又将焉用也。此正以见,五声次第,亦必以损益相生立法,而后洪纖高下,无相夺伦焉;或又疑,宫数八十一,徴数五十四者,特黄钟之均以八十一分为宫数,适合九寸之黄钟。五十四分为徴数,适合六寸之林钟,与他均似不相合,不知九寸六寸者。


律吕之定体,五声之数,迭相为用。凡十二律为宫之弦,各具八十一分;为徴之弦,各具五十四分;为商羽角之弦,皆各具其本声之分。按分而求,则知律有律之分,声有声之分。同备于一弦中,得其应得之声数,即得其应得之律数。交相为用,而互可取证者也。


摘自清 乾隆 曹庭栋 《琴学内篇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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