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域划分】部分调整的通知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区域划分宪法修正案”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为了完善国家的城市化体系,促进城镇化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水平,现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区域划分作出部分调整,通知如下: 1、州级市:州级市作为国内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应以市辖区为主要管辖范围,其城镇化水平整体要求应在80%以上,非农产业占80%以上,经济总量应排在全国城市前100名内,或排在所在经济欠发达省(自治区)的前3名,或排在所在经济发达省(自治区)的前5名内。对于到2020年底城镇化水平在60%以下的原地级市应更名为州,现有的地区、盟撤并或更名为州。 2、县级市:其整体城镇化水平在80%以上,辖区人口30~200万人,非农产业占80%以上。现有的林区、特区、旗、自治旗撤并或更名为县、自治县,蒙古族居民占50%以上的自治县根据其民族意愿经批准可设立为自治旗。 3、市辖区:其整体城镇化水平在85%以上,辖区人口30~200万人。 4、街道办: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城镇化水平应在90%以上,辖区人口3~10万人。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个独立的并由3个及以上连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可视为中国的镇级市。其城镇化水平应在75%以上,20~30万人的经济强镇可以按副县级市配置主要行政人员。 5、建制镇:除上条关于建制镇的规定外,国内其他一般建制镇的城镇化水平整体要求到2015年底应在55%以上,到2020年底应在60%以上,非农产业占80%以上,辖区人口3~10万人。到2020年底不能达到标准的镇应更名为乡。现存的区公所撤并或更名为乡镇。 6、居委会:市辖区、街道办政府驻地设立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城镇化水平应在95%以上,辖区人口以2000~20000人为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个独立的其他镇区城市居民委员会,可视为中国在农村最小级别的城市居民点-村级市,其城镇化水平应在90%以上,聚居人口3000人以上。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本行政区域的更名、调整的审批手续,到2018年底完成全部调整工作,少数经批准可延至2020年底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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