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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合同效力,你不得不知的裁判规则!(上)

 白果1 2016-09-02


全文概要速览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 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 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 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 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 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白耀威、李素敏与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白耀威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影响抵押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白耀威、李素敏向本院提交葫芦岛市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2]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民一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耀威签字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应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2012]连民一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认定白耀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白耀威于2013年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精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注1注明“此鉴定意见书仅作为被鉴定人白耀威2012年11月15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用”,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白耀威在2007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且白耀威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正常服兵役,该阶段的精神状况应当尚未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白耀威、李素敏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耀威的精神健康状况与行为不相适应。白耀威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书上的签字系本人所签,即使当时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焕满作为白耀威的父亲属于监护人,而白焕满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应视为监护人的认可。至于李素敏、白耀威提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主张,因本案签订合同、进行公证时,白焕满并不是直接代理白耀威行使权利,而是对白耀威行为的确认,不属于监护人滥用代理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形。故,本案抵押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 cn/zgcpwsw/zxhz。



二、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抵押人称抵押合同是在其空白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出具的,但抵押人对于其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并且抵押人也没有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就没有了意义。并且抵押担保的特殊性在于抵押物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所以,抵押人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622页。



三、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C2010]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担保人与贷款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除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贷款人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1辑(总第2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229页。



四、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古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IC2008、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总第160期)。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权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该国有企业的房屋设定了抵押,但其划拔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这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3条第2款之规定:“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对上述解释中的第一种情况的理解,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无效”应理解为土地土地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并非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无效”应理解为土地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也无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3条第2款觌定的“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应理解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仅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而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上述批复第3条第1款的规定,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 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处理。

——《人民司法》2007年第2期(总第517期)。


  

六、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佳利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快通大酒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佳利公司通过租赁法律关系取得以快通酒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是建立于刘家台村集体对快通酒店所有基础之上,在未获得刘家台村委会特别授权之前,佳利公司对快通酒店资产没有处分权,也不得将其用于抵押。尤其是1997年7月25日,刘家台村委会收回了快通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并与胡崇桂达成财产交接协议一个月之后,胡崇桂仍以快通酒店公章和伪造的刘家台村委会证明信与光大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胡崇桂以快通酒店财产为自己的佳利公司债务转移,向光大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侵犯了刘家台村委会和快通酒店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担保法》第34条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的规定。故胡崇桂以快通酒店名义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以及所作的还款承诺,均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7页。  

 

七、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垫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依据大连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甘井子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送达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办公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记载,两级法院查封的均是星山公司31#小区土地。原审法院仅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就法院函询出具的复函证明星山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只有一宗土地;位于开发区30#小区,以及大连中院和甘井子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上所写查封31#小区土地是误写为由,径行认定大连中院和甘井子法院对星山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30#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了查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星山公司用以抵押的房产系法院查封财产为由,认定星山公司与中行辽宁分行签订的《国际结算融资业务抵押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08—523页。


来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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