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观察(pppyanxiu)——点击标题下蓝字“ppp观察”免费关注,为您提供最新鲜的PPP资讯和培训。 第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强调“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可依法成立,且需在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概况中就项目公司股权情况加以说明。 第二,《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通常成立项目公司” 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社会资本方的定义,一针见血的指出项目公司不是社会资本方的唯一选择,而是二者之一,证明了项目公司并不是非成立不可。 第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实施机构在招标谈判文件中的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直截了当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证明特许经营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根据实施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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