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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5000购一头猪致男方悔婚 告男方侵犯性权利

 我的书海601 2016-09-02

原标题:南宁90后妹子被悔婚后打胎,状告未婚夫侵害性权利!

报君说:南宁一对90后恋人在经历了恋爱同居和女方怀孕后,男方家长提亲、女方家长大摆宴席,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似乎顺理成章。然而,男方突然通过微信发来一句“这个婚我不结了”,之后销声匿迹!

近日,这名因临时遭悔婚而被迫终止妊娠的女子玲玲(化名),将男方诉至法院,索赔损失76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9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

女方性权利被侵害

2013年4月,20岁的玲玲与21岁的阿彬(化名)在网上相识后,次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7月,玲玲辞职后来到南宁与阿彬开始同居。5个月后女方怀孕,两人的婚事也被提上了议程。

今年2月4日,阿彬一家到玲玲家提亲,并按风俗给了1.5万元彩礼。当天,玲玲的父母用这笔钱宴请了几十桌亲朋好友,庆贺两人的“婚事”。

2月14日,双方家长再次见面商谈结婚事宜,女方家人还提出希望男方给5000元由女方购买一头猪。第二天阿彬却通过微信发来一句“这个婚我不结了”,玲玲惊呆了!“之后他的手机号、微信号……所有联系方式都把我拉黑,此后我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玲玲联系了阿彬的父亲,对方说:“这个婚是不结了,你去把孩子打掉。”此时,腹中的胎儿已经3个多月,无奈之下,玲玲于2月21日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住院期间,男方及家人并未出现。玲玲怀孕及准备结婚的事在村里已经传开,让她感觉再没脸面回家生活。

玲玲的代理律师认为,阿彬的行为侵害了玲玲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使其遭受了生理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为此向阿彬索赔7600余元损失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

人格权下的性权利

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它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完整的、可处分的、不可侵犯的人格利益,基于此,以性利益为内容的性权利理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之性权利的内容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权、性处分权和性维护权。社会文明需要对性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限制。

被告

男方有违道德但不违法

此前两人及家人间尚无大矛盾,又是自由恋爱,是什么原因使得被告突然不想结婚?原来,双方的矛盾开始于双方家长的初次见面。

阿彬父母带着筹集来的1.5万元彩礼去提亲,是经过双方沟通的。本以为玲玲父母最多摆一两桌家宴,没想到却宴请了几十桌,实属铺张浪费。此外,玲玲父母认为这1.5万元只是茶水钱,彩礼还要另外支付。

阿彬刚参加工作并无积蓄,家里的经济条件也是有限。阿彬家人找人算命后,得出双方“八字不合,玲玲有克夫相”一说,于是,这门婚事遭到了全家人的反对,在种种压力下阿彬选择了悔婚。

庭审当天阿彬没有出现,其代理律师表示,阿彬对玲玲心存歉意,但对于玲玲提出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却难以接受。该代理律师认为,阿彬的行为仅是不符合道德,但并没有违法,并未侵犯玲玲的性权利。因此,他认为此案并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官当庭询问玲玲:“你在婚前怀孕,有没有考虑过若无法结婚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玲玲回答说:“没有,因为当时我和他在同居,很信任他,他的家人还叫我多吃点好要小孩,并说根据男方这边的风俗,只有怀孕了才能结婚。”

判决

男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庭审的调解阶段,玲玲表示,“只要阿彬能出面对我说声对不起,我愿意将精神抚慰金降至3万元并庭后调解。”遗憾的是,经过20分钟的休庭沟通,阿彬仍拒绝了玲玲的要求,他的答复是:“今天无法到现场,也无法接受3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官认为,阿彬以自身行为导致玲玲受孕,在决定不结婚后又未能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对玲玲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健康的伤害,是具有过错及相当因果关系的,因此,阿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玲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虽是基于阿彬才决定不生育,但毕竟是她自己的决定和自我选择,因此应减轻阿彬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阿彬的过错及行为不仅对玲玲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同时也使其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故判决阿彬赔偿玲玲医药费等损失49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2万元。

庭后,玲玲表示不服判决,考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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