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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组坚守责任担当的思考

 yxzxyz15 2016-09-07

 

 

市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  斌

 

   在现行体制下,纪委监察部门派驻到各单位纪检组具体落实“三转”和“两个责任”的监督责任,存在着许多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一步解决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依据主责主业回归、确保派驻纪检组能够发挥职能、有所作为,坚守责任担当,是摆在广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道现实问题,也是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必要保障。

   一、派驻纪检组工作现状及制约工作开展的原因分析

   派驻纪检组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本级政府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上述派驻纪检组的职能,清晰的明确了纪检组工作范围,其中几个关键字是监督、检查、协助、会同、督促和协调,由此可见纪检组是纪委部门派驻到所辖单位的监督主体,但在现行体制下实际履行这些职能却存在一定困难和制约。 

   (一)角色定位难以把握。一是纪检组受到双重领导。按照《党章》第四十三条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就是说纪检组工作应向派驻单位党组和上级纪委(当地纪委)负责,既要接受所属党组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双重领导关系如何处理?是否分先后轻重和主要次要关系?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检组有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所属党组和同级纪委之间出现分歧的时候,或者他们之间安排的任务出现冲突,纪检组应该遵从谁的指示开展工作?这些问题使纪检组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按照所属党组的意图办,那么就使监督流于形式;如果按照上级纪委的指示办,就会让自己被所在单位孤立,致使开展工作会阻力重重。二是纪检组人员受到多重领导。纪检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单位领导,又是纪检干部,按规定纪检组长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是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监察室主任和纪检干部同样要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果纪检干部是兼职干部,还要受到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和管理。这样,使得这些干部开展纪检工作不好把握自己的角色,不可能仅仅听命于纪检组长,经常还要注重听从其他领导的意见,开展工作就束缚手脚。

   (二)工作任务不够明晰。虽然《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已经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致使对一些问题的定性模棱两可,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模糊。一些纪检干部只知道负责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在具体落实中缺乏明晰的工作指导。实践中,由于派驻单位的职能不同,基本上是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开展工作的,派驻纪检组不像纪委部门一样,具有很强的查办案件权限,纪检组名义上是纪委派驻机构,但干部管理、编制、保障均是所驻单位提供,导致派驻纪检组工作环境处在“三无”的状态下,即“无人、无权、无经费”,组织保障软弱,权威性、独立性缺失。更有甚的是个别派驻单位没有真正把纪检监察摆到应有的位置,故意干扰和压制纪检工作的开展,导致纪检组得不到准确定位和应有的地位,发挥不了纪检组应有的作用,难以在履行职责中有所作为。对于要求的回归主责主业,向查办案件方向发展,在现行体制下,派驻纪检组确实难以有效开展查办案件的工作。纪检组作为纪委派驻的监督机构,属于纪委部门设在行政一线的一道屏障,理应依法依纪指导派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预防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力度,将纪检监察职能主动渗透到派驻单位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促进派驻单位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运转。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操作细则,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使得工作要求和实际开展很不协调,一定程度上来说,纪检组开展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派驻单位党组,尤其是派驻单位党组书记、负责人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如果领导重视该项工作就做得好,如果领导不重视,该项工作就不好开展。而目前的现状是,虽然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在反腐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经常性开展活动,但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把纪检监察工作喊得响就行了,实际深入推进触碰利益实质,担心会触及深层次矛盾影响个人前途,不愿拿出硬手腕来针尖对麦芒。另一方面,纪检组在所派驻单位查办出案件,是工作成绩?还是工作失职?纪检组是否要承担相应监督责任,纪检组负责人是否会因监督不力被追责,这些都需要详细的规定和明确,对于纪检人员能否安心踏实的去监督执纪、查办案件、追责问效至关重要。

   (三)职权受到相对制约。现行体制下,派驻纪检组所处什么位置、担负什么职能、扮演着什么角色,直接影响监督效能。《党章》规定纪委派驻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      (党组)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派驻单位的党组对单位纪检组享有绝对支配权。因为各派驻单位党组是该单位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决定着干部的晋升和福利,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实际职权,纪检组的各项工作措施和处罚决定必须得到党组的认可才能得到落实,进而产生实际的效果。虽然纪检组长由上级纪委派驻的,有空降的权威,与驻在部门没有过多纠葛,有超脱的优势,同时又“驻”在部门,可实现到场监督,从制度设计来讲,纪检组长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并不存在明显障碍,但从工作实际看,监督别人总是让人不太舒服的事情,执纪、问责更容易得罪人。尤其是在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的现实条件下,部分派驻干部觉得吃人家的饭,还要管人家的事儿,感觉有悖人之常情,面子上抹不开。这个时候,有些纪检组长就讲究庸俗的一团和气,与监督对象成了“自家人”,对一些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甚至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向派驻自己的上级纪委报告情况时高唱平安赞歌,与驻在部门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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