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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范本及注意事项

 村夫欧阳 2016-09-18






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以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为例)?



借款保证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 ? ? ? ? ? ? ??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住所地: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 ? ? ? ? ? ? ??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提供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元整(¥____元);作为自然人之间借贷,最终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准。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


三、出借资金来源

甲方承诺全部出借资金均系自有合法资金。


四、借款期限及借款交付

借款期限为___个月,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算,交付之日为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汇出款项之日。


五、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百分之 ____(___%)。


六、利息支付

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支付,即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每届满一个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支付一次利息。


七、保证担保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丙方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


2、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丙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就延长借款期限达成一致,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动顺延至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丙方无需为此另行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3、丙方承诺,如乙方以自己的财产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先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甲方放弃或变更该抵/质押权的,丙方仍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还清本金或者未付清利息的,乙方应就未偿还的本金及未付清利息的总额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赔偿。


2、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债务或者主张其他权利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自愿选择第( ? )种方式解决:

1、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 ?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

1、甲方可按本合同填写的地址、电话向乙方、丙方邮寄通知、公告及其它书面资料,如存在拒收、查无此人或非乙方、丙方签收等情形,属于乙方、丙方的责任,视为已送达。如任一方地址、电话发生变化,则该方应在地址、电话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其他方。


2、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按印且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 ? ? ? ? ??

乙方(签字/按印): ? ? ??

丙方(签字/按印): ? ? ? ?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一、主体问题

1、按照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一方必须是公民(自然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显然突破了一方必须是公民(自然人)的限制,其范围还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应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建议填写其组织机构或营业执照号。


2、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并将审查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借款人署名栏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借款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


3、为了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权利,如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建议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作为借款主体,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对出借人有利,但为避免就此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作为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借款人署名栏处签字、按印。



二、利息问题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亦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为避免在利息问题上产生争议,建议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利率(利息);对此,《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利率(利息)的“两线三区”: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无效区;三是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合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而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也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三、保证问题

对于数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


出借人应当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以核实其是否符合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查后的保证人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在保证人署名栏处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保证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保证人为公司的,则应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已依法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以尽量避免借贷双方日后在保证合同效力问题上产生纠纷。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了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此外,我们还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3款中约定由保证人事先书面声明放弃相关合同抗辩权利,以更好地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四、管辖问题

1、关于诉讼

我们在合同第九条预设了两种争议解决的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如果选择第1种(诉讼)解决方式的,建议在合同最后“签订地址”一栏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签订地。


如果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则可按照《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并以此作为诉讼管辖法院所在地; 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根据前述规定,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依法向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仲裁

如果选择第2种(仲裁)解决方式的,我们在合同中预设由××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这主要是考虑到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比较清晰,从保护出借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缩短仲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从而尽快使案件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五、效力问题

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只有在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在此基础上,《规定》第九条结合实践中款项交付的多样性,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如以现金、转账、汇款、票据、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的起点。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根据《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一般而言,除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如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自合同成立(订立)时即已生效。


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将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确认为无效;而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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