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 那么作为推进内销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内销集中征税”与传统内销征税相比有什么优势,又该如何操作呢?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简单来说,就是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销后税”,相比传统的“先税后销”模式,集中内销征税的优势非常明显! ▲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企业月度内销纳税金额超出申请的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时,应在额度超出前到主管海关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供稿:宁波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
|
来自: 飞狼异族 > 《综合保锐区/加工贸易/物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