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之四)

 五百年 2016-09-16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仍应遏制瑕疵出资、打击抽逃出资行为,其根源就在于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都会发生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

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不在于违法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而在于违反了股东自身在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承诺,构成了对其他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直接弱化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和责任财产基础,间接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信用的能见度和可预测性,危害了微观层面的交易安全。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简述如下: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8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除必须包括向公司补交出资差额的本金外,还应当赔偿公司出资差额的同期贷款利息。倘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金额大于同期贷款利息,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倘若瑕疵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同期贷款利息,公司也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不应以出资差额同期贷款利息金额为上限。

二、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进行了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规定有两点需注意,一是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能重复承担;二是承担补充个赔偿责任的上限为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像公司那样,要求该股东承担高于本金和利息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公司的债权人不受公司章程约束,同样也不享有公司章程的权利。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原则为基础,股东之间可以就瑕疵出资行为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和形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便是所有的股东都属于瑕疵出资股东,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追究每个股东的违约责任,毕竟各个股东违约的程度不同,违约的责任也就有大有小。

四、从瑕疵出资股东受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鉴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的特殊民事责任,以及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只要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对原股东出资不实不知情、也无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则,新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反之,若新股东明智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或者虽不知瑕疵出资的事实,但是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形,属于应当知道而“故意”不知道的情形,就要对前手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或者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诉讼权,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侵权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除此之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是逼着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履行职权时,时时刻刻做到慎独自律;对于职业经理人队伍更是表明,不能把股东(会)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意志也当做圣旨去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都有自己的职权,这些职权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章程规定的,都必须认真去履行,否则,就有可能和那些违反章程的股东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公司法、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自行查阅相关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