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江西省鄱阳县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除收取物业管理费外,还收取电费、水费。另外,供排水公司受托收取城市排污费,也转托我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排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代收排污费可以不计缴税款,但要在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你公司在接受供排水公司的转托时,应索取相关票据。 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排污费的增值税待遇不同,必须分别核算。 物业公司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水、电、物业管理都适用同一征收率3%,即使如此,由于水费差额纳税,排污费不纳税,还必须分别核算。 也有少数物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向电力公司购进电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向供排水公司购进水费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 江西省鄱阳县国税局 陈荣彩 王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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