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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再探析

 半刀博客 2016-09-03

作者简介:池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原文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4期,第54-60页]


摘要: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在现代社会正逐渐走向式微,但因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与个体选择的不同,该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与部分以家族式生产为主要收入形式的城市家庭中还占有一定比例,其作为一种社会现实,也是我国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题,然因现行法的缺位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冲击,该制度在我国面临着在民法中体系定位不清晰、制度规范不完善、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法律困境。因家庭共有财产制度项下的各具体规则在现代社会的法律性质转变和矛盾纠纷的紧迫性不同,必须选择一种适合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修法路径,给予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妥当的安置。

关键词:法律困境; 路径选择; 家庭共有财产
基金项目: 司法部2014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家庭财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4SFB20027)



古代乃至近代,因生产资料与生产方式的落后,加之个人权利意识不及当代社会这般高涨,个体普遍依靠家庭这个组织来取得和管理财产,我国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现代家庭的组成形式可以分为:由夫妇两人或与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由夫妇与已婚儿子及儿媳组成的“直系家庭”、由父母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复合家庭”等五种形式。而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在只有夫妻两人组成的“夫妇核心家庭”中,会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概念重合。为了避免混淆与阐述方便,本文所指“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且在本文中“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与“同居共财”含义相同。现代家庭组成形式分类参见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因此司空见惯。然而,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更迭,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快速进步令现代社会的生活模式与意识形态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民众思想上私有财产权神圣观念的觉醒与深入,大量农村人口移居城市,经济上收入形式不断丰富。在城市生活中因为居住条件的限制无法如农村一般家族式“同居”,可以通过独立的劳动和经营从家庭生产之外获得收入,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轻易纳入整个大家庭中进行运营和分配,从而形成“共财”。可以说,“同居共财”的家庭共有财产制度正在逐渐走向式微。但是,因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与个体选择的不同,该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与部分以家族式生产为主要收入形式的城市家庭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是我国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题。

一、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现实状况与法律困境

(一)现实状况
(二)法律困境

二、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成立

(一)“同居”不必然“共财”,取“财”有其道

(二)家庭共有之不动产之认定难题

(三)家庭共有关系与家庭合伙关系的厘清

三、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主体与效力

(一)主体的范围

(二)内部效力

(三)外部效力

四、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约定分家析产问题

(二)分割的原则与程序

五、完善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路径选择

无论是从法律理论上亟待给予同居共财制度以确认的需求出发,还是从对于现存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予以规范调整的角度,都必须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在民法制度中妥善性安置。但因家庭共有财产已经历经了从一种单纯的习惯行为到由古代国家用法典予以承认与规范的法定主义制度,因个人意志自由与私有财产神圣理念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又从法定主义演变为一种约定主义制度,在该制度项下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受到的冲击并不相同,考虑其在现代社会的法律性质转变和矛盾纠纷的紧迫性不同,笔者认为完善该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则的修法路径选择也有所区别:首先,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成立与终止的法律性质必须在制定法层面予以准确的定性,即应当将其规范为约定制而非法定制,甚至可以考虑在当前修撰的民法典中用一至两条的内容进行规定;其次,对于在实务中分歧较大,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家庭共有不动产的认定、家庭与个人财产的边界等问题则应当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做出统一;最后,对于在民间活动中已经形成较为固定习惯的分家析产之程序,则应当出于契约自由精神的考量,将这部分内容留由习俗调整,法律不予以介入。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现代家庭中各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家庭这一社会单元组织的稳定与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

[原文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4期,第5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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