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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刑事辩护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9-02


作者:王振栋(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栋)

 

走私犯罪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涉及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珍稀动物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等多个罪名。走私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又有单位主体。单位走私犯罪因为取证调查涉及面广,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往往要历时一年多。在接受委托和咨询时,要引导当事人及家属形成刑事诉讼期间的合理预期。

 

一、走私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案例

 

(一)走私武器弹药案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于枪支弹药有特别的爱好,存在侥幸心理,从国外渠道或其他方法购买枪支,触犯刑律。例如,来自江苏地区的某个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认识了美国公民,由后者采用伪造的方式,将气枪子弹、军用弹头等从国外寄至江苏某地,后委托人涉嫌走私弹药罪被警方追究。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国际快件邮寄渠道走私武器弹药入境的案件。另外,实践中,也发生过当事人从国外购买仿真枪具被查获的情形,不过对于仿真枪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文物案

 

文物的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范围:(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外国生产制作的陶瓷器、金银器和铜器,玉石器、图书、书面、家具等等。(2)1949年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3)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物品。对于经过鉴定的文物,需加盖一九九四年版火漆印,火漆印分A、B、C字头。在连云港海关曾查处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是西南某省一家公司的经理,从事收购斑铜工艺品出口欧美的生意,后来其安排员工将几十件青铜器文物藏匿于一件工艺品中,后被海关查获。案发后,该涉案人员滞留国外长达八年之久,后来认为国内不再追究,在返回中国入境时被抓获。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此类罪名,既包括走私进口的案件,也包括走私出口的案件。走私进口的典型案件,是上海海关曾经查处的一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上海的这家公司向国外采购了一批铜精矿,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该批矿中镉元素远远超过了国家部委发布的《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对进口中合同的镉元素含量予以篡改,以虚假合同向海关申报,后产品报关后,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移送海关缉私部门。

 

(四)走私普通货物案

 

相对于前几种案件,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在具体行为上也有很大差异。

 

1.通过伪报品名和商品税则号列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例如,上海一家公司在经营中将铝制空心圆柱体的商品税则号列归入铝制支撑住的税则号列,以实现偷逃税的目的,被海关查处后移送刑事机关。在前几年,我们团队还办理过生物制品类走私案件,涉案公司为了规避海关对生物制品的检验和培育,确保生物活性,将生物制品报为化学制品以加快通关时间,因为未能依据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进行归类,并按《海关进出口税则》纳税,触犯了刑事法律。

 

2.在进口报关时低报价格,偷逃出口环节税款。在2014年笔者承办的一起棉花走私案件中,涉案企业与报关公司与棉花加工企业合作,买卖棉花进口配额,以加工棉花名义进口,并以一日游的方式将本应要出口的方式办理核销,并将棉花在境内销售,偷逃国家关税,被杭州海关查处,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提供辩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海关查私处发现走私线索时,依照工作流程,会将线索移交侦查处,由侦查处开展刑事侦查。对于企业而言,可能牵涉报关公司诸多企业,海关在前期可能已经获得了相关证据并正在开展外围调查,我们建议企业在行政调查初期就要高度重视,听取专业意见。

 

(一)实践中提供辩护比较失败的一个案例

 

在办理杭州海关查处的该起棉花走私犯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传唤接受调查,听取了律师建议,采取了全面配合的态度,取得了侦查机关的谅解,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被采取了取保措施。然而涉案的另外两家企业中,一家企业的两名直接主管人员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全盘否认对于走私行为的参与,半年多的时间里,这两名人员采取的完全否认的立场。后来了解到,在案发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司希望能通过政府出面,施加影响,将案件撤销。在海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应然抱着此种想法,两名主管人员在律师引导下,一直矢口否认走私事实的存在。在我看来,该名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上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规律缺乏基本常识,从而为公司提供了错误的建议。随着事态发展,后来,公司也意识到前期策略的错误,更换了律师。但此时距案发已经半年之久。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其教训无疑是极其惨痛的。而我的当事人在全面咨询律师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在接受讯问当天便被适用了取保措施。

 

(二)重视商品归类对走私案件走向的可能影响

 

进出口商品的税则编号,简称税号,是海关税则中商品分类目录的商品编号。商品分类目录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商品的特点,把各种商品分类简化成商品类目,分别排序排号,便于查找。归类,是按照税则的分类规则,将商品恰当地归入税则中的税目,确定税率和计征关税。在申报时,纳税义务人应依据进出口税则目录条文及各种归类注释,进行归类。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当事人故意申报不实,则构成犯罪无疑议。但若当事人申报不实是由于属于“归类不明”的商品,从而排除其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证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而为案件谈判赢得回旋空间。

 

(三)重视其他案件细节对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义

 

这些细节包括:涉案主体的特殊身份,以及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质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在刑事部承办的案例中,一起案件当事人是上海收藏协会的会员,平时喜欢收藏钟表,后来,当事人应邀请到境外参加拍卖,并将拍的一百多只旧手表带入境内,被司法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后来,审判中,其收藏家的身份对于案件量刑起到了有利的影响。后者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从国外带回一套象牙制品,这套象牙制品特殊性在于,这是一副明朝期间生产的制品,本身是文物,所以本案的犯罪对象在性质上既构成文物,又构成珍贵动物制品。而按照如果是文物而言,国家对文物出口的政策是禁止或限制,对于文物进口在实际上是默许的鼓励政策,当然前提是履行规定的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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