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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非刑事司法赔偿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天童老僧 2016-09-08

记者今天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不仅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同时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以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据介绍,除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以外,国家赔偿案件还包括仅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即所谓“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解释》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据介绍,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指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悖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故《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将先予执行单列,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对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违法保全、错误执行等情形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四类。

该负责人指出,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违反法定条件决定先予执行,以及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和范围先予执行两种情形。“通过这一规定,以期防范个别法院滥用职权,不能公平对待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裁定先予执行,以及极少数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勾结,恶意申请先予执行后撤诉,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等现象发生。”

与2000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相比,《解释》根据审判实践和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化,增加了对不动产、特定动产、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解释》还包括了人民法院在依申请保全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形。

据了解,在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实践中,被申请赔偿的司法行为主要是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案件分别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60%和25%左右,合计占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80%以上。为此,《解释》以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实践情况为前提,着重对错误执行和违法保全这两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程序中应尽的法定义务予以囊括,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救济权利、规范公权的立法宗旨。

《解释》共二十二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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