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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医院高额索赔凭什么?

 昵称36533451 2016-09-17


医生辞职,医院凭什么进行高额索赔?这些索赔合不合法呢?

据有关媒体报道:安顺三0二医院原医生杨涛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要求其需支付89821元违约金。杨涛拒绝缴纳违约金。于是医院不为其办理社保等转移手续。为此,杨涛向安顺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赢得仲裁。然而,医院却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医改的进程和各种社会办医院越来越多,原来固有的一个医生终身服务一家医院的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不少医生勇于离开医院,到其他平台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作为当事的另一方医院,处理起来不外乎两种:一是医院不会为难直接放人,相关手续也会办理,但是这类医院很少;另外一种则是要求离职人员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这一类共同点都是要支付赔偿金给医院,区别只是赔偿金额的大小问题。应该说支付赔偿金给医院其实占了大多数。医院为什么要求辞职医生交赔偿金呢?其实医院的苦衷也不少:

医生辞职,医院要收回前期投入成本

市场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谁投入了资金,都希望有盈利,不希望亏损,最少也想将成本收回!这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问题。这个问题反应在医生培养上也很直观。医院确实是花费了不少成本的。医生进入医院后,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一般都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医生发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等,总之一样不能少。这样下来维持一名在编医生的人力成本很高的。再加上需要对医生进行业务能力的培养,进修、学习、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花费不会少。所以花费巨大成本的医院当然会向辞职的医生收取赔偿金。

想一下,你花了成本投入,还没有产出或者产出抵不上投入时,不收取赔偿金的事你会做么?一旦医生培养好了,仅仅提前一个月告知医院要辞职就能轻易走人,以后哪家医院还会轻易培养医生!所以说医院对没有到约定服务期限就辞职的医生肯定会要求赔偿金的。

赔偿金是应对人才流失的无奈之举

不论哪一级医院,都不愿意自己单位的人才流失。因为人才流失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还牵涉到医院的人才队伍稳定、医院人才梯队建设、医院的学科建设、医院的科室发展等诸多方面问题。不少医院的院长表示,人往高处走,医院可以理解,但是医院也有难处。尤其是医生的流动一直是医院人才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

不同层次的医生辞职,会带医院带来不同的影响,院方要求的赔偿金也不同。对参加规培的低年资医生,既然医院选送你参加规培,医院肯定把你的职业发展纳入到医院科室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如果规培结束后你去辞职,肯定会对医院原有的规划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有一定年资的医生,在医院能够独当一面了,你去辞职就会造成科室医疗队伍的断层,哪怕重新招人,也会出现一个空当期。这样势必给医院的运行带来一定影响;对那些业务骨干,在科室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辞职有时会导致原有科室的一蹶不振,他们的辞职更是对医院带来极大的压力。不少医院管理层认为没有赔偿金的约束,医生的流失会更加频发!所以,医院处于各种考量,希望通过辞职赔偿金这个杀手锏来阻断部分人才流失也是一个无奈之举!

医院高额赔偿并不受法律支持

医生们对辞职到底是适用《劳动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搞不太清楚,各界对此看法也不一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我们国家大多数医院为事业单位,所以医生辞职适用的应该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按照一般理解,一旦医生辞职,只需支付这部分培训费用就可,可是实际上医院开出的赔偿费远远大于这些费用。加上绝大多数医院手头上有的是双方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在这些补充协议中就有明显的赔偿约定!然而这些自行制定的部分规定未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那么就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九十六条的要求,属于越权行为。从此次法院拒绝医院的赔偿要求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医院高额索赔显然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即便如此,在医生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中,一定期限内医院收取赔偿金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巨额赔偿金的问题也使得医生的自由流动成为一句空话!这主要医院还是不舍得自身利益!不愿意推动医生自由执业的真正阻力实际上是来自医院本身!但是,医生自由执业是医改的一个主要方向,医生自由了,老百姓看病会方便了,这一点不是靠赔偿金就可以阻挡这个潮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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