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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孩子上户口、取名改名的新规,你可以提意见!

 独钓秋江雨 2016-09-17

户口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的重要,这不,《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草案)》全文共六章,七十二条,将户口登记分为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四个主要部分,并对这四个部分分别作出细化和明确规定,使得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份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办法(草案)》吧。





想立一个家庭户,要以何为依据?


草案第19条拟规定: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我省是较早实行统一户口性质的省份之一,早在2001年就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称为“居民户口”,该《办法(草案)》将“户口”界定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立户,即立的是居民户口。





非婚生的子女要如何上户口?


草案拟规定: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福建人注意了,非婚生的子女要申请随父登记的,还要再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用生僻字取名上户口可能会有麻烦?




草案拟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部分家长给孩子取名,喜欢用生僻字,今后这将会在户口登记中带来麻烦。草案拟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有五种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被私自裁切,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用生僻字给孩子取名遇到麻烦问题的事儿,常见诸报端,所以福建的家长们,大家也都留个心眼,不要为孩子的将来埋下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申报户口迁移?


草案拟规定,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想改名换姓,行不行?


条例拟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公民,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





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公安网上,对现有姓氏变更的数量是无限制的,但是草案给出了次数限制。



这些情况下不能改名字?




条例拟规定7种情形之一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以后这些奇葩证明可以不用开了


草案明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近年来,公民依法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各类社会事务时证明身份不被认可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媒体的诟病,群众普遍反感。


基于上述考虑,草案特别将户籍证明单列一章,明确了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的种类和禁止出具的规定。



自陈材料造假罚千元


草案拟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

●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上面的这些草案内容,你们看过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大胆踊跃提出来哦——



提出意见的方式及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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