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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大清律例》的宝鸡人

 songsgt 2016-09-03
主编《大清律例》的宝鸡人
发表时间:2016-08-26   来源:宝鸡日报

  凡看过《杨乃武与小白菜》这部电视剧的观众,都对大清王朝严酷的刑法印象深刻。其实,大清刑法只是《大清律例》这个多棱镜的一面。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例》,其前身是清顺治三年制订的《大清律集解附例》 (以下简称 《大清律》)。有谁知道,此部法典的主纂人是咱宝鸡历史上鼎鼎大名的党阁老党崇雅先生。

  党崇雅起草编纂大清律法

  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最早是由谁起草编纂的?经宝鸡多位专家学者潜心钻研,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大清律》的实际编纂人就是党崇雅。

  “党阁老是明朝的旧臣,掌管全国的田赋工作,熟悉《大明律》;他在清朝担任刑部左侍郎,地位仅次于刑部尚书吴达海,而吴达海是旗人,不懂大明法律,所以修编《大清律》的重任就落到了党阁老的身上。” 6月下旬,党阁老故里蟠龙山村召开党崇雅与蟠龙山村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宝鸡学者、陈仓区社科联副主席蒋五宝在会上说。

  他在给大会提交的《三朝重臣党崇雅的历史功绩》论文里指出,清廷之所以擢用并指定党崇雅主修法典,缘于他曾上过两次关于法律方面的奏章。

  原来,满清入关后,朝廷得知明朝旧臣党崇雅熟知国家田粮赋税,是一把理财的好手,就任命他为户部左侍郎。党崇雅先后上了两篇奏章,前奏旗帜鲜明地反对株连无辜,主张考察任用依法办事的官吏,为百姓创造休养生息的环境,使国家政权迅速稳定下来。那么怎样稳定局面呢?当然是有法可依!党崇雅在后奏里建议,在大清律法还未出台之前,暂时使用《大明律》,去节制那些不法官吏,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当时的情况是:满清贵族虽然用武力统一中国,但满清的文化落后于汉文化,清朝还没有成文的法律。统治者对“犯人”随意生杀予夺,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清政府也开始意识到,打仗靠武力,治国靠法律,这样乱下去是不行的。

  所以说,党崇雅的两篇奏章可谓正当其时。摄政王多尔衮和孝庄皇太后一合计,觉得这个党崇雅既熟悉《大明律》,又懂当前形势,而且精明能干,得嘞,就用他吧!

  于是,党崇雅迅即从户部左侍郎调到刑部左侍郎的位置上,地位排名在刑部尚书吴达海之下,刑部右侍郎提桥之上,为起草大清的第一部法典做准备。

  吴达海、提桥二位系满人,对《大明律》不懂,当时吴达海还要在陕南和四川一带带兵打仗,所以吴达海名义上担任律例馆的总编,实际上具体负责人还是党崇雅。律例馆的成员有范文程、冯铨、洪承畴、毛永龄等汉族官吏多人,各司提调、撰修、校对、收掌、翻译、眷录等工作,分工协作,宝鸡人党崇雅总揽运转。

  经过两年努力,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大清律》终于修成,正式取名《大清律集解附例》。

  宝鸡人缔造 326载传世佳话

  宝鸡文理学院教授孔润年、宝鸡市委研究室原副主任王申明等宝鸡的专家学者肯定了党崇雅为清王朝首部法典《大清律》缔造者,同时指出,《大清律》是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律制度,它对剧烈动荡的社会重新走向秩序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蒋五宝说:“《大清律》的出台使满族军政官员有了可以依凭而且在名义上必须遵循的成文法律,使其违法行为有了明显的约束,为饱经战乱的民众休养生息创造了基本条件,在加强民族融合和国家统一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宝鸡市科协原主席杨青峰评价说:“党崇雅制订《大清律》,史籍多有记载,功不可没。可以说他是推动汉满文化融合的一个重要人物。”

  王申明说:“《大清律》参照《大明律》制订,包括从民事到刑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各个方面,有一套审判、判刑、施刑的程序,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客观上缓解了民间疾苦,保护了民众的生命财产。”

  长安大学图书馆副研究员李均宏说:“《大清律》除了刑事方面的严刑峻法,关于婚姻法方面也有一些有意思的规定,现在看来也不无道理。例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但结婚必须达到一定的适婚年龄。‘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从法律上否定了指腹为婚的做法。例如,‘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不知者私自成婚,婚姻效力高于长辈订立的婚约,维持了已成婚姻法律地位,也维护了一夫一妻的家庭秩序。还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等等。还有一些针对特殊地区居民的特别规定,如‘福建、台湾地方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其从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清政府出于对沿海安全的考量禁止东南沿海的居民与外国人结婚,这表明,在当时,外藩人对东南沿海的骚扰已经频繁出现……”

  清顺治三年( 1646),《大清律》颁行全国。顺治十三年复颁满文本。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陆续增补修订,至乾隆五年( 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 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大清律》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 1972年的香港。 1842年,香港被清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实际上,在宝鸡人党崇雅手中诞生的《大清律》存在了 326年之久!

  守法律制度稳定社会秩序

  清顺治六年( 1649),党崇雅因卓识练才、老成夙望和修编大清律有功,被晋升为刑部尚书兼太子太保,成为清内阁六部之一刑部的一把手。

  蒋五宝指出,党崇雅在刑部前后任职达八年之久,除了修编《大清律》之外,还上了不少关系到审判制度、施刑方法的奏折,亲自判决或参与判决有代表性的民事刑事案件有数百件之多,这在故宫清廷档案中都有记载。

  鲁迅先生在回忆其家族没落的一篇散文里曾提到,他的祖父因参与科考作弊犯罪被判“斩监候”,所谓“斩监候”,即明清时代刑律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候秋审、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现在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多亏了这个死缓制度赢得了时间,据鲁迅笔下记述,鲁迅家人经多次斡旋营救,才将罪不至死的祖父给解救出来。

  早在顺治元年十月,党崇雅就具本上奏恢复明朝的三司秋审制度:“臣按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岁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罹死刑,辄弃于市,皆委曲为宽民计也。凡罪人之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者,敢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多尔衮看到具本后准奏,下旨说:“人命关天,人头一旦落地再也长不出来,今后凡死刑都要执行三审,不可草菅人命!”从此,清政府开始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恢复了明代已有的热审、秋审、朝审制度。

  顺治六年(1649)六月,党崇雅具本上奏:“恩泽贵在实行,钦恤尤当所急……”向多尔衮提出叛乱剿灭之后,除首犯、重犯执行死刑斩绞之外,其余军徒人犯应予以赦免,册报详核,开列上请,奏折体现出了党崇雅反对清兵屠城的野蛮行径,保护无辜百姓的仁政思想。

  顺治八年(1651),党崇雅为了使刑事判决准确无误,少出冤假错案,曾向多尔衮上书提出了“刑辟宜有定案”的法律思想,其疏言核心就是死刑案件必须定案,判案时必须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党崇雅在清刑部任职期间,用自己手中的复审权力,不仅打击凶杀、抢劫、私铸等扰乱社会的刑事犯罪,而且也对贪赃枉法、仗势欺人的官吏和满族低级贵族给予严厉制裁,稳定了清初的社会秩序,保证了经济的运行,巩固了清政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党崇雅不仅是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的制订者,还是一名依法治国的有力践行者。”蒋五宝说。(记者 巨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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