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09-17
冯人说税
中企天华税务筹划
作者|冯敏[深圳市中企天华税务筹划事务所] 【案例】 集团公司A将评估价值为10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集团公司A与资产管理公司B签订资产无偿划入协议书。 筹划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B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万元*25%=2500(万元)。 筹划思路: 集团公司A与资产管理公司B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集团公司A以评估价值为10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进行增资,增资后资产管理公司B资本公积为10000万元。 筹划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要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则乙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10000万元*25%)。 筹划效果:比筹划前节税2500万元。 筹划结论: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行为,必须签订投资或增资协议,在投资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投资或增资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而不能签订无偿划入协议,作无偿划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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