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建设单位
4.1.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 4.1.2 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 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4.1.5 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 4.1.6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 4.1.7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1.8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A《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在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进行确认。
4.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 4.2.2 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3 由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4.2.4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2.5 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 4.2.6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4.3 监理单位
4.3.1 负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3.2 监督检查施工档案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 4.3.3 对须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及时签署意见 。 4.3.4 监理人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和监理文件资料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 4.3.5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监理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3.6 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及时形成数字化档案。 4.3.7 负责竣工图的核查工作。 4.3.8 监理资料的组卷应符合附录B《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的监理纸质档案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4.4 施工单位
4.4.1 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档案资料的形成过程。 4.4.2 分包单位应收集和整理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档案资料,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4.4.3 对必须施工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工程质量检查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同时应符合3.0.9条的规定。 4.4.4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施工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4.4.5 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形成数字化档案。 4.4.6 负责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4.7 施工档案资料的组卷应符合附录C《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附录D《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并应分别单独组卷,列入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的纸质施工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数字化档案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确认后统一向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4.5 检测单位
4.5.1 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4.5.2 负责核对施工单位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下载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 4.5.3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核对人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签字,并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上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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