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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问题

 昵称621xD 2016-09-15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使用权人在处分或取得使用权时常常遇到的问题.那么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分割,如何进行分割,分割的限制是什么?就上述问题,下面简要叙述一下作者的个人观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一)直接分割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分割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分割。各地方也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或指导意见,予以规范、限制。

根据《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物流配套设施,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的各类房产,不得对外销售。杜绝物流仓储用地的分割散售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转让土地和厂房。不允许分割转让。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一类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但是两者直接区别很大,限制条件也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可行性方案,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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