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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官遴选入额考试真题(值得收藏)

 昵称32037458 2016-09-11

2016年9月4日,陕西省检察官入额考试落下帷幕。


为了响应全国检察同仁的殷殷期盼,特将本次考试的试题整理如下。本次试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案例,第二部分是民事案例,考生根据报考选择一部分作答。


刑事案例:西安市莲湖区院刘晶晶整理提供

民事案例:西安市雁塔区院范锋艳整理提供



一.刑事案例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广西人;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广西人。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忙,韦广贤同意。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蒋某某,遂对其进行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蒋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蒋进行殴打、掐脖窒息,导致蒋某死亡。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蒋某,遂报警。经鉴定,蒋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蒋某的妻子周某给蒋某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蒋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次日,韦广贤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蒋某家属赔偿3万元 。


问题一:(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二.民事案例


原告李刚,被告商权仲、商致学。


1995年,李刚单位给其分了一套房屋,按房屋标准价值计算是两万六千多元,折算李刚的工龄等各项福利,李刚向单位支付了一万四千多元。后单位向李刚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证书载明产权人李刚,管理单位为该公司。李刚占产权的61%,单位占39%。


1998年经李刚的叔叔李马翔牵线,李马翔的岳父商权仲给了李刚16000元(李刚实际收到11000元,另5000元给了李马翔),李刚单位所分房屋由商权仲一直居住使用。


2003年,商权仲老伴去世,商权仲搬回老家高山县居住,将涉案房屋交由儿子商学致居住。2008年,李刚将商仲权、商学致起诉到西京市河滨区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李刚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2、判令商仲权、商学致停止侵占并返还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1其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单位名称的变更;证据2其父李世林的收条,证明收到11000元房屋使用租金;证据3该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房屋中占比例;证人李马翔的证言,证明收到的11000是房屋使用租金。


被告商学致提供的证据1证人赵宏君的证言,证明赵宏君曾听李马翔说过是被哥哥逼迫说那11000元是租金的;证据2李刚手写收条一张,收到人民币11000元,证明是购房款;证据3李马翔的证言证明双方有给钱和交房的事,但具体不知道是买卖还是租赁。


河滨区法院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当事人陈述一致,并认定李刚收到的16000元为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刚与商仲权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是李刚在出卖房屋时未告知商仲权其对房屋仅有61%的产权,在出卖合同的无效中承担主要责任;商仲权明知所买房屋是单位福利分房,也应该承担房屋买卖的相应部分的风险。李刚1998年将房屋卖出,现在看到房屋价格上涨,以自己手握房产证的有利条件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其行为是错误的。现在李刚要求返还房屋,应支付房屋的现在价值购买回来,但是李刚不愿意申请鉴定,无法确认房屋现值,法院无法就此作出判决。遂判决驳回李刚的诉讼请求。


李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西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上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为由,(2010)西二民自第235号判决,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西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上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为由,(2010)西二民自第235号判决,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刚向西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案例分析:(60分)

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2、李刚对涉案房屋有哪些权利?

3、李刚和商权仲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4、商权仲对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商学致是否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权?为什么?

5、综合分析本案是否应当抗诉?

6、本案如果发回重审,你认为应当如何裁判(不考虑撤诉、调解)

二、文书制作:《民事抗诉书》(40分)



结尾

1.再次致谢检花刘晶晶、范锋燕,原来记忆力是和美貌成正比的!

2.根据回忆整理,和试卷略有出入,欢迎陕西的检察官留言补充。同时欢迎全国检察同仁留言解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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