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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引发的五大争议(超详细实用)〖以案说法〗18

 半刀博客 2016-09-14

 作者简介:尘土,一名热爱法律的法律人,201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劳动争议专职仲裁员。

本文经作者特别授权发布!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计某到某公司应聘,成功应聘后当天即上班。1月1日中午,公司主管要求计某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一摞材料(其中包含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声称要为计某办理入职手续。计某仅在劳动合同上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2016年1月1日),其余劳动合同事项均未填写。2016年8月,公司解聘计某。计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为证明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向仲裁机构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计某签字外,还有公司的签章(公司订立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但劳动合同由双方填写的项目基本空白,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也未填写。


 


想看昨天的投票结果?不着急,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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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

是否有效?计某可否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与计某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即生效。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文本的必备条款包含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计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空白未填写的事项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笔者认为,未约定事项虽然为设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但不能因此否定劳动合同明文约定的其他部分如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等部分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之立法原意可推知,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不完备(不完备不等同于无效,而是因未约定而未生效,无效一般特指以约定事项出现法定情形而致使自始无效)的,不影响已约定事项合同部分的效力,即该份残缺劳动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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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否视为以签订日期为始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了期限的,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为劳动合同法定期限。既无约定期限也无法定期限,双方应进行补充协商以明确,劳动者也可对此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补充协商和约定。

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合同订立日期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因此不能一竿子打死将合同订立日期视为合同期限起期。此外,民事领域遵从意思自治,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约定应不违反法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分配权利义务。凡是“视为”某种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存在,均因无明确约定或并非确定事实,由法律根据基础条款明文扩张解释涵盖某种情形,如视为送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工伤等。本案中,无约定亦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因此不能认定该份合同为“以签订日期为始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补充约定。如协商不成,以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期限为准,因为合同期限不明确不影响劳动关系期限的确认,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可以参考事实劳动关系下期限的认定。

此探讨之意义:厘清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除约定与法定之外,不可想当然“自创”权利义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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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等标准,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劳动条件?

有的用人单位也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根本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甚至连单位的管理漏洞都不能察觉,这可就辜负法律的一番好意了!

本案中涉及严重失职渎职者,用人单位按理应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谁的劳动合同?

李某犯下滔天大罪,当然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自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对于其他同车的劳动者,以及对此事负有监管和领导责任的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新闻所述:作为曾经的大石桥押运员,林成君明显感到,押运人员内部的管理并不严格,漏洞颇多。虽然每辆押运车都只配备两名押运员,每名押运员持枪一把,但携款员、司机是否会携带武器上车,并没有人知道,“我们不搜身,不安检。”这条漏洞直到现在依然存在,王正作为从2014年入职的司机,从没有在上车前被检查过是否携带危险品。这个安全漏洞一直没有得到重视,被李绪义利用,他作为司机随身携带手枪上车时,无人知晓。

既然这是一条漏洞,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予以规定,尽管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发生,但,要追究其他劳动者的责任,凭什么?规章制度不再是摆设了吧?

不实用体现得较多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严重”、“重大”如何界定?不界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空间就变窄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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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四:假设公司盖单位公章后,要求计某签字且不允许

阅读合同,此情况下计某可否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

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区别而论。

1、若公司承认或者计某能够举证证明(如多位劳动者证人证言互相印证),签订合同时公司不允许阅读合同条款即收回所签合同的,因为合同签订程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之规定,所以此情况下合同不生效,计某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当支持。也许你会说:公司不允许计某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计某应当拒绝签字!但是在现今用工大环境之下很多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拒绝签字很可能导致被多家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被迫失业。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若劳动者完成“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举证义务的,则可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

2、但在仲裁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无力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未经平等协商且合同内容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因此劳动者往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从而败诉,此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因无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争议五:若双方认可劳动者无阅读及书写能力,他人代签

而由劳动者按手印的,劳动者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

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宣读劳动合同内容,告知合同约定的事项,劳动者知悉相关情况后,在合同文本上按手印。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劳动者在合同上按手印的效力等同签字效力。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是,若单位承认或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签订过程中,劳动者并未与单位协商劳动条件及知悉合同内容,或者用人单位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按手印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总结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在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之后再对合同进行签字确认,否则即使与事实不符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将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而劳动者一般也很难掌握反驳证据从而败诉。

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管理合法用工,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两大基石。


 


公布昨天的投票结果

编者按:

昨天的问卷调查,有点插科打诨的感觉,调节一下气氛而已。现在宣布一下投票结果吧(截至2016年9月13日23时30分)!

问题一:计某和公司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是(67票,60%)

否(45票,40%)

问题二:如果计某和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能够成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28票,25%)

无效(19票,17%)

部分有效(42票,38%)

劳动合同不成立(23票,21%)

问题三:如果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点是何时?

没有约定起点(7票,6%)

2016年1月1日(54票,48%)

2016年1月10日(24票,21%)

劳动合同无效(27票,24%)

问题四:如果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期限的终点是何时?

没有约定终点(26票,23%)

由于没有约定终止时间,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1票,54%)

劳动合同无效(25票,22%)


 中秋节来临,为了弥补节日不发文章之遗憾,编者特地找了两部最新规定,与诸君共享!第一部是人社部颁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二部是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两部规定与本文并列,退出本文,在公众号里并列者即是。以后有时间,再慢慢解读!节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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