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记者获悉,对于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成四个等级: (一)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规定》明确四种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玩忽职守,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误事故处置时机,造成事态扩大或其他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不积极配合,影响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违反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其他行为。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级政府应于10人以上事故(或第2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本辖区内较大事故多发且车辆、驾驶人员也属本地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来源:福建日报微信、福州晚报、台海网、中国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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