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体专业术语解释 (一)什么是燃气? 燃气是指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二)什么是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二、常见的燃气违法行为 (一)燃气经营管理类的常见违法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法认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如何处理? 违法认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处罚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燃气经营者无证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值法机关依法没收气瓶、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于违章经营的器具,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违法认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范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违法认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由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规定:“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由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违法认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处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 违法认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处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维修管理的行为: 1.未取得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2.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维修人员应当在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3.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4.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5.因安装、维修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6.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未设售后服务站或配备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热水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一)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二)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有外墙的浴室或卫生间内,其它类型热水器严禁安装; (三)装有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 30mm 的间隙; (四)房间净高应大于 2.4m; (五)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和地板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六) 热水器的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 |
|
来自: Jackie海天一色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