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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基金模式探讨

 xuanjinglu 2016-09-01


一、PPP项目的融资方式

PPP项目由于投资金额规模大,投资期限长,通常会借用一些金融工具,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例如: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工程保理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等进行一系列结构化安排。

银团贷款

全球PPP项目融资最常用的融资工具,它是PPP项目公司通过向一家或几家银行金融机构发出委托函,通过银行间市场按相同条件组织几家甚至十几家,几十家银行参与的银团。银团贷款是项目融资中分散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是保证PPP项目融资顺利实施,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好的模式。

融资租赁

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工程保理

工程保理又称托收保付,PPP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销售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资产证券化

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PPP基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明确提出:“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PPP项目私募基金得到政策的支持,这与PPP项目自身的特点关系密切,PPP项目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投资规模大回收时间长,因此PPP项目需要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20155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特别指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银行、信托等传统融资方式对担保条件要求严格,由于项目涉及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不明确,不能够满足银行所要求的质押物权属关系要明确。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还要求补充性的担保措施和更多的限定性条件,还会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这样使很多很好的项目无法获得贷款。通过设立PPP基金,运用规模化及专业化的运营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可以避免传统融资方式的瓶颈。

二、PPP基金的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PPP项目

直接投资PPP项目主要是轨道交通,市政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保障房,医疗设施及养老服务设施等。这些项目都是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项目,并且长期合同关系明确、投资规模需求大,市场化程度高。

投资于PPP项目的运营公司

投资于PPP项目的运营公司主要是通过对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整体投资风险较高,回报率较高。为了分散风险可以一次性投资多个项目。

三、PPP基金管理

PPP基金管理分为参与项目运营管理及不参与项目运营管理,基金参与管理,主要因为PPP项目运作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行业集中度高,基金公司在其中进行运作与协调。除此之外,专业基金公司擅长于做财务测算,符合了PPP项目对财务测算的高要求。基金公司还通过顾问服务的方式对项目投资后进行支持。对于是否参与基金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基金投资占PPP项目投资的比例;项目运营结果与预测之间的偏离;项目收益的分配方式与顺序以及项目运作的规范性等。

四、PPP基金的运作

PPP基金的作用

通过撬动资源和运用专业技能,在培养市场过程中起到催化作用,整合投资者的资金,避免受到高投标成本,大量投资,PPP交易的零散性及项目准备时间长的影响。除此之外,PPP基金承担中介的角色,代表潜在投资者,提供技术团队进行项目分类和考察,实现投资者之间成本共担,相对单独投资,降低投资成本,培养关系和市场认知,根据投资者确立的标准开发项目投资组合。PPP股权投资模式,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同时有助于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PPP模式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通过股权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权经营期。

1PPP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在各地不断涌现的PPP产业投资基金中,根据基金发起人的不同而分成三种模式。

模式一: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这种模式下整个融资结构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

例如:20152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

模式二: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

例如:某建设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某银行系基金公司作为LP优先A,地方政府指定的国企为LP优先B,该建设开发公司还可以担任LP劣后级,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业主方(政府)签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协议,对项目的回报模式进行约定,业主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并提供担保措施。这类有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加杠杆的形式提高ROE。全球范围看建筑业的毛利率是3%,净利率是1-2%,而且对投入资本要求很高,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基建项目,若企业出资10%,可以放大9倍杠杆,除去付给优先级LP的成本后,放大杠杆的过程就会有很大一块利润,再加上建筑总包的利润,也能实现在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净值产收益率。

模式三:由省级政府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申报的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杠杆比例大多为1:4。地方政府做劣后,承担主要风险,项目需要通过省政府审核。这种模式一般政府对金融机构还是有隐性的担保,其在河南、山东等地运用的比较广泛。

例如:201412月,河南省政府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河南省新型产业投资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交银豫资产业投资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

2)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的还款来源

准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不足以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会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给与补贴收入,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中,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来保障参与项目的社会资本达到合理的收益。

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的收入完全来源于项目运营,主要依赖项目本身的运营管理,在保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质量基础上,通过提升效率、节约成本来获取盈利,主要由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者付费,供电、供水等一般属于此类项目。

公益性项目:市政道路、排水管网、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没有收入或者只有很少收入,社会资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产服务购买收入,如需要政府支付服务费用或购买资产。

3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海外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证券化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由政府、开发运营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将股权转让给政府、开发运营公司或其它投资者。

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清算(或注册资本减少)的方式,返还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获取的股权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PPP基金运作的障碍

PPP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PPP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都在20-30年之间,如果基金没有找到有效的退出渠道,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另外PPP项目目前的投资回报率普遍低于市场上资金的成本,导致资金不愿意进入PPP项目。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这些障碍在未来都将得到缓解。

国务院连续推出的国发43号和60号文,明确指出:未来政府主要依靠政企合作(PPP)解决城镇化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问题。国家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那么必然也会给出合理的资金回报。分析国家目前通过的PPP示范项目,PPP项目的平均收益率位于6%-8%之间。另外,PPP基金按照风险收益划分成优先级及劣后级;可以通过结构化设计使得部门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提高,PPP基金投资对象的可估计现金流一般都十分明确,可以将现金流进行结构化设计出结构化的基金份额和产品。通过以上的设计,调整了风险和利益的关系,使得部门投资者获得超过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溢价的超额回报。

五、PPP项目的风险控制

PPP项目执行中的风险控制

PPP项目在执行中的风险类型主要有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法规、政治风险、环境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以上各种风险组合所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各类风险分配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由最有能力处理的一方来承担。这能降低风险的边际成本,达到PPP项目资金的最佳使用价值。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等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其中也有属于政府责任部分,比如土地权属、服务及产品规格定义错误、政府要求变化、支付违约等,需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法规政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应根据双方的权责进行分担,一般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较多此类风险。另外,还应引入商业保险,用于转移不确定性大、损失额度大的风险,如某些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重大损失。风险分配在签约性谈判阶段已经完成,并体现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在建设经营阶段,主要是充分发挥经营管理层和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识别、转移、化解相应风险。

PPP基金的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的基建类项目收益的实现依赖于建成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使用者偏好、运营效率、运营成本、竞争性项目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可能低于投资之初的测算,使投资者面临项目风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状况的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方向的调整,也可能改变地方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能力和力度,尤其是一些涉及地方政府“保底承诺”的基金的投资者更需要充分考虑;此外,基建类项目规模大、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产业投资基金都具有很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可能面临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PPP项目一般具有20-30年的投资期限会,难以保证退出渠道畅通,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国家的政策支持,增加了PPP投资的流动性,PPP投资的基础资产是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投资期限并不是基础设施的运营期限,这类资产适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产生流动性。除此之外,金融监管的放开为资金退出时产生超额收益,产生超额退出的原因是利用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的风险差异造成的折现率差异以及私募与公募市场上的资金成本差异。对于一般项目,在建设期风险更高,所取的折现因子也就越高,而运营期风险低,项目所取的折现因子也就随之降低,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就存在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向公开市场发行,而公开发行的成本远低于私募成本。在后期管理上,通过专业的基础设施团队,能对资产进行技术上、财务结构上的一系列改造,为资产创造其他持有者所不能创造的附加价值,从而为基金投资者带来增值回报。

PPP项目的风险提示

由于PPP模式下的项目和过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下的项目具有类似特点,因此,凡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所具有的风险,也是PPP项目所可能具有的风险,比如政府信用风险、运营风险及市场风险等,除此之外还额外增加了参与合作的私人资本的违约风险。投资者判断PPP模式下的投资风险,有必要从政府财力、社会资本实力、项目收益等多个角度去判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投资风险甄别和决策:

1)在区县级以上PPP项目中,政府和外国资本合作建设的项目优先,其次为政府与实力雄厚国有资本合作的项目,再次为政府和实力雄厚的私人资本合作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最次为政府与一般私人资本合作的项目。同时发达地区的项目优先于落后地区。

2)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有良好市场前景的PPP项目最具投资价值,其次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地市级和区县级PPP项目。

3)没有现代企业运作机制而由政府官员主导的地级和县级PPP机构慎投,乡镇级PPP项目最好不投,除非其市场前景和管理机制特别优秀。

4)项目收益远远不能覆盖其建设运营成本,且又无其他可靠项目收益或政府购买作为付费来源的PPP项目,建议不投。

六、PPP基金公司的案例-星景资本

星景资本是复星集团、复星地产旗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国内领先的PPP项目基金管理公司,星景资本以“产业 投资”的创新PPP模式,专注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投资。星景资本于201412月成功完成60亿PPP项目基金募集,星景资本通融保险资金、以PPP股权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性求解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径,为城市建设带来新鲜血液。

七、最新政策支持

国家对PPP项目给予了大力支持,20156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时表示,研究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通过垫付前期开发资金、委托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快PPP项目实施进度,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研究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通过垫付前期开发资金、委托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快PPP项目实施进度,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引导各地项目采用规范的PPP模式,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在抓好已确定的30个示范项目的同时,在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

20156月,发改委公告的PPP项目库中总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环保及公用类项目数占比约40%,投资占比约125%。对比交通、公服等其他类型PPP项目,环保及公用类项目在数量上占主导,是目前全国探索PPP模式的重点领域。

总之,中央级引导示范性PPP基金已获得财政部审批,预计总规模500亿元,中央级基金的投入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可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增信PPP项目,促成项目落实。预计500亿中央级PPP基金中财政部出资100亿元,金融机构提供400亿支持。如中央级的PPP引导基金获批,未来对PPP的推广会提供更多的金融保障,同时引导基金投入的标的也将成为社会资本参与PPP的增信目标。PPP模式正在广泛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路桥管网、污水处理,水务,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置房项目,交通,固废处理等行业,并且逐渐扩展至医疗、卫生、教育、生态环境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业,未来将会应用到更多行业。

PPP模式优越之处和负面效应分析

一、公私合作的优越之处

公私合作模式在公共产品提供中引入了社会资本,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实现自身职能的一种创新,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1.有助发掘全社会资源,让公共福利实现长期中的最大化。单一的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易滋生腐败与低效;而完全靠市场提供则会因资本的逐利性而形成垄断暴利,侵占公共福利或因“免费搭车”而失灵。而公私合作最有可能通过利益统筹兼顾挖掘全社会资源,同时避免或减少来自两方面的负面影响,在相互制约机制中实现公共福利的长期最大化。

2.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按照瓦格纳定律,市场经济下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单纯依靠政府或私人提供均难以胜任,而通过公私合作可以整合全社会资源,兼顾各方利益,从而有可能满足市场经济对公共产品日益增多的需求,且能为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别化产品(如“阶梯电价”)。同时,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各类经济成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共需求的提供,从而公私合作有可能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佳途径。

3.有利于提高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入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有助于形成公平竞争,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以及由此引发的浪费与低效,倒逼国有企业改革,提高效率,改善经营,让公众通过竞争选择服务,获得更多更好的福利。

4.有利于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公私合作的引入能引发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领域的竞争,从而迫使提供公共产品的各类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提升各自的竞争能力,客观上能让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受益,同时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5.减轻财政负担,分散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许多基础设施投资巨大,耗时漫长,一个地铁项目动辄耗资几百亿元,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即便是勉强承担,单一的融资渠道也令基础项目的资金来源之路越走越窄。但纯粹的私人投入也会因贷款周期太长,收费有限制而得不到商业银行支持。通过公私合作进行项目融资,不仅能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而且有效分散了各方风险,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有限公司”与“全能社会”理念,催生更多金融工具,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风险分担有利于形成契约框架,构建法治社会并培养公民意识。

6.促进创业、就业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通过公私合作,其他经济主体逐步获得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社会地位,享有平等分享资源的权利。这既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理念,也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给民营经济注入动力;既鼓励了创业,也增加了就业,无形中扩大了内需,促进了经济发展,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共赢的良性格局。

7.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私合作项目的固定资产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移交回政府部门,从而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即便是保障性住房,政府依然能运用土地所有权左右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避免个人或法人的不当行为将保障性住房商品化牟利。

8.加速城镇化建设。伴随城镇化,诸如道路、桥梁、隧道、电信、能源、供热、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城市公交、绿化、供水、供气、供电、排污、照明、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与社会事业需求将蜂拥而至。以我国为例,完成一个中等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投资200-300亿元。新增600座城市加起来就是十几万亿元的投资,其中保障性住房就需要3000万套以上,仅这一项就需耗资6万亿元。如果再发展地铁、城际快轨等轨道交通,一年下来又是几千亿元。这尚未包括必须由财政无偿提供的治安、防疫、义务教育、环卫等免费公共产品。不有效盘活整个社会资源,单靠财政投入实现城镇化无异于天方夜谭。通过公私合作,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化建设,才能加速一国的城镇化进程。

二、公私合作难以回避的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需要理性去认识。公私合作在促进公共产品提供的同时也会产生难以回避的负面效应。

1.目标不一致所引发的风险。政府与私人资本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目标函数不同。站在政府的立场,提公共产品是其应有的责任,而不是获利的途径。而站在私人资本的立场,寻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唯一目标。这种目标取向的对立可能会令双方找不到切合点而导致合作失败或走样,其潜在的后果不是消费者福利受损害就是企业亏损。

2.特许经营可能引发的扭曲和不公。一般经营是法人权利,但特许经营是政府赋予,从而政府就有对其发号施令的倾向,在政府取向与企业取向矛盾的情况下,随意动用行政手段的发号施令就容易扭曲企业行为。而且,当政府作为强势一方与企业争利时,企业只能就范,从而引发对企业的不公,比如政府强行收回盈利的公私合作项目。反过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也可能滥用政府赋予的公共资源谋取利润,形成对社会公众的不公,比如特许经营企业利用政府公信力低成本融资却挪用经营开发一般商业项目。

3.反垄断与规模经济间的冲突。公私合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公共领域引入竞争,解决垄断带来的弊病,然而基础设施具有规模化和网络化特点,一旦建成一般不需要再建第二家或第三家,否则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也会给企业带来规模不经济,造成亏损。也就是说,基础设施是自然垄断行业,如果一定要通过公私合作引入完全竞争机制,在现实中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4.私人合作方的预期导致短期行为。在基础设施行业的公私合作中,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并更多获利,合作中的私人伙伴可能会降低基础设施的质量水平,超负荷运转并减少维护保养,或是搭车收费,变相涨价。而政府只是代理公众管理基础设施,并非基础设施的真正所有者,产权不明晰与产权人的虚拟化会导致无人真正关心基础设施的安全,导致公共资源流失与公众福利受损。

5.官员自利导致合作变异。公私合作为城镇化找到了有效途径,但同时也为官商合谋自利提供了借口。一是某些官员与企业沆瀣一气,借公益之名征地而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结果损害了农民利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将公私合作变成了个人谋利。二是一些官员为升迁而热衷于与企业合作建设中央商务区、会展博览中心、步行街、大草坪、大广场、宽马路、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漠视公用设施、保障房和环保等民生问题,导致“伪城镇化”,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增加了财政风险。

如何设计PPP合同?

PPP合同核心条款

PPP结构的每个选项都有不同特点,本章针对共性问题,分析PPP合同核心条款设计。

(一)背景条款

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这是对PPP结构选择与特点以及项目目的的核心陈述,决定了项目的后续全过程设计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二)原则条款

在所选在PPP结构下,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关于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效力优先次序,以及履约原则和违约处理原则。

(三)主体条款

1、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如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政府方依法监管权力和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义务;社会资本主体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和按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2、主体条款部分还应当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等。

(四)标的条款

1、在PPP合同的这个部分,应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2、在合作内容方面,着重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以及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

3、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以及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4、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以及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五)执行条款

该部分内容是有效履行PPP项目合同的核心,应当详尽约定执行规划、方案以及流程。

1、项目前期工作。

1)重点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管理架构组建,技术、商业、财务和经济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以及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3)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2、工程建设。

1)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如涉及土地整理事项,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3)在该部分,项目合同还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和质保金、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4)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5)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工程建设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3、绩效检测与支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称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合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据此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的支付依据。

(六)资金条款

1、根据投资概算等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分年度)、投资控制与超支责任、融资方案和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以及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七)验收条款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八)运营条款

1、运营包括试运营和正式运营,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2、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3、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的权属和处置权限,以及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

(九)核算条款

PPP合同中,应对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计划与资金到位方案等进行系统、科学的核算和评估,约定合作项目收入、回报模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方式,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移交条款

1、政府移交资产: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履约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2、社会资本方移交项目: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3、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移交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十一)担保条款

1、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

2、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十二)保险条款

1、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建设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2、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十三)信息披露与保密条款

1、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2、项目合同应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廉政与反贿赂条款

1、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2、项目合同应约定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条款,保证项目过程的法治与公平。

(十五)合同的变更、修订与转让条款

1、项目合同应对合同内容变更或修订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

2、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十六)特许经营权条款

1、从本质上讲,特许经营模式是将政府的角色从服务提供者变成服务价格和质量的规范者。

2、特许经营权是政府允许社会资本运营商在指定区域内负责全面提供公共服务,同时负责所有资本投资,但在项目合同中必须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垄断利益损害。

(十七)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1、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和范围,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原则和事项。

(十八)解约条款

1、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点约定合同的退出机制,即明确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项目移交等事项。

2、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别约定在合同解除时项目接管、项目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

(十九)违约条款

1、其他章节关于违约的未约定事项,在本章中予以约定;或者对于合同中涉及违约的各种情形在合同中予以集中约定,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2、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各个环节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二十)纠纷解决条款

1、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2、项目合同应当约定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十一)兜底条款

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包括合同适用的法律、语言、货币等事项。

上述是对PPP合同核心条款设计的二十一项重点提示。在此,提醒读者注意,除PPP交易架构中最核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PPP主合同》)外,PPP交易架构与关联的其他各种各样的交易安排,也应属于广义PPP投融资体系的内容,这些内容须遵守和围绕《PPP主合同》发挥其作用。

PPP合同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于前述PPP项目之风险分析,PPP合同管理对于运用PPP模式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主体稳定性问题

PPP项目的合作主体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由于项目周期与监管问题、市场风险与不可抗力因素等可能导致履约主体的能力变更或者主体退出,势必影响PPP合同的稳定性和执行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对此已有规定:“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PPP合同内容与合同管理方面,必须对主体稳定性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二、政府债务问题

PPP项目通常包含政府对社会资本的长期付费承诺或因分担项目风险而产生的显性或隐性担保责任,尽管政府财政预算机制与政府资产负债管控措施日渐建立并开展,但并未有效建立,且存在政治风险无法避免的情况,PPP项目仍然可能突破财政承受能力而导致政府债务风险。在PPP合同中应当对实际履约能力作出明确的可执行的操作模式。

三、项目选择问题

PPP项目通常由政府发起,其对于PPP融资功能的依赖容易导致对项目前景过于乐观的估测,在风险分担的项目中社会资本页无足够动力对项目进行严谨的分析,从而导致项目选择的错误。此外,PPP项目的规划和筛选有可能受到腐败或政治利益考虑的影响。

四、有效竞争问题

公共资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通常具有排他性,在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垄断属性,导致PPP项目的竞争压力通常来自于社会资本准入阶段,但由于PPP类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不同社会资本提供的价值、承担的风险和要求的回报难以在选择阶段进行有效的直接比较,政府无法通过现有的政府采购程序有效甄选出最具竞争力的社会资本方。

五、履约管理问题

当签署PPP项目协议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即进入项目履约阶段。一方面,由于履约阶段缺少竞争压力,政府在缺少相称资源和技能的情况下很难对社会资本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限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政府履约情况不佳时,社会资本也难以采取实际有效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六、定纷止争机制问题

PPP模式不仅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更是一种提高政府对整个社会资源管理效率的方式,具有投资额巨大、投资周期长、价格受监管、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其合同内容的可执行性、项目实施的可控性、财物核算与纠纷解决机制非常重要,决定了项目运作的价值和成败。

PPP模式是基于完备合同下的契约精神,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应作为平等的合作双方,共同分配风险、分担责任和分享利益。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PPP项目的核心是合同管理。

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其一,为PPP项目前期筹备阶段。其二,为PPP项目建设阶段、运营阶段、移交阶段,需要着重解决以下主要方面: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社会资本的利益。

公共产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社会资本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利益,PPP模式就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社会资本的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符合现在国家允许PPP项目公司通过基金、私募等方式筹集资本金,并允许项目公司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各种非金融性融资产品等原则。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

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授权和监管,对社会资本的经营和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资本方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社会资本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社会资本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未来,国家政策层面应细化、完善现有“中期评估、项目变更、项目退出、监督审计、公众利益保护”等机制,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设计、创新PPP投融资模式提供政策依据并规范行为边界。PPP模式项目,必须执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合作原则。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PPP模式合作中的共同经验表明,成功PPP模式合作的先决条件是:(1)坚实的法律框架;(2)明确的政府职能;(3)能干的执行团队;(4)透明的规定程序;(5)科学的操作方法。随着政府层面和社会资本层面对PPP的法律健全和认识加深,中国必将迎来PPP项目发展繁荣的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代。

 

PPP项目合同设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本章作者在PPP项目合同参考范本的编制过程中坚持了几点编制原则:

1、合同各方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PPP项目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合法、合规原则

PPP框架下,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有效促进PPP项目合同的各环节的执行。

3、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原则

政府基于PPP架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价值。

4、公开透明原则

PPP模式下,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5、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在国家建设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6、风险最优分配原则

PPP模式致力于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实现最优的风险分配,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将风险分配给对政府而言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类风险的权利。

7、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原则

PPP项目中,要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国内各类实践,促进各类项目的健康、有效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

8、鼓励创新原则

PPP并不是一个具体、确定的投融资模式,要把握PPP项目的实质内容,以PPP项目合同体系的视野,积极探索、务实创新、灵活约定,推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PPP项目合同参考范本的设计内容简介如下:

PPP项目合同参考范本,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对PPP项目合同通常所包含的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作原则性介绍,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21个模块、115项条款,说明各主要参与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分析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并不能适用所有PPP项目的特点和个性需求。

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同时本参考范本还从付费机制和行业领域两个方面,剖析不同类型PPP 项目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条款。

PPP项目兼具长期性、复杂性与多样性,项目所处地域、行业、市场环境等情况的不同,各参与方合作意愿、风险偏好、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最终表现为合同内容上的千差万别。实践中,PPP项目各参与方应当结合项目客观需要和谈判结果,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地订立PPP项目合同。各行业可参考本《PPP项目合同参考范本》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并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鉴于我国PPP 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机构能力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丰富,今后将及时对本参考范本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飨读者。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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