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4〕1549号
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属性判定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性判定的请示》(苏环办〔2014〕2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化工等行业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液不作为生产废水进行管理,其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适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其他废物中“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
二、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或废液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适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其他废物中“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其属性判定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工等行业废水处理污泥,则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判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来源:环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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