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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律评-明军说】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2016)2号文件的“十大”看点

 半刀博客 2016-09-06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2016)2号文件的十大看点


前言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下发了浙高法民一(2016)2号文件,即《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军律师认为,虽然该《2号文解答》系浙江省高院在本省法院系统内适用,但就目前最新司法实践的趋势掌握,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在地方的适用落实,还是很有参照和借鉴意义的。现将该《解答》中19个问题,简化成10个问题,结合明军律师自己的看法,一并与各位分享。


被告“不吭声”,视为放弃“抗辩权”(第二条)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不发表意见的做法较为常见。通常的说法是,“我不同意离婚,所以从来没有考虑过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没有什么可说的”。之所以被告会这样表述,一是为了不让原告摸清自己的“底牌”;二是因为知道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上不会判离,自己如果说财产咋分,会担心法官认为自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思想准备。


出于以上原因,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对此种情况,浙江高院的明确态度是“被告经询问仍不发表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该说,这样规定,对于震慑被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被告即使坚持不发表意见,能否给其带来实质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不予判离的情况下)还需要实践观察。


第一次虽然不判离,但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条)


令人欣喜的是,在第二条中,浙江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案件不判离,法院仍宜对夫妻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处理”是非常积极和有益的。


为什么呢?

为什么呢?

为什么呢?


以往很多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因为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予判离,因此,个别法官认为,共同财产的情况查了也白查,反正都不判离。这就给了个别当事人继续转移、隐匿、消耗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当然,浙江高院虽然这样规定,但各地法院工作量非常饱和、法官能否认真贯彻落实我是满怀希望的,也希望各地法院能予以借鉴。

没有登记、但已经同居,也可以酌情不返还财产(第四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曾规定,没有登记结婚是可以要回彩礼和礼金的法定情景。而浙江高院这次解答做了进一步解释,意思说,根据浙江高院的理解,上述规定并没指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景。因此,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比如,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彩礼数额及使用等因素)酌情判决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当然,前述“返还”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原来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原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是构成赠与的实质条件,则不在此例。

仍然不支持“忠诚协议”的强制效力

对于一方因发生“婚外情”或其他过错,出具“保证书”、“承诺书”,或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财产的协议,浙江高院的解答继续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保持一致,认为,“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而不是“婚内约定”,因此,一方返悔,法院不予确认协议效力。当然,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又返悔的,明军律师认为,法院也不会支持。

“房事”最大,6个条款予以规范(第七条到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 一方婚前买的房、支付全部房款的,仍是个人财产。


2、一方婚后购房,但用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这叫“婚前财产(如存款、或婚前房产在婚后抛售后再全资购房)在婚后的形态演化;但是,要格外注意,如果这种情况下,在婚后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或者又拿婚后的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买新房的,则房屋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了哦。


3、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增值”补偿明确了计算公式。

最高院的部分资深法官曾撰文在处理此问题时,可用的公式和浙江高院的此次颁布的公式差不多,都是解决目前婚姻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最普遍的问题,即婚后共同还贷、如何计算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对此,此次浙江高院明确的公式是: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案例

一套房子,双方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时房价200万,贷款100万,应还贷利息总额50万,现已还本金+利息20万,现在房价300万,分割公式套用后:


20万/(200万+50万)*300万/2=12万。也就是说,还贷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是12万,注意不包括首付出资的部分哦,仅指还贷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


4、父母婚后出资、给自己孩子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又分二种情况:


(1)父母婚后全额出资给自己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归自己子女一方。该规定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具体应用,该房产为一方财产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没有借款和贷款。


(2)父母婚后部分出资、夫妻也部分出资买房,不动产虽然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没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该不动产仍为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条比较复杂,我们举一个例子哦。

比如,婚后丈夫(男方)父母出资100万,夫妻也凑了100万,买了一套200万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现在房子值30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100万元,以及对应房子增值部分(300万-200万=100万)/2=50万。那么,离婚时,女方能分多少呢?300万-(男方父母出资及对应增值部分合计150万)/2=75万元。男方得225万。

明军观点

“可怜天下父母心”,结婚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目前的形式下可以理解。但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是产权证只写在自己子女名下才可以,如果产权是写在夫妻双方名下,父母的出资,就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女方就可以分到接近一半(考虑财产来源于男方父母,法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甚至一半的份额了,一定要注意!


5、夫妻一方约定个人所有房屋归夫妻共有,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可以反悔。

如果老公在结婚前、甚至在结婚后表态、甚至写财产协议规定的明明白白,要把自己在婚前个人所有的南京西路的房产,结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子,把老婆哄得开开心心的,但一直没办手续。老婆清醒后或者双方关系僵化后,老婆要求老公履行诺言,房产“加名”,法院会如何判呢?这条规定的很清楚,老公把个人财产加老婆的名子、变成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就等于一句空话,老婆们可不能只相信甜言蜜语、和一纸未经公证的协议书啊!要么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要么写好协议马上去办产权变更手续才能“变现”啊!同理,老公把个人房产婚后送给老婆一个人,亦是如此道理。


6、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租金算共同财产,不多述了。


离婚协议中共同对子女的赠与,离婚后一方不能反悔(第十条)

离婚时,父母都表示最重要的是孩子、最爱的也是孩子,都愿意将共同财产分一部分给孩子。就这样做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并办理完了离婚手续。但办理完后,有一方反悔,不想给孩子了,法院能支持吗?浙江高院的解答与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意见一致,又进一步做了明确,认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果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特别要注意了,如果是离婚协议中,老公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赠与子女,离婚后又反悔了,法院会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老公赠与的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要格外注意,再强调一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离婚后不能反悔,但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哦!

明确“工商股权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

之前,最高院曾在一起典型案例公报中评析,工商局的夫妻持股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这里,浙江高院的解答成文明确了,工商股权比例,不等于夫妻财产约定,除非另有证据,否则,还是合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是对孩子的赠与

结婚后,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孩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比如年金险、医疗险、教育金等),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父母一方作为投保人,单方终止保险合同、拿回保单现金价值,该部分,仍应为子女的财产。

孩子不是自己的,能要补偿(第十七条)

喊了“爸爸”好几年,离婚亲子一鉴定,孩子不是自己的,是一件痛苦无比的事!浙江高院明确,男方可以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但是,但是,男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花了多少钱养孩子,否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了。注意,这不是赔偿,是补偿。至于男方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至少浙江高院的司法解答中并没有明确态度。

老公放弃继承、老婆无权主张赔偿

如果公公婆婆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按说老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如果老公放弃继承,老婆认为这样会侵害她的一半财产权益,而法院如何认为呢?

浙江高院认为,老公放弃继承权,无权征求妻子的意见,原因很简单,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妻子只有在老公继承遗产后,才能达到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老公“故意”不继承,这也是行使权利啊!这当然也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

当然,浙江高院进一步明确,如果老公放弃继承是与其他继承人恶意串通的,其实是取得继承财产的,老婆可以要求分割,并可以请求法院对老公的恶意行为予以过错认定。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必要的,但老婆想证明老公恶意,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举个例子来说,公、婆很富有,没有写遗嘱全部同时去世。老公“串通”姐姐与姐夫,声明“放弃”继承权。姐姐与姐夫继承了全部财产后,又“指定赠与”老公一个人一半的财产(遗产的一半),如何举证和评析老公与姐姐、姐夫的恶意呢,供大家思考。


总体来说,浙江高院的这个司法解答,对于财富管理格外重要,不仅律师,而且每个人都值得认真学习,附该《解释》供大家参阅。



附该条文: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高法民一〔2016〕2 号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是否需要先行提起宣告失踪程序?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能否予以支持?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起诉要求履行。

  十一、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能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支付全部款项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十二、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有权撤销赠与;另一方则主张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表明夫妻间赠与关系应受《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处理的,可予支持。

  十三、婚后夫妻双方设立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有双方持股比例,该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可否据此分割公司股权?

  答: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进行过夫妻财产约定的,该登记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当事人仅凭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据此分割的,不予支持。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股权进行分割。

  十四、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相关经营管理由该房产所有人一方进行,所得租金性质如何认定?如相关经营管理由该房产所有人委托他人进行,所得租金性质如何认定?

  答:房屋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维护状况密切相关,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属于经营性收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所得租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由夫或妻一方经营管理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所得租金仍为夫妻共同所有。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十六、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规定精神, 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经确认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予以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一般可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进行举证。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酌情确定。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可否主张放弃无效或请求赔偿?

  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对继承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或者以对方放弃继承为由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其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十九、农村宅基地审批时,建房用地审批表上包括有未成年人,其父母出资建造宅基地上房屋,未成年人对该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份额?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报。在确定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村民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建房用地审批表上包括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房屋分割时,一般应按照审批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适当考虑出资、出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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