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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环资庭亮相两年

 蜀地渔人 2016-09-15
近年来,最高法院推进审判专门化,逐步构建起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最高法院环资庭亮相两年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研讨会。 资料图
两年前的全国两会上,1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进一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提出加快设置职能合理的专门环境法庭,不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相关制度建设。
4个月后,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份编号为6526号的建议进行了答复:经中央批准,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于7月份正式成立。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经成立两年。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据白皮书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推进审判专门化,逐步构建起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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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之举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新设的一个专门审判机构,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法院提供制度指导”。
在2014年7月3日该庭成立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提供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引。
专注于环保法研究30余年的中国环境法资深学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是环保法的实施所必需。”
吕忠梅透露,为了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他们一直在为出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环境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做调研,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环保法是在传统法律基础上发展出的新型法律,环境问题引起法律关注的最早领域是侵权法,因为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后,曾试图运用传统的侵权法原则或制度来解决,但发现结果事与愿违,在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直接责任、自己责任的规则下,致害人得不到追究,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
吕忠梅介绍,一些环境保护先进国家一方面完善侵权法,建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制定专门的环境法以及环境责任法,建立了双重救济机制并通过诉讼专门化方式,建立统一诉讼规则,以妥善处理环境侵权纠纷,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保护的目标。
如日本有《公害健康受害赔偿法》、德国有《环境责任法》,与此同时,日本、德国还确立了专门的诉讼程序,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机构。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日益成为国际通行的趋势。”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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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
在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其实,早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被评为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一。
两年来,最高法院环资庭通过加强横向沟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通过座谈、征求意见以及联合发文等方式,凝聚环境保护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自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来,为了切实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8份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558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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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案例引导
据白皮书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335773件,审结290095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居多。
同时,各地法院依法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自2015年1月新环保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
吕忠梅介绍,最高法院环资庭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件的裁判,细化裁判规则,充分发挥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依法震慑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有效指引执法办案行为。
4起案例中,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排污处理措施,或者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有的罪犯准备将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也有的罪犯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被从一重处。
其中,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一案,被告单位在生产中忽视环境保护安全隐患,2010年7月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福建汀江河水域水质严重污染,被依法判处罚金3000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另案被判处刑罚。
而在江苏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再审审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环资庭还依法审查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在裁定指令下级法院依法受理的同时,对于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
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为合作开发矿产资源所缔结的合同,最高法院环资厅依法认定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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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专门化
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伊始,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就开始了。
2014年发布的生态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在探索案件归口审理模式中,有两个形象的名词——“二合一”或者“三合一”,这是指为协调因同一行为引发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
2014年成立的最高法院环资庭,归口审理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民事案件;而至2016年4月,最高法院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资庭负责,其开始实施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模式。
在最高法院环资庭的指导下,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归口审理模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在今年6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透露,在鼓励地方法院探索“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最高法院也已经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和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相关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为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负责。
这也意味着在最高法院层面已开始实施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民事、行政这两类案件的“二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白皮书也提到,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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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点区域改革
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在此背景下,各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成效显著。
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山东、广西、江西、河南、广东、重庆、云南、湖南、四川、吉林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福建、江苏、海南、重庆、贵州等地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同时,为了推进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改革,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
吕忠梅表示,从贵州、江苏、云南、重庆和海南等地的实践看,环保法庭的管辖范围在不断的扩大,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逐渐成为主流。
“不过,管辖的范围虽然与行政区域适度分离,但并未完全以生态系统等为标准,并且在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程度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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