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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收干货】会计实务处理热点问题精华篇(含一般纳税人当月未开票科目如何做)

 刘刘4615 2016-09-14
2016-09-02 会计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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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一张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可以认证抵扣吗,如果不认证抵扣可以直接入费用科目吗,会变成滞留票吗?

A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去国税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小规模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抵扣。 如果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小规模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的)则不可以抵扣。

Q2:公司今年组织全体员工旅游,请问开什么项目的发票才对我们公司最有利?发票项目可选旅游,会议费,代订住宿。

A2: 其实组织旅游,如果是真实的,全体员工去的,与旅游公司签订真实合同,有名单的,话,是可以计入应付福利费的,当然如果对方是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是福利性质的,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开具其他费用,比如住宿还是会议都是违背真实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凭着上述的完整资料是可以按照工资总额14%来进行税前扣除的

Q3:企业租的办公室租金每年3000元,税率12%;占地面积105平米,每平方米5元;每年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呢?

A3:正常是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果由你公司代扣代缴,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都是按季度缴纳 房产税每季度3000*12%/4 土地使用税每季度105*5/4

Q4:算主营收入税费时,会跟发票上单项税额汇总算出来不一样,上个季度开票6000.01.主营收入发票合计58252.42,税额1747.59.我自己算的是主营收入58252.44,税1747.57.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A4:最好根据发票上的汇总数来填主营收入和税额,尽量做到跟增值税报表一致。调账的话可以做相反分录回去冲减差额部分。

Q5:老师,您好,公司预交下半年物业费 物业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票该如何做账?费用按月计提的话,分录该如何做?

A5: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Q6:公司租赁个人的车,加油费, 停车费 ,修理费这些公司可以报销吗?是不是需要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税点是多少呢?

A6:有两个方法,第一个租赁个人的车子,这些报销费用直接加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方法,签订租车协议,到税局代开发票,缴纳必要税费后进行入账,一般来说这个是动产租赁,是3%小规模的,但是有附加税和个税的缴纳哦

Q7: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选择老项目简易征收,这个月并开出发票,税率是百分之三,不能抵扣,我做账的科目还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嘛?

A7:你做的不对。 简易计税,不能用销项减去进项的方式计算缴纳税金。在计算税金时,用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应交增值税。 1.销售实现收入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1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2同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Q8:专管员说我们企业所得税汇算需要自查,说什么贡献率低于1%,请问是什么怎么回事?

A8:贡献率是指企业角度来看,对国家有多大的贡献,税收贡献率,这个税收贡献值小于行业缴纳的税收数额,就告诉你们要自查,变相的让你们交税

Q9:各位老师好,我想问,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佣金开票,怎么开,去国税局需要带什么材料,我之前是一个一个开的,然后拿着去地税局交附加税。

A9: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Q10:营改增后,买房送家电如何账务处理?混合销售交增值税吗?

A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山东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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