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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玺:晚清官员滥用私刑 残酷超乎想象

 zmf奥陌陌 2016-09-14

道光朝地方官员擅用非刑,需索勒逼,卖纵凶盗,草菅人命达到惊人的程度。各州县贪酷之吏往往“任胥役为爪牙,视斯民如鱼肉”,私设班馆、监狱。诸如福建闽县、侯官等地的“土地堂”,厦门的“间仔”,漳州、泉州的“虎药仓”,广东顺德的“知过亭”等皆是。种种非刑,难以枚举,“惨酷不可言状”。

王开玺:晚清官员滥用私刑 残酷超乎想象

文/王开玺

摘自《晚清政治史: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上),东方出版社

居官三字诀“清”“慎”“勤”中的“慎”字,即是说人命关天,这官者在处理词讼案件,特别是有关命盗等重案时,尤其应该仔细认真,慎用刑罚,更不可屈打成招。然而,在当时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清廷官员却往往滥用非刑,屈枉百姓。

贪与酷,在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下,从来都是紧密相连的,事实恰如时人所说:“古来贪、酷二字连缀而言,贪则鲜有不酷,酷则鲜有不贪,盖酷正所以济其贪也。”

道光朝地方官员擅用非刑,需索勒逼,卖纵凶盗,草菅人命达到惊人的程度。各州县贪酷之吏往往“任胥役为爪牙,视斯民如鱼肉”,私设班馆、监狱。诸如福建闽县、侯官等地的“土地堂”,厦门的“间仔”,漳州、泉州的“虎药仓”,广东顺德的“知过亭”等皆是。种种非刑,难以枚举,“惨酷不可言状”。

有人揭露称:广东省南海、香山等县私设的班馆,“俱安设木闸,中开数孔,将讹索不遂之人禁锢其中,引其手足从孔穿出,又加锁铐,致令不能坐卧。又有幽之囚笼者,令人不能屈伸。有闭之烟楼者,拘人楼上,楼板狭小,四不通风,以火烟从下熏灼,令人不能呼吸。尤惨者,用铁杆三尺余长,竖立于地,上顶喉颈,周身捆缚,锁镣手足,作盘踞状,欲坐不能,欲起不得,名曰‘饿鬼吹箫’。又有将人倒悬墙上,鞭挞拳殴,名曰‘壁上琵琶’。或将一手指一足趾用绳从后牵吊,名曰‘魁星踢斗’。种种非刑,难以枚举”。

更往往有殷实人家,并未犯案,亦被捏造案情,拘系班馆,任由贪官污吏随意讹诈,“需索洋银,动以尺称,洋银一百圆,谓之一尺。凡需索者,动辄议十余尺、数尺不等……倘不遂其讹索,直打至死而后已”。为了规避上级的检查处分,他们往往采取倒填年月日期的办法,先期捏称其人病重,“装为病故”,以掩饰其非刑毙命的劣迹。

在一些边远的地区,天高皇帝远,州县官吏更是肆无顾忌,残暴酷烈。凡乡保、团众捆送之人,官吏并不详细察审,往往“但凭单词,不容分诉,立毙其命”。地方官如此喜怒任性,草菅人命,在“州县习以为常,各上司恬不为怪”。更有酷恶州县,为捕役所愚,将良民诬为盗匪解省,及至邻境拿获正盗真凶,事实证明盗案与此人毫不相干之时,该州县官不但不为不平反,反而为此“老羞成怒,竟将此发回之十五人概行监毙”。

另外,地方州县还往往利用相验命案之机,大肆勒索,滥带长随书役从人等,动辄数十人,书役、长随等又各带马夫人等。据时人段光清记载,当地知县下乡验尸时,“必带仵作、刑书,遂至署内门印、签押、小使,署外六房、三班,以及本官仪卫、皂隶、马仆、轿夫一同下乡,多至百余人……是以乡里数百亩殷实之家,经地方官一番相验锣响,皆扫地无余赆矣”。

当然,这些随从人役等的一切饭食、工资、草料,“皆取偿民间”。由于差役的多方婪索吓诈,费用甚巨,致使民间遇有命案,“辄隐匿不报”。遇有本属寻常词讼,州县只需票传一人即可,但却常常差遣七八人之多。有时更是加派捕役、经承等复传,向事主“互相勒索,稍不遂意,凌辱百端”。遇有重大命案,贪官酷吏为讹诈富户,往往不准死者家属指告正凶,而是先行票传富户多名,甚至多达五六十家,有意驾词,广泛株累,致使“贫富均受其害”。厦门民人陈全被私押十七个月之久,直至出卖一位妇女,“将银贿差,始行放回”。甚至有臬司大员,“授意属员贿和尸亲”,消弭命案。

道光五年,御史廖敦行揭露说:各地方州县,多有“贿嘱仵作,隐匿伤痕,暗买见证,扶同隐饰,每致酿成巨案,实为近今积弊”。尤其恶劣者,是各地胥吏蓄意栽赃,讹诈株累。其方法是遇有盗窃案件,差役选择失窃事主邻里“资财殷实而无顶带者,扳出指为窝户,拘押索钱,每报一案,牵连数家,名曰‘贼开花’”。一般百姓慑于官府的法网,不敢与争,出钱七八千至十数千不等,“胥役欲壑既盈,始释之,谓之‘洗贼名’。一家被贼,即数家受累”,时人撰对联戏谑鞭挞称:“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贼案不开花。”

不但地方州县如此酷虐枉法,就是天子脚下的全国刑名总汇——刑部,也同样是冤氛充弥,1839年6月(道光十九年五月),御史陈光亨揭露称:“近来刑部收监之犯,有罪尚未定而不免破家者,有身或无辜而几至毙命者,需索凌虐,悍然不顾。”

由于各地方官贪虐昏庸,国内冤狱重重。百姓若含冤上控,上司辄存官官相护之念,不肯认真审断。1817年,广东省潮州萧缉熙因向邱姓索屋价未遂,于是发生迭抢租谷,并杀毙二人,铳伤四人的命案。据《清实录》记载,自1817年至1821年(嘉庆二十二年至道光元年),邱姓受害家属历控十七年之久,控经本地知府八十九次,本地道台三十三次,本地藩司九次,臬司十九次,本省巡抚十六次,总督十一次,然而各官“均未亲提”审断。其他各省均有历控多年而无结果的情况。许多无辜百姓因无力贿买州县书役等,常常被错枉监禁十年,甚至数十年之久。

1832年(道光十二年),因久旱无雨,道光帝日日“修省祈祷”,但仍是求雨不果。道光帝怀疑是国内冤狱太多,悖违天和所致,因而迭降谕旨,令各省慎刑查狱。结果发现外省至京控告之案,“竟有经年累月,辗转延宕,甚至如上年直隶深州民人田兰馨京控一案,阅三十年之久,始行讯明奏结”。

1833年(道光十三年),四川一省即查出收监入狱而匿不报部,玩视民命者七案,且多为1820年至1824年、1825年(嘉庆二十五年至道光四年、五年)先后监禁而至今尚未清理定案者。其中庆符县民人梁贵,自嘉庆三年被监禁后,在监三十五年。道光帝得知此案后亦殊为惊愕地说:“梁贵系一无罪之人,缧绁半生,殊出情理之外。”他颇为感慨地深叹此弊之深,“四川一省如此,他省恐亦不免;淹禁之业经发觉者如此,其未经发觉者又不知凡几”。

道光初年,清统治者曾认为,各种京控案件,“诬控者十居八九”,其中少有真正“负屈求伸者”。《宣宗成皇帝实录》,但到了中后期,清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各州县于民刑案件“任意延宕,颟顸了事,愚民无所伸雪,以致纷纷上控”,“各省州县审办不公,致令来京具控”,“近来京控之案不一而足,推原其故,总由民间词讼案件,州县官不为秉公审断。甚至是非倒置,曲直混淆,骫法婪赃,无弊不作”所致。

民人百姓的上控案件,各省督抚并不亲自鞫审,或是委员代为鞫讯,或是发回本府、州、县自为复审。且不论本府、州、县各官,必不肯自翻前案,即所委之员,亦“不能实心勘讯,非迎合上司意指,即瞻徇同官情面,往往含糊草率,甚或怀私挟诈,变乱是非”。正因各级官吏“于上控各案,延不亲提,以致纷纷京控”,“群疑众谤,京控不休”。道光帝深知此弊之深,多次谕令各省督抚要正己率属,破除情面,亲自审讯上控案件。但许多地方官因循疲玩,我行我素,触使九五之尊的道光帝多次发火斥骂:“督抚深荷委任,察吏安民是其本分,若事事诿之属员,又安用此大吏为耶?”

王开玺:晚清官员滥用私刑 残酷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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