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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荟原创】新三板企业财务税务筹划你真的懂吗?

 鹏鸣 2016-09-02
张卫君
张卫君
和君集团高级合伙人、工商管理硕士、国际注册咨询师、会计师
从业时间18年,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理论研究与咨询实践,专注于企业财务管理提升、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国内多家企业提供过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具有丰富的咨询与项目管理经验。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多篇论文,编写《董事长手册》 、 《并购决策之端——整合创造价值》和《央企管理提升知道纲领》相关书籍。
以下为课程内容精要
引言
新三板动态

2016年,新三板推出分层机制,为新三板注入活力;

新三板行情转好,市场对新三板预期提升;

但是,伴随这些的是乱象丛生,个人投资者蠢蠢欲动、蓄势待发;

而中介机构面临的是门槛提高,审核日趋严格的局面;

股转系统对新三板的监督也是越来越严格。


面对这样的新三板新动态,

企业管理者在做财务筹划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做哪些准备呢?

企业税务筹划又会面临怎么样的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条件
【基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看出,新三板挂牌财务方面只有财务合规要求,没有硬性财务指标要求。但是,新三板在门槛方面,其实只有“企业要求存续满两年”这一条之外,其他的指标都是有一定弹性的;目前新三板挂牌问题主要集中在财务方面,其他的指标都是弹性设置的。


二、新三板挂牌财务准备
(一)会计标准问题


1、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比较多,最老的行业会计制度到现在为止财政部没有明确废除,说明是可以使用的;另一个是企业会计制度;再一个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 作为拟上新三板企业,应该运用的标准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包括一项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5项应用指南、6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企业进行挂牌之前的一段区间之内,企业所有的财务资料都需要按照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保证财务报表的合法合规。


(二)财务基础工作要求-新三板报送材料


1、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而且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应当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全文披露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


2、 当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差异情况说明。原始财务报表通常是指原先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前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原始财务报表是指企业纳税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


(三)财务基础工作要求-财务会计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合规、稳健
1、 问题一般出在收入确认方法披露不清,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净利润大幅增长,而预收账款大幅下降。
2、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稳健、不合规、不可比。如对应收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偏低;随意改变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长期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
3、 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
4、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滞后;
5、 人为操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
6、 研发支出不恰当资本化,未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界限,未严格遵循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条件;
7、 借款费用不正当资本化,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
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
可能出现的问题:
1、以少缴税为目的,设置账外账,比如部分营业收入不入账,直接导致毛利率降低和利润减少。
建议: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规范真账务处理以及补缴税金。若不纳入账内核算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且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相比或各期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也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
2、会计主体不明确,一个自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但未严格区分会计主体,资产混用,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与实际受益对象不符,几套账互串。
建议、:通过资产交易尽可能将资产的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者通过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所有单位支付租金。如不调账,则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不实和纳税风险;如不规范,则资产和业务不完整、不独立,还涉及利润转移和税务问题。
3、账实不符,往来账与对方长期不对账,差异大、时间久,无法对清,形成死账,或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未认盘点或对盘点盈亏未处理,又或者对购入尚未付款的存货未暂估入账
建议、:通过财产清查,核销无法对清的死账,对核对相符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足额的坏账准备;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并调整盘点盈亏;将购入未入账的存货暂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4、存在大量的银行未达账项
建议、: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将其调整入账,尤其要对涉及损益、负债完整性的未达账项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定期银行收支对账制度,消除异常的未达账项。问题还包括存在大量的跨期费用,建议及时结算、分类核算,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1. 收入确认,收入的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者是涉嫌虚假销售收入或虚构销售收入。
2. 成本费用,成本核算方面,要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成本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挂牌的企业,成本核算往往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合理确定存货数量和单价,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估计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和成本核算体系。
3. 费用支出,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4. 材料采购,应当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5. 资产质量,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过大、账龄是否过长;与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是否过大。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的存货、存货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停工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的固定资产。
6.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
股东出资问题:主要是出资不实和程序瑕疵
关联交易问题
1.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内部容易安排,也容易被操纵,因此关联交易历来都是关注的重点,即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存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公允表达是否产生重要影响。关联交易是可以存在的,但是要证明其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逐年增加。


2. 目前关联交易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增加收入或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允或不能证实其定价是公允的;关联方的界定不完整,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少相关合同及确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税务问题分析


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税务规划及其对税务风险的态度,企业经营理念与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监督机制有效性等。


(一)挂牌前股本溢价,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题类型:准备新三板挂牌企业净资产较小,为了做大净资产,企业可以选择各类做法,其涉及应纳所得税问题:

1. 企业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2. 股东用固定资产、存货出资?
3. 股东用无形资产出资?
4. 引进新股东,股权溢价转让?

5. 引时新股东,新股东增资?


(二)股东用固定资产出资


■房屋、建筑物出资

■设备出资(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区分自产设备与自用设备分别对待)

■存货出资(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与所得税)


(三)股东用无形资产出资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引进新股东,股权溢价转让
(五)股东分红与股权激励所得税


1、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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