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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逃废债,从识破它开始

 咬峙 2016-09-04

过去一年,经济下行,加上“去产能”背景,企业的日子不好过。到期、违约、债务,这些词在过去一年时间里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经济下行期带来的是企业逃废债现象愈演愈烈。银行人士反映,有的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蓄意造成关联资产被查封、被出租或担保失效,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而企业究竟是如何逃废债的呢,对此小编整理了几种企业逃废债的常用手段,以供参考。


1
滥用“先刑后民”规则逃废债

借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担保人本来资质尚可,但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骗贷,由此进入刑事程序。一旦借贷主合同失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失效,担保人由此解套,最终造成银行债权损失。


2
为逃避债务做虚假抵押

借贷合同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该个人的资产没有抵押给银行。当企业违约,相应抵押资产被查封后,实际控制人本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控制人对名下抵押物出具虚假抵押合同,从而规避银行执行。


3
滥用虚假租赁合同逃废债

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抵押了房产,但又把抵押房产租赁给别人经营,按照规定,要在租赁期满后才能执行,而这个房产的租赁合约是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银行要20年后才能执行债权。虽然明知有猫腻,但从法律上看并无瑕疵,银行十分被动。


逃废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对此监管层近期动作不断。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制度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和“恶意脱保”的钢铁和煤炭企业形成强有力约束。而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正在着手制定《中国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意在进一步加大银行业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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