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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附带赔偿,这些案例要看清

 文山书院 2016-09-02
车祸附带赔偿,这些案例要看清
律师:自己修车造成二次损失保险公司或拒赔

    车被撞翻送4S店修了三个月,期间租车费谁出?开车时,车子“砰”一声撞了东西,因上坡停车不便,等走了几十米后车子发动机不能启动,维修费因此2千变2万谁承担?才买一个月的新车,停在路边自燃,并殃及旁车谁赔?……当我们遇到类似难以定责的情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时,我们该怎么办?下面三个案例教你如何解决。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严奇志 彭丽平  鲁静

    1

    车被撞翻修了三月,租车费谁出?

    奥迪车被肇事的货车撞翻了,货车全责,奥迪车因此被送修了将近3个月,而这段时间为了工作不得不租车,那租车的费用能向货车一方索赔吗?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了该案,法院判决肇事方需赔偿租车费用1.2万元。

    2015年2月7日,岳阳的童先生开着一辆奥迪车经过平江县,对面一辆货车在超车时跟他迎面相撞,奥迪车被撞翻,车辆受损严重。

    事发后,平江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黄先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奥迪车一方无责任。

    童先生的奥迪车在事发后被送到4S店维修,修了快三个月才取回,经保险公司到场定损,童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4.8万元,另存在拖车费1020元。童先生对修车的费用没有异议,但是他提出,因车辆被送修,出于工作需要,他只得租车,为此产生了3万多元的租车费用,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并赔偿,几经协商,保险公司仍不同意,于是童先生将其起诉到岳阳平江法院。

    【法院】由肇事方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平江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童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到车辆维修完毕时,他因租了事故车相同车辆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酌情认定租车费1.2万元,作为财产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租车费过高,且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租车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童某的车辆因交通受损,其在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认定,原判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12000元并无不当。租车费系童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该损失不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新车路边起火殃及旁车谁赔?

    才买一个月的新车,停在路边自燃,烧成废铁,邵阳的邓先生很郁闷,而他的邻居沈先生的车也被殃及。两人一同状告汽车销售公司,近日,永州中院二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两人损失。

    2013年12月,邓先生在永州鑫发汽贸公司买了一辆“一汽佳星”小客车,可一个月后,他把小车停在路边,离开不到10分钟,车子突然起火,还殃及了停在前面的一台红色小车的尾部。事发后,消防部门排除了人为放火及无雷击等自然灾害。

    邓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于是他和红色小车车主沈先生将直接销售汽车的二级销售代理商鑫发汽贸公司、授权的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和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汽车销售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虽然无法判定是否由接插件接触不良引燃汽车,但小客车行驶后停下约10分钟着火,从时间上看符合电器起火规律,因此,法院推定本案所涉车辆存在缺陷,两原告作为本案产品缺陷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而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鑫发汽贸公司系代理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邓先生7.1万元,赔偿沈先生5000元,相关的鉴定费用也由该公司承担。

    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永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维修费2千变2万谁承担?

    开车的时候,车子“砰”一声撞到了东西,因上坡不便停车,等走了几十米车子却不动了,而短短的几十米距离造成了车辆更严重的损害,保险公司也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判赔2.4万元。

    2015年11月,岳阳人蔡先生开车在华容县搭乘轮渡船过江,开车从轮渡船上河堤时,他听到“砰”的一声,因为是在上坡地段不宜停车,蔡先生只得把车往平地上开,不料继续开了差不多30米后,汽车发动机警示灯闪亮且发动机不能启动。

    蔡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汽车被拖至指定维修点。几天后,蔡先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确认书上签名,修车费用共2000多元,保险公司支付了这笔钱。

    而在修车过程中,维修人员发现除油底壳外,发动机也损坏了。蔡先生付了维修及配件费用2.7万元才把车修好。而保险公司除支付了前期的2000多元外,不愿再掏钱。于是蔡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蔡先生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第一现场报案,而是继续开车,导致被第二次损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只负责最开始的2000多元。

    【法院】合法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出事后,由指定的维修点修车,合法的维修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双方在车子没有维修完的情况下,签订的确认书,应视为对车辆部分损失的认可,实际损失应以维修点确定的损失为准。并且蔡先生不是检修车辆的专业人员,他在不能确认汽车油底壳被损伤且事发地为下船上坡地段不宜停车的情况下,开车几十米后停车报案,并未继续驾驶车辆,该现场即为事故第一现场,且未扩大车辆损失。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除了已经支付的2000多元,保险公司还需支付2.4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岳阳中院。记者近日从岳阳中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车辆受损后继续行驶并造成损失扩大,在发现保险事故时,驾驶人已尽到普通驾驶人的义务(如及时报案、停车熄火等),不存在明显过失的,且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驾驶人过错导致被保险车辆发生扩大损失的,则保险公司对扩大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自己修车造成二次损失

    保险公司或拒赔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介绍,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修车、车上物品以及车辆施救的费用;二是事故车辆没法用了,买同等价值新车的费用;三是货运、旅运车辆因为无法再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损失;四是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而据他了解,最后一项由法官根据个案,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一般支持的数额较少。

    汽车事故中扩大损失方面,最常见的就是车辆涉水、车辆在水中熄火、强行二次启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是因为车辆在水中打火会令积水从气门进入发动机造成损坏,车辆检修时非常容易判断,属于车主误操作,保险条款上称为“人为扩大损失部分”,损失由车主自担。所以,一般车辆遭水淹时,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启动车辆,而应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刘明建议车主可以购买涉水险,投保车辆因路面积水和水中启动造成的损失都可进行赔付。此外,事故后,有些“老司机”试图自己修车也容易造成二次损失,也可能因此被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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