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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税基存在差异

 songsgt 2016-09-12
企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税基存在差异
                          2016.9.9中国税务报 韩晓琴 孙斌 曹永旭

    毫无疑问,营改增后做好对增值税的分析至关重要。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是税收的主要税源。由于增加值与增值税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相关关系,因此统计部门将增值税作为核算增加值的重要参考指标,而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分析时也会特别关注统计局提供的增加值数据,通过增值税与增加值的分析,来看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是不是协调一致。然而,从增值税与增加值两者计算的口径、方法和范围看,企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税基存在差异。

    第一,核算价格的差异。统计部门公布的增加值绝对额是按现价核算的,但增加值增幅是按不变价来核算的。不变价增加值是把按当期价格计算的增加值换算成按某个固定期(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从而剔除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以使不同时期的价值可以比较。目前我国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计算,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如2010年~2015年不变价增加值的基期是2010年,2016年~2020年不变价增加值的基期是2015年。税务机关公布的增值税总量与增速都是按现价来计算的——因为增值税实行从价计征,无论是增值税的绝对额还是增速都有物价带来的影响。因此,价格变动不影响不变价增加值,但对增值税影响很大。

    第二,时间的差异。增值税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实际“销售”产品与服务价值作为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只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实现销售或视同实现销售,才作为最终产出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值是以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作为核算依据,只要是当期的生产,无论其是否实现销售均作为最终产出统计。

    第三,中间投入的差异。生产法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加值核算中,只有当期耗用的外购产品和劳务,才作为中间投入进行扣除,而对固定资产核算增加值是采取折旧方式分期摊销的。增值税的计算中,只要当期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均可抵扣,其中既包含原材料和应税劳务等与增加值核算相同的项目,也包含固定资产等增加值核算中采取折旧方式分期摊销的项目,对外购固定资产只要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可以一次性抵扣。因此,增值税中间投入的扣除范围更广。

    第四,影响因素的差异。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企业有上期留抵税额,还要进行抵减,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就会小于等于应缴增值税,如果企业集中大量购进原材料或者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会大量增加,这会直接降低增值税的增速,甚至有可能导致增值税负增长,而增加值的统计不受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的影响。

    第五,统计范围的差异。增加值按属地管理,只要是本地区范围内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均纳入统计,而增值税按管辖权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跨省经营的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增加值与增值税的分离。

    第六,税法特殊性规定的差异。现行增值税税制中设置了适用于一般纳税人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11%、6%的低税率和零税率,5%的简易征收率,以及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造成不同类型纳税人相同数量增加值的税收产出可能不同。另外,对于小微企业有不达起征点免征的规定,对黄金、军工、涉农、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有若干税收减免的规定,这些纳税人纳入增加值统计但不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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