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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滴滴优步并购看反垄断典型案例

 半刀博客 2016-09-03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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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中国的网约车新政出台,中国成了第一个全面承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有专家分析此举无疑会加剧中国网约车市场的寡头化,未来网约车价格上涨或不可避免,那么二者是否会涉嫌行业垄断呢?本期法信整合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1.垄断纠纷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分析商品市场的适度细分,商品市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以及商品间可能具有的紧密替代性关系等因素——刘大华诉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垄断纠纷案

本案要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滥用其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其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1)根据纠纷所涉及的商品,初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2)在初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后,应当根据行业和公众的一般看法,对该市场进行适度细分;(3)应当结合商品的可替代性,对于具有紧密可替代性的商品,应当归于同一市场中。在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后,最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案号:(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辑(2013.4)


2.

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的行为如延迟交易,不宜认定为垄断中的拒绝交易——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人交易。拒绝交易须满足以下条件:产生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主观上存在拒绝交易的故意,无正当理由而实施拒绝交易行为;交易没有实际完成。若客户不符合相关的合理购买标准而被“拒绝交易”的不构成垄断行为。若涉案交易以实际完成只是存在迟延,只构成迟延交易,而迟延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行为,为一般的民事行为,而非垄断行为。

案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

当事人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承担败诉风险——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对被控垄断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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