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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前治超工作存在问题几点建议

 道光二十五 2016-09-04

全国治超工作已取得了较大效果。对此,我们要认真总结治超所取得成功经验,同时也要必须清醒看到治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根治,对于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暴露的新问题,更应该给与充分重视,并及时出台新举措、新办法,予以妥善应对解决,以保障治超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下面结合五里坡治超站两年多工作实际,对当前治超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治超必要性
1、超限危害
①对公路、桥梁的破坏严重,极大缩短其使用寿命,公路维护费用剧增。科学实验数据表明,超限车辆对路面造成损坏,与车辆的轴载呈指数关系(指数不低于3),这种破坏主要是路面开裂、变形和坑洞等结构性破坏和辙槽、推挤、拥包等路面永久变形两方面。②影响道路服务水平、通行能力、道路环境和行车安全。车辆超限导致其发动机性能恶化、动力不足、控制(刹车)失灵,故障频发;车辆超限导致车速过慢,影响通行效率和质量;车辆超限产生的巨大噪声、振动及不完全燃烧产生尾气,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③扰乱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引发恶性、无序竞争,导致国家大量税费流失。
2、超限产生原因
超限运输现象产生有其深刻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运力不足问题日趋严重,为解决运力滞后问题,国家比较早的放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引导全社会进入,期间各地均制定了较低行业准入标准,且管理弱化,加之(资金、技术)门槛低、风险小、见效快行业特点,众多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大量涌入,同时大量法制意识不强、不具备从业资格个体业户也进入运输市场,最终形成了目前经营主体结构失衡,运力大大高于运量的局面。据统计,全国货运营运性汽车达552万辆,而营运企业竞达451万家,平均一个企业仅拥有1.22台车辆,行业体现出多、小、散、弱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化、信息化现代运输方式,集约化、规模化现代经营方式根本无从谈起,整个行业只得陷入一种竞争无序、资源浪费、运输效率低下的恶性循环之中,恶性循环直接后果产生极低运价,即每公里0.20元/吨至0.25元/吨,与20年前每公里0.20元/吨基本一致(据测算目前合理运价应为0.4元/吨以上)。众所周知,车辆成本一般由燃油成本、劳务成本、成辆成本、管理成本及税费组成,这二十多年里,社会物价水平大幅上涨,如煤油价格提高了6至8倍,劳务成本提高了十多倍,而运价二十多年竟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获利唯一途径只能是违法进行超限运输,即通过“大吨小标”方式,将偷逃的各种税费“转化”为利润。这说明,由于极低运价,加之业户违法经营,导致超限运输“怪胎”出现。
二、治超经验
回顾治超历史,交通部门曾付出巨大代价,比较典型的是早在1989年12月11日,国家交通部曾出台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89)交工字699号,明确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由于种种原因,1991年4月,国家交通部又专门发文通知废止了该《规定》。又如9月11日,316国道福州白龙公路治超站又发生一起恶性暴力抗法事件,导致一名公路分局副局长死亡,多名执法人员受伤。在这样历史背景下,两年多治超工作取得如此巨大成果,实属难能可贵,因此对前期治超工作进行总结,仍将对下一步工作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1、领导重视。,国家成立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此后,根据工作需要,又相继将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纳入其内,形成了由九部委组成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完善组织保障。
2、信息公开。“政策信息公开透明,扩大群众知情权,避免暗箱操作”,这既是政策推广后减少阻力明智之举,也是现代社会成熟的一个标志。此次全国治超行动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在启动前和实施过程中,信息全部公开,并全程实施同步宣传。就治超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处罚标准等相关内容,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专家座谈、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宣传活动,做到了家喻户晓、人所共知,为治超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决策科学。鉴于超限运输问题由来已久,且存在一定普遍性,在总结历史经验并科学分析现状基础上,确定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与社会可接受程度适应”指导原则,并采取各种措施,将治超与保障经济发展、服务群众、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同时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了预案,建立了灵活的应急机制。此外,根据不同时期特点,科学地制定了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并适时推进,如为“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 [] ,长期治本”;为“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为“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上述举措为治超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政策保障,有力地指导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4、公众参与。通过正确舆论引向,合情合理宣传,消除了社会各界各种片面认识及观望态度,并充分认识到治超不仅有利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
自身安全和利益,进而了解治超、理解治超、支持治超、监督治超,使治超由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和公众行为,为治超工作奠定了坚实群众基础。
三、当前存在问题
1、治超成本过大。“顽症用猛药”,鉴于当时全国超限运输问题比较严重实际,在治超初期,各地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施“人海战术”,治超成本高昂。据统计,自6月20日至6月20日一年时间里,全国仅执法人员就出动1350万人次,但是在治超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今天,已不宜再采取此模式,这有悖于全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理念,况且我国属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继续大量投入,客观上也已是力不从心、难以持久,必须用发展观点、创新精神、改革思路予以解决。
2、检测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各地约采用动态称重系统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认定工作,动态称重系统可以保障实施检测时通车效率,避免车辆堵塞,但也存在较大称重误差的不足,目前,我国确定行业动态误差标准为3%,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动态误差实际值远高于理论值,检测设备稳定性较差,检测精度极易受气候、车速、环境等外在因素影响,同一型号不同检测设备甚至同一检测设备对同一超限车辆分别实施检测,不同次检测结果存在较大不同,广大车主对此存在较大异议。
3、认识不一、政策不一、标准不一。此前,国家各部门均按照各自法律法规,对涉及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管理,但是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处罚标准等存在不同甚至相抵触规定,为有效解决此问题,在治超初期,国家通过部门规章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主体,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结果不一。例如对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罚款,公安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可依据《公路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即便同一部门在不同地区,由于种种原因,也会采取不同治超政策。例如对运送集装箱的同一超限超载车辆,在有的省就不认定其为违法,而在我省按国家规定就认定其为违法。这种现象存在,不但不利于治超工作顺利开展,而且也影响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极大削弱政府公信力,亟需解决。
4、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治超工作需要。“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同党和政府制定其他利国利民政策一样,治超工作也是要由基层执法人员去理解、宣传、掌握、推行。因此,治超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决定的。通过两年多实践表明,这支执法队伍主体是好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部分地区治超工作启动的比较仓促,在时间紧、任务重前提下,执法人员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设置偏低,导致部分素质偏低、不适应工作需要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并引发了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对突发情况判断不准、处置不当,甚至违法违纪现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表示不满,强烈要求给予纠正。
四、几点建议
1、尽快启动计重式收费工作。
近一时期,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计重收费调研、准备、启动、推广工作,部分先行地区特别是华东地区,已初步取得一些成功经验,而且发现通过此方式,在有效遏制超限行为方面也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这充分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必要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同时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必将对彻底解决超限问题产生决定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我国计重收费尚属新生事物,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启动开展,在推广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前期准备:
首先,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工作要遵循统筹安排、兼顾各方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严格按法定程序谨慎、稳妥实施,坚决避免标准确定过低,影响公路建养资金筹措,也要避免标准确定过高,波及物价水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做到信息公开,尊重民意,必须要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组织网上讨论、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提高定价质量和水平,减少推广后的阻力。
其次,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与治超工作相比,推行计重收费工作涉及方面将更广、范围将更大,难度将更大,因此,宣传工作好坏,将直接影响此项工作兴衰成功。
再次,进一步提高称重设备检测精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引导、鼓励、扶持设备生产厂家,加大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为推广计重收费提供高质量、高标准、高性能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最后,妥善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之间关系。因为计重收费站与治超站在实际布设中可能存在一定局部冲突,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妥善协调好两者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科学衔接、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2、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有法可依。
根据工作需要,尽快构建完善治超法律体系。一是加强配合和协调,对各自依据法律法规等要进行梳理和排查,对其中发生相互抵触的规定,经协商研究,并按照程序,进行修改调整,做到统一规范,以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二是针对目前管理上存在的法律空白,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要加快立法工作。发改委应研究制定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办法,以改变目前只能对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及其报送产品进行审核,而对车辆后期生产环节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状况。工商部门要出台相应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非法改装行为查处力度。公安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加快更正和恢复“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吨位工作进度,同时堵塞漏洞,坚决禁止为违法车辆办理牌照等手续。质检部门在对汽车零部件及局部产业实施了强制性标准基础上,应加快出台对整车质量标准确定工作。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并认真执行。
3、构建治超监控网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加强检测站规划和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将治超站作为新建设公路附属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此外,要进一步增强站点建设工作前瞻性、预见性,不但考虑当前,更要着眼未来,要争取以站点为依托,将公安、环保、林业、动检等执法部门纳入其中,通过整合资源,实施强站扩权,将治超站提升为一个综合性公路检查站,以满足未来综合执法需要。
②加强治超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建立完善治超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4、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适应治超工作需要。
各部门注重对超限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科学文化、工作业务等方面素质。教育执法人员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时教育执法人员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保障稳定原则,把握好治超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开展治超工作。
5、强化执法监督,不断净化执法环境。
坚持制度、教育、监督、处罚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杜绝违纪行为。一是要总结工作实际,对已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深刻分析当前违纪行为特点,准确把握其发展动向,制定预见性更强、操作性更强、针对性更强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开展形式多样教育,教育执法人员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良好道德情操,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资金、技术投入,不断提升监控水平和技术,增加科技含量。四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增大违法成本。
6、加大查处力度,实施严管重罚。
全国集中治超工作经过年三年推广,目前,全社会有关治超法律意识不断健全,法律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对少数知法而又故意违法业户实施严格处罚,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使其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如日本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一超三罚,既罚司机也罚运输企业,还要处罚货主;德国超限运输严重的人要坐牢;澳大利亚处罚超限运输办法是让超限企业或个人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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