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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隆化封建土地形成与权属的争夺

 玉稻筱麦坊米 2016-09-17

土地权属的形成与发展变化是受土地所有制约束的。由于社会制度、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法制体系等等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清朝封建土地所有制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是以封建剥削制度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朝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与土地制度息息相关,因此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土地制度是基石,有了它,就有土地,官吏们就有了生存和财富的来源,能尽职尽责;前方的将士、兵丁会奋勇拼杀,减少了后顾之忧。因此说,土地制度及其土地是人们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的生命线。

清朝时期的土地形成分为两种,一是清朝满州贵族官员圈占土地,另一个是平民百姓开发土地。

圈占土地

顺治元年(1644年)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了巩固皇权,减轻经济压力,奖励有军功的将士,解决兵丁的生计,皇帝多次下诏,特别是康熙八年(1669年)题准户部条陈圈地疏:“查张家口、杀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山海关等口外,既有可居空闲之地,自御内以至王、贝勒、官员、披甲,有情愿各将壮丁分内陆地亩退回,圈取口外空闲之地耕种者,各该衙门都统、副都统印文启送臣部,按丁丈给。”(引自《清代的旗地》)。允许满州贵族及其官兵将士出古北口外圈占土地、山场,或耕或牧。圈地在《皇朝经世文编》的《圈占记》中写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本朝八旗禁旅带甲数百万,制于京畿四百里内圈地以代饷。凡圈民地,请旨,户部遣满官同有司、率笔贴式、拨什库、甲丁等员役,所至村庄,相度畎(读犬)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每壮丁分给五晌,晌六亩……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圈地时,骑在马上的两名满族人,两骑前后不停地奔跑,随跑随插标杆,随意奔跑,随意插标,到认为可以了,再用红绳绕杆圈定,从此,产权界定。若汉人稍有妨碍其土地者,则全家格杀勿赦。圈地内的原有田主,立即驱逐,房屋及其室内之物,皆为满人所有。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跑马圈占土地运动。圈地攫取土地资源是游牧民族掠夺财富的继续。

隆化的跑马占圈多是在康熙年间,经座谈访问和查阅部分氏族家谱及资料,有的人是持诏来圈占土地的。步古沟乡敖姓家族家谱上写着:祖宗几代人是康熙、乾隆的护军。康熙二十年(1681年)到隆化圈占土地,原在沧州圈地100顷,在隆化又圈占10顷,并没有从沧州退回土地。蒙古族人鲍姓,祖上圈地时带来几十户蒙民,占地和山场,南至一棵松(今苏木营),北至围场半截塔,上下150多里。

虽然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自后永不许圈”,但是对于塞外,人少地多,无主荒地较多,又加之闭塞,新迁的满族人不受皇帝诏令限制,仍在圈占土地。太平庄乡南甸子村王姓,镶黄旗人,是为宫廷选送绣女户,祖上曾做过山东巡抚(从二品),乾隆年间迁来后就在太平庄、旧屯一带圈占土地。偏坡营乡步姓,乾隆年间来,圈地红照上写着整个一条川,东至榆树林沟里,西至伊逊河,上下20多里,虽说是不可相信的,却变成了无可争辩的事实。

垦荒较圈地为先,早来的垦荒者,也逃脱不了丢失土地的命运。后来的圈地官兵将士,在其圈占的范围内遇有民人垦荒的土地,也不放过占领。这时,有的汉民为保住开垦的土地,他们就带着自己开垦的土地投充旗下为奴,虽然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但能保住对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向旗人交租,却依旗人的特权减免了田赋。来圈占土地的有策封的宗室勋臣及朝中的其他官员等,范围遍及全县。伊逊河、伊玛图河、滦河、兴隆河、固都尔呼河(今鹦鹉河)等两岸的肥田沃土和富饶的山场大都被旗人圈占。博罗河屯(今隆化镇)一带为正蓝旗圈地范围,郭家屯一带为正白旗圈地范围,张三营一带为翁牛特旗圈地范围。旗地管理设立庄头制,庄分皇庄和官庄。《清朝文献通考》记载:顺治元年设立官庄,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令设立。每庄壮丁10人,选庄头一人,按绳给地,一绳地42亩,每庄给地130晌耕种,每晌六亩,计780亩。另给场园马馆地4晌。“壮丁蓄衍,则留于本庄,缺则补足。给牛8头,如有损失,报明补给。量给房屋、籽种、口粮、农具、免纳粮一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三月设立粮庄,壮丁又定为交纳粮一百石,合仓石360石),亦有采买米石,俱为放给随来兵丁口粮之用,或减价粜卖以平市价。唐三营、雅图沟两仓所贮米石,也有借给蒙古之年。在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两仓贮米2.4万石,此米5年一次出旧入新。从上可以看出,热河8个粮仓中,已知隆化就有唐三营、博罗河屯、中关3个,足可证明隆化庄头旗地之多。

旗地在八旗内部并不是平均分配的,而是按着封建等级的高低不同,有着严格的分配标准,就象一个倒置的金字塔,等级越高,占有的旗地就越多,站在这个金字塔顶端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就是最大的旗地所有者。因此,旗地形成的过程,就是清朝统治者用暴力对土地进行掠夺再分配的过程。

隆化在古北口外,属靠近京畿400里上下地区,境内土质较好,土地肥沃,是理想的圈地范围之一。旗圈地亩按着官职等级分配。据不完全统计,清朝康熙至乾隆中期,隆化本籍县级以上的满族官员,直到将军和一品的张百龄共有60多人。有的在京城做官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不是本籍的在隆化也分配有土地。设在唐三营的总管衙署的官员有三品总管、四品翼长、五品章京、六品骁骑校、八品世袭恩骑校、笔贴式、委署骁骑校,领催和满蒙兵丁1638人;有行宫、驿站的千总(六品)、副千总及看宫兵丁300多人;还有守备衙门、五营汛地、三处巡检的官员几十人。这些满蒙官员和兵丁在隆化分配有土地,还有若干从事皇庄、官庄、粮庄劳役的壮丁,都给土地。其土地数额根据等级尊卑和官职大小分配如下:顺治二年(1645年)题准,“定给诸王、贝勒、贝子、公等大庄每所地420亩至720亩,半庄每所地240亩至360亩不等;园地每所60亩至120亩不等。又,内府总管给园地48亩,亲王府管领36亩,郡王以下府管领30亩,各府给事人员俱给地有差。又定王以下各官所属壮丁计口给地36亩,停支口粮。”

顺治六年(1649年)钦定:“府、州、县、游、守等官各给园地18亩。又新来壮丁每名给地30亩,至次年,令八旗旧壮丁每名撤出土地6亩,拨给新壮丁。”

据《清朝通典·田制》记载:“蒙古分为五等拨给田地;一等给庄屯3所,园地90亩,二等给庄屯2所,园地60亩,三等以下只给庄屯”。驻防、行宫官兵地的分配问题,在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驻防旗员给地10晌至40晌不等。次年规定,各省驻防官兵家口随军驻防一半者,其在京城的园地撤一半,携全家驻防者,全部撤出。顺治六年(年)题准:外省驻防官员,初任未经发给15名,每庄给地300晌,计1800亩。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题准:庄头地亩不足者,批准补给,脊薄地、盐碱地、水冲沙压者,准其拨给。皇庄由内务府直接管理;官庄由热河总管管理。隆化境内除了皇庄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官庄。亲王、公主、郡王、贝勒、贝子等宗室爵地建立宗室庄田;围场总管衙署所属的围场地、园庭官兵养赡地等建立八旗官兵庄田;驻防绿营营汛地及驿站等建立驻防官兵庄田。另外,还有由热河总管及县衙(丰宁四旗厅),代管并招佃耕种的存退余绝地(存,圈地分赏存剩地;退,有缘事退回的地;余,丈出的余地;绝,绝户遗留下来的地),庄头、四次奴典等各项旗租地、学田地、香火地(寺庙)及一般旗人恩赏地等。清朝隆化境内有多少庄头,多少旗地,由于史料缺乏没有准确的数据。清朝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总管内务府奏档:热河有一等庄头(康熙八年审定)138个,共地5275顷84亩有奇(土地数引自光绪大清会典),每年共交米17000石。热河有粮仓8个,唐三营(康熙四十二年设立)、热河、中关、博罗河屯、雅图沟(平泉)、二沟、喀喇河屯、化育沟(滦平)。“各粮仓收纳庄头所交粮石(每庄年园地者,准令拨给,其加级升任者,不再添给。凡应给地10晌以下者,户部拨给。10晌以上者,奏请拨给。顺治七年(1650年)规定:驻防官员量给园地,甲兵、壮丁每名给地5晌,计30亩。

《满族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康熙二年(1663年)定新来佐领给地30亩,领催给地18亩,总管给地72亩,副总管给地60亩,防御及郎中36亩,员外郎、尚荣、尚缮、读祝、赞礼等官各30亩;笔贴式、骁骑校、佐领下执事人各24亩;骁骑等人6亩。”

乾隆九年(1744年)九月,内务府总管三和奏称:“由热河拨派看守桃花寺、龙福寺等处行宫之千总每员应拨给地90亩,兵丁每名拨给地60亩,将附近旗存、旗退地内拨给。今盘山县、丫吉山、蟠龙山、三家店四处行宫陆续告竣,交与热河总管七十,由看守口外各处行宫千总兵丁内拨派看守,其应得俸银、钱粮亦照定例办理外,至应拨给地亩之处,即交由内务府现今派出丈量地亩之员外郎明玉一并会同地方官丈量,取明四至印结,并移会马兰峪内务府总管巴图委员查收,拨给各处看守行宫之千总等,令其分派各处兵丁承种当差。嗣后看守行宫千总、兵丁如有添派者,其俸银、钱粮、地亩等项,请均照奏准定例办理,以归画一。”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奏准:“热河千总、弁兵地亩改给银两之例办理,将地亩退交地方官租种,按每亩地折给银二钱,并请将西路行宫弁兵地亩亦改为银两。”

旗地分配的不平衡性,是封建等级森严的标志,也是清朝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最显著的特点。

土地开发

隆化近期土地开发较晚,始自清朝。顺治和康熙年间,清朝统治者,为了满足日益增多的皇室宗戚、王公贵族、各级官员的奢侈费用和大批的军用开支,用以维护封建统治,便频繁下令在古北口外圈占大量土地,县境内河谷两岸等地70%的肥沃土地被圈占,建立庄头制,租给由晋、冀、鲁等地招来的农民,开垦成农田,实行集体耕作。

招民垦荒。顺治年间和康熙初年,近京畿州县的大批民田、房屋及近省份的土地被满州贵族官员圈占,怨声载道的大批汉民流离失所,啼饥号寒,无家可归的难民和逃荒的灾民便携带家小,涌入隆化、垦荒谋生。中华民国初年,隆化县志记载:“隆化昔近蒙古,荒漠少人烟,清初始渐开辟,居民十九由山东、山西、直隶三省迁来,”清政府为了制止流民,充实赋税,实行“劝令垦荒”的政策。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廷户部制定《垦荒劝惩则例》规定督扶、道府、县三级地方官员开垦荒地的考成和奖励办法及对地主开垦荒地的考成和奖励办法,允许流民开垦各地“无主荒田”,所垦土地给“印信执照”,“永准为业”,一般的免税3年,个别的可免税5年或6年。但是,顺治年间,战争频繁,军费开支急如星火,清廷一面宣布招民垦荒,一面又严令地方官追逼赋税,以致3年或6年起科纳税之令均不得兑现,结果往往是垦荒未熟,税吏便上门催税,所以,在这种背景下,隆化农民垦荒进展不快,成效不大。到康熙初年,御史徐旭林论垦荒弊端很多,指出垦荒“二十余年而无成效”,主要原因是“科差太急”。康熙帝为了加速荒田开辟,从康熙十年(1671年)开始,陆续放宽垦荒起科年限,从3年、4年,直至宽限到10年。在南方平定“三藩”之后,减轻了浩大的军费开支,康熙帝更进一步放宽了起科令,对于农民开垦成熟应该按限定的时间起科纳税的田地,则常常是“未令起课”、“不事加征”。同时,各地政府还帮助垦荒者解决种籽、牛具、生产资料等问题,这样,隆化的垦荒才有了新的起色,发展很快。此外,康熙帝还以赏给官职为诱饵,积极鼓励地主乡绅垦荒。凡贡监生员富民垦地20顷以上者,能通晓文墨者授县丞,不能通晓文墨者授为把总,而垦地100顷以上者,能通晓文墨者,授为知县,不能通文墨者,授为守备。这样,借用地主之力,推动了垦荒的发展,使自耕农土地个人所有很快发展起来,由于奖励垦荒政策的放宽,也促使私有土地比重不断地上升,但也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过程,增加了地主对土地的占有量,使更多的农民变为地主的佃户。除此之外,也有农民自动垦种者。

雍正元年(1723年),河南黄河溃堤,河南、直隶两省近水受灾的人民较多。为了解决流民的问题,皇帝下令受灾人民,可往口外蒙古开垦地亩谋生,并提出:“唯开垦一事,于百姓最为裨益……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地,听民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不得阻挠”(《清世祖实录》)。民间称此为“借地养民”令,于是,令下后,大批灾民涌入隆化垦荒。流民的迁入,自耕农私有土地的出现,垦荒的增加,打破了旗圈国有土地一统天下的局面。到了乾隆年间,在“劝课农桑”的刺激下,已是“父种原上地,子刨山下荒”,处处可见垦荒,使垦荒的速度进一步加快。至道光七年(1827年),承德府5县开发耕地240万亩,隆化(属丰宁)约20万亩(不包括不上地亩清册的黑地)。清朝末期,全县能开垦的好荒地都变成了农田。这些农田是先辈们给后世子孙留下的珍贵的生存遗产,为今日大面积的耕地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圈地与垦荒形成了国有与私有土地,以国有为主。

典卖旗地

占有土地生产资料的不平衡性,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是阶级社会无法避免的必然规律。在等级森严的八旗内部,特别是入关后,按照等级分配土地的结果,加速了两极分化的发展。尽管清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如旗地免赋、禁止民典旗地、下屯(直隶或关外)种地、添置养育兵等,企图缓和八旗内部分化,但已是无法挽回。

清朝典卖旗地。贫苦旗人,把自己所分的旗地不断地辗转典卖,就是八旗内部两级分化较为明显的迹象。旗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旗人对其所分配的旗地只有占有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朝廷严禁典卖旗地。《钦定八旗通志》道:“民间地土房屋,禁止八旗置买,已于顺治七年三月内定例遵行。”乾隆八年(1743年)大学士伯鄂尔泰奏:“拨给庄头当差地亩,本系官物,不许私相典售,倘有仍将官地私行典售,民人明知官地擅行典买者,一经查出或被告,即将地亩撤出,于庄头名下追出原价入官,照盗买盗卖之例将民人、庄头一并治罪。地方官徇隐不报并漫无觉查者,俱照失察之例议处。”对典买旗地尽管十分严格,处罚又很重,但仍然无法阻止。八旗官兵入关以后,生活日渐奢侈挥霍,入不敷出,“生齿日繁,生计日窘”;不事农商,坐吃山空。无奈,八旗兵丁和下级官员,不顾皇帝禁令,便开始典卖旗地。由于旗地享有免税权,所以,民人愿意典买。官府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防止旗地流失,已无济于事。雍正年间,皇帝破除禁令,允许在本旗内买卖部分旗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二月,《清高宗实录》:“八旗老圈地亩,例止准本旗买卖。遇紧急事故,本旗难觅售主,准典与别旗……或多图价格,准其不拘旗分出卖。”旗地从本旗内到各旗之间买卖开禁,一方面鼓励有权势的富有旗人大量鲸吞、掠夺土地,使旗地日渐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旗地私有化的过程。近年,隆化县搜集到清朝咸丰至宣统60年间的旗地典卖契约11份,都以老钱或京钱计算。例如:西川河南的满族人关玉书,于咸丰元年(1851年)十一月四日,把自己的三段地卖于汉族人李信,合京钱五十千六百文。这些旗地由于典卖,成了汉人的私有恒产。上面的旗地典卖交易有的在禁令前,有的在禁令后,从而证明,民间旗地的典卖行为已不受禁令的约束。从咸丰、同治,特别是光绪以后,旗地一统天下的国有制度已到了无可挽回的崩溃边缘,土地私有化已占据主导地位。咸丰初年,统治者宣布废除旗地典卖禁令,允许“旗民交产”,规定:凡旗人将旗地卖与民人者,由买地人在州县报明,税契升科,作为永业。禁令一开,大量旗地变为民产。这样,“旗人产业渐少,于伊等生计无益。”咸丰九年(1859年),皇帝又禁止旗民交产,但如火如荼的旗人与汉民典卖土地已无法制止,同治初年又开禁令,准许“旗民交产”。此后,旗地买卖,越演越烈,八旗庄田终至解体,大量旗地变成了民田。

旗地回赎

这是一项防止旗地流失,保护旗人的恒产用以维持生计,挽救衰退没落和岌岌可危的八旗土地制度不能而又绝不可能不采取强化的措施。清政府动用公款强制回赎土地。回赎时按土地原价分10年内和10年外以及50年外三个界限按比例回赎。旗地价格分土地等级来定。乾隆四年(1739年)十一月,户部奏准:入官地亩分四等作价,头等地每亩作价银1.6两(每两重36—37克多),二等地每亩作价1.2667两,三等地每亩作价0.9333两,四等地每亩作价0.6两,荒地每亩作价银0.4两。回赎土地价格比例和有关规定在《乾隆大清会典》里记载着:“民典旗地,动支公帑回赎,以典后十年为率,十年内纳原价,十年外减原价十之一,以次按年递减,至五十年外给半价,均令退田还官。旗下开户人承典正户田者,照民典价之法。户下人承典本主田者,十年内减原价十之一,十年外减十之二,均以次按年递减。”

土地回赎后,先以原主“交价领田”,无力交价的,允许以本人俸饷分5年扣还。无原主的,允许其子及亲叔伯兄弟及兄弟之子领赎。如无力交价,又无俸饷可抵及本属于绝户田的,均入官作为公产。有私相典卖者,追缴田价归官。当时出卖土地者本为贫苦旗丁,已无力赎买土地,虽允许以俸饷坐扣,但并不能改变其贫困的境地,只得再行典卖。由于清政府四次回赎,积重难返,耗尽了大量公款,国库日渐空虚,已难以全部回赎,在乾隆后期停止了旗地回赎。此后,旗地典卖方兴未艾。到清朝末期,大量的旗地变为民田,土地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清初占主导地位的官田下降到第二位,快速发展的民田在土地所有制结构中越居到绝对的主导地位。

土地售放

中华民国时期,虽然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但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仍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国有与私有并存,以私有为主。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高度垄断土地几百年的封建王朝彻底的灭亡了,但靠着统治者的特权和宗法观念而形成的八旗土地制度还在维护着旧有的统治阶级的利益。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开展了地权运动,在“平等”与“民主”的浪潮冲击下,维护封建土地宗法等级制度的围墙终于被彻底摧垮了。土地流向由集中走向分散,多数劳动人民获得了土地,同时,地主兼并土地加剧,使土地日益走向私有化。中华民国4年(1915年)热河都统公署制定《热河售放庄地规则》,规定对清朝遗留下来的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和八旗庄田进行售放。对现耕种的佃户,有优先领买权。领买时,按契约价格承领。凡愿承领者,自出示招领之日起,限期两个月,在该牌甲的带领下,到清理热河官产处申请认领,愈期不领者,出示布告,另招他人购买。

隆化清理旗地从民国3年(1914年)秋七月,由代理县知事罗则逖开始变卖唐三营、皇姑屯(今隆化)、郭家屯、白虎沟、中关、荒地各营汛地和石片、汤头沟、张三营等处墩台地,任民领买。到民国4年(1915年)三月卖完,共变卖土地2顷多,房屋200间。接着,又变卖更名地。中华民国初期,土地买卖才有了统一的价格。据民国4年(1915年)六月《热河售放庄地规则》规定:“庄地共分五则,上上则(即水园地)每亩(240弓)6元,上则5元,中则4元,下则河都统又制定《热河清理旗地官产处修正章程》,对旗地的旗主、承佃人、承租人、土地、房屋、树林、山场、等级、价格、限期、土地价款的分配形式和六项旗地的清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民国15年(1926年)、16年(1927年),隆化变卖六项旗地和座落在白虎沟、郭家屯、太平庄、旧屯一带为皇家狩猎,贡献鸟兽及供应木材等鹰手、鞍匠、杨木三项旗地4300亩。数目更大的分布在伊逊河川、伊玛图河川、滦河川、鹦鹉河及茅沟河下游等川的京旗地、官庄、皇庄和察哈尔牛羊群地各是多少,没有查到这方面的资料。虽然没有确切的旗地亩数,但绝大部分旗地被民人购买,变成了私有土地。而公有土地还剩下50多顷学田地和数量不大但又分散的香火地。至此,由清王朝用强暴手段圈占的大规模的旗地,经过多年的惨淡经营,几乎流转殆尽,其极力维护的八旗土地制度,也终于彻底崩溃了。

就在旗地售放的同时,一些豪绅、地主、商户勾结官府,依仗权势,趁贫苦的佃民无力购买之机,肆意强占挂购土地,很快就变成了多种身分并存的大地主。民国时期,土地买卖自由,加之天灾兵祸较多,一些贫苦农民被生活所迫,又不断把自己的土地变卖,经过多年的不断分化和地主的不断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土地在分散中日渐集中,更趋向于两极分化,少数地主却占有大量的肥沃良田。据2元,房基坟茔视其所在地之价核收,街基照上则收价。”民国5年(1916年)隆化设清理官产分处,售放各旗地,开始丈放官产,变卖庄头地,包括京旗地、官巡地、肃亲王地、翁牛特旗地(在徐八屋、阿拉营等处附近)和察哈尔牛羊群旗地等。民国6年(1917年)变卖六营蒙古地(今西下洼子附近)和座落在少府、布施营附近的官租地和县内大宗庙产地。民国7年(1918年)十一月,热河都统公署公告,售放隆化县属皇姑屯蘑茹川尹家营5牌等处巴林右旗地。规定耕地分上、中、下三个等级。售价上等地每亩7元,中等地每亩5元,下等每亩3元;园地也分三个等级,上等地每亩售价10元,中等地每亩7元,下等地每亩4元;宅基地上等地每亩12元,中等地每亩8元,下等地每亩6元,特则地每亩16元。民国15年(1926年)《直隶全省旗圈清理草案》规定:“凡本省所属旗圈地亩,租权、佃权分立,而无所有权者,一律由清理处呈请咨照请室宗人府或行知王公办事机关通告各王公府第及其他普通旗族并分令各县出示布告,限令租主售租,佃户留地。”使租主得价谋生,佃户确定产权,国家增进赋税。接着,热1938年12月《隆化一般概况》记载:全县有户数30307户,人口163895人,土地508856亩。在土地分配上,一无所有者及贫下中农23492户,有土地145022,占总土地面积28%;地主、富农3989户,有土地295136亩。从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占总户口78%的贫苦农民,占有土地面积的28%,而占13%户数的地主、富农,占总土地面积的58%。这种占有生产资料极端的不平衡性,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也是造成贫富的主要根源之一。

结论

“塞北无数荒丘”,这是明朝时期包括隆化在内的苍茫荒凉塞外游牧地区的真实写照。通过清朝的圈占和开发土地后,结束了察哈尔蒙古在隆化260多年的游牧历史,“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牧区不复存在了,由田连阡陌,遍野一片金黄的丰收景象所代替。土地圈占与开发后,在争夺和利用土地中便产生了一些关系,出现了地主、佃户与自耕农。

隆化地主土地私有制萌生于康熙中期,壮大于民国中期。封建地主的土地是对佃户进行剥削的物质基础。与圈地运动伴生的是自耕农土地私有制,是满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形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他们的土地常常被地主呑蚀,所以,自耕农土地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

国有土地、地主土地私有制、自耕农土地私有制,这三股力量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交织进行,不断演变,到清朝末期和民国初年,隆化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彻底地崩溃了,日渐坐大的封建地主便千方百计地抢购国有土地和兼并自耕农的土地。地主土地私有制已上升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体。从清朝建国到中华民国37年(1948年),纵观300年的历史,隆化封建土地经历了集中—分散—再集中—再分散的发展演变阶段。第一阶段,从顺治初年到乾隆前期,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此期封建国有土地数量颇大,高度集中,土地买卖逐渐扩大,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还处于低级阶段,土地兼并日渐显露。第二阶段,从乾隆中期,旗地典卖已到了不可阻挡的趋势,使统治者惊呼:“民间不许典卖旗地,后因日久法弛,狡黠之徒见机生心,始则租种交粮,继则借给钱米,利上加利,不三五年,佃户反成债主,竟将地亩算去者有之;或地主一时窘乏贱价典卖与民人者亦有之。于是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七六,以致旗人多无产业”(引自《清代旗地》),因此,乾隆中期到光绪初年,土地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土地大幅度锐减,八旗庄田走向崩溃,旗地私有化已成了不可阻挡之势,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更加强化,地主土地私有制快速发展。第三阶段,光绪中期到20世纪20年代末,土地从分散中走向了垄断,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千年田亩八百家”,土地买卖盛行,土地兼并更加激烈。地主阶级构成中的官僚地主和商人高利贷地主的比重增大,中小地主日趋没落,租佃关系日渐自由,土地买卖中宗法关系的束缚逐渐被打破。第四阶段,1946年至1948年,开展土改,“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又从垄断走向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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